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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话改革」 凝聚工作合力 共促改革目标

2018-01-04 内蒙古掌上12348

凝聚工作合力 

共促改革目标

内蒙古司法厅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主任冯金贵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实质是要改变在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以笔录卷宗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实现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这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主体,但我们担负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保障的重任,是此次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尤其是如何强化律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平衡控辩关系;如何凸显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为庭审公正查明事实提供技术支撑,都是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在此次诉讼制度改革中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政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联系不紧密是我们工作的现状。鉴于此,我个人认为,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多举措,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合作力度,共同推进制度改革。现在谈一下我对该问题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构建工作规范衔接制度,夯实工作基础

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有效对接,如何确定援助律师准入资格,如何保障援助律师各项诉讼权益。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可能使得鉴定人出庭在将来会成为常态,针对鉴定人出庭的庭前辅导、经济补助,不出庭责任等,都必须形成制度性规范,真正将鉴定人出庭制度落于实处。尤其是近日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制度,扩大了强制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使得公、检、法、司联合出台规范系统的法律援助工作办法,是我们现在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实行工作质量通报制度 提升工作质量

建议建立针对各机关的工作质量通报制度,针对公、检、法包括下一步成立的监察委等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机关,在司法工作中,是否切实保障辩护人等法律服务主体执业权利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的工作制度。

与此同时,在通报过程中,也要听取司法机关对律师是否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是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反向通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律师的管理、指导和惩戒力度。不断提高本地区律师辩护质量和履职水平。

三、探索联合专题调研制度,拓展工作思路。

对在改革进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牵头与其他政法机关形成联合调研工作机制。广泛邀请其他司法机关人员参与调研,能够多角度观察问题。调查研究要深入。要定期召开不同范围和层次的研讨会、座谈会。所提的意见建议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必然离不开与其他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希望我的以上建议,能为司法共同体、共同推进改革进程、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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