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以案说法 | 同类解释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实践

宋可雄 正策法观 2023-08-25




目录


  • 前言

  • 案情简介

  • 办案总结


前言丨Introduction


笔者在办理章某放火一案中,依据同类司法解释规则准确理解《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通过精心辩护,在当事人已经被逮捕的情况下,最终在法院审判阶段改变案件定性,为当事人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嫌疑人章某由于被害人栗某一家三口长期居住在章某坐落于A地居民楼房屋拒不搬离而产生怨恨。2018年1月16日,章某持汽油桶到加油站购买约15升汽油后至A地该房屋再次要求栗某搬离,章某与栗某双方发生口角。章某为恐吓栗某以放火相威胁,将桶内大部分汽油倾倒在该房屋的客厅内,致使房屋内散发着浓烈的汽油味。栗某家人报警后案发,章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放火罪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1月31日,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经公安机关的侦查以及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2018年6月21日,检察机关以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采取在A地居民楼房屋内倾倒汽油的方法威胁他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



章某被执行逮捕之后,笔者才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辩护人会见章某并与其家属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即作出了该案不构成放火罪的精准专业判断。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该案系由于民事纠纷引起的行政违法,建议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对本案以撤销案件方式结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认为章某没有实施“放火”的危害行为,不符合“放火罪”起诉条件,建议公诉机关对章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但由于章某已经被逮捕,基于改变定罪结论的难度,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没有完全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2018年6月21日,公诉机关采用了相对较轻的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笔者作为辩护人对此继续持有异议,为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

1、依据刑法同类解释规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资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兜底罪名,并非刑法分则第二章其他条文的兜底罪名。2、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资相当的方法,具体危险程度应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资罪的具体危险有“相当性”,具体危险的内容需要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现实、紧迫可能性;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还须具有明显加害性的特征。3、章某的行为不具有明显加害性,不具有与放火、决水、投毒等行为的危险相当性。因而被告人章某既然不构成放火罪更不能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人民法院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定性有误,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章某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其行为更符合恐吓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以此罪定罪量刑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真正体现罚当其罪。最终判决:“被告人章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总结
对兜底性概括性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一定要准确。刑法分则中的许多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之后,使用“等”、“或者其他”、“以及其他”等概括性规定的内容须与刑法条文列举的具体要素内容具有同质性;其严重程度至少具有等价性。对这些兜底规定的含义范围不能随意扩大,而应先总结所列举要素的共同特征,然后用该共同特征来解释兜底规定的含义,方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司法机关名称由于判决书正文未公开故未列明。感谢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业务中心主任徐亦律师在编写本文过程中给与的指导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取授权


▪ 正策招募 | 在不确定的世界,收获确定的成长
▪ 以案说法 | 丈夫与他人共同迷奸妻子,提供迷药的人怎么定性?
▪ 以案说法 | 从一起百万劳动争议案谈加班工资的那些事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