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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 |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之“战” ——水果摊主获赠老人房产事件

凌凌 律师 正策法观 2023-08-25


目录
  • 事实经过

  • 相关法律知识

  • 焦点问题讨论

    1.确认马先生当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确认游先生是否尽了扶养义务

  • 相关社会问题思考

    1.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之战

    2.意定监护之殇


实经

去年年末,一则上海老人将自有房产(大约价值人民币300万)赠与水果摊主的事件引爆了社会舆论,仅新浪微博上“意定监护”这一话题的点击量就高达4亿次。


故事从十年前开始,当时年逾古稀的马老先生住在上海宝山,妻子已经离世,马老先生只能和身患精神疾病的儿子相依为命。


马老先生不是没有亲戚,他还有几位亲姐妹在世,还有几位外甥、外甥女居住在上海。虽然自己仍然有法定监护人在同一城市居住,但是马老伯说他的亲戚们也没怎么来看望照顾过自己,大多时候都在劝老先生早点立下遗嘱。马老先生不大喜欢和陌生人交际,在小区里生活了很久却没交到什么朋友,也不想搞什么黄昏恋,唯独喜欢小孩子,有时候还会自己去买点零食分给小朋友们吃。


老先生买零食的时候总会路过小区门口,河南来的游先生带着妻子和三个孩子在小区门口摆了个水果摊,马老先生常常到游先生的水果摊坐坐,一来二去游先生一家就和马老先生熟悉起来。游先生看马老先生年纪大了又少人照顾,便开始帮些小忙,马老先生的生活也还过得去。


好景不长,几年前马老先生的儿子在家中猝死,也不知是什么原因,只有游先生一个人在帮着马老先生处理其儿子的丧事。葬礼上,游先生抱着骨灰盒,只有两个人这么默默地站着哀恸着。


之后马老先生的身体越来越差,有一次,老先生在家中摔倒后昏迷不醒,游先生发现后把他送进医院。游先生给老先生的亲戚打电话时,亲戚们都说自己走不开,于是游先生白天看店、晚上就去医院陪夜,直到老先生恢复出院。


老先生出院后便邀请游先生一家同住,于是游先生一家离开了原来住的简易棚,住进了老先生的家里组成了一个特殊的家庭。


马老先生感激游先生的热心,游先生也感谢马老的善良。2019年,双方去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马老先生之后的生活由游先生照顾,后事也由游先生处理,而游先生尽赡养义务后可以获得马老先生的所有财产作为遗赠,包括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2020年,媒体报道了这个感人的故事。但是遗赠扶养协议终究涉及一套300万元的房产归属,马老先生的妹妹了解之后,于2021年2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8日宝山法院作出了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1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履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的人。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规定具体如下: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意定监护

谓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人的一种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意定监护制度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权利实现最大化的支持,是最大限度尊重公民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4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焦点问题讨论


马老先生的亲戚是老先生的法定监护人,也是马老先生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马老先生与游先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了游先生为意定监护人,也约定了游先生是马老先生遗产的继承人。如果遗赠扶养协议有效,那马老先生的亲戚们就将失去对遗产的继承权。而要证明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有两种途径:1、证明马老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完全失去辨认能力;2、游先生在之后并没有尽自己的扶养义务。


1、确认马先生当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马老先生的妹妹向法院提起的是确认马老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儿童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如果法院支持马老先生的妹妹就意味着马老先生现在做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马老先生的亲戚提起此次诉讼,目的就在于试图证明马老先生在2019年与游先生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宝山法院经过委托鉴定机构和审理程序后,认为马老先生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也就是脑部以外的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判决马老先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只是争夺遗产的第一步,之后马老先生的亲戚还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游先生与马老先生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法院现在的判决能否溯及既往,影响2019年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一般来说,现在认定一个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认定这个人现在的状态,是无法影响这个人之前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但是马老先生早在2017年就被确诊患有老年痴呆症,之后游先生和老先生的亲戚们的争议主要就会集中在马老先生去公证处公证时公证员是否尽职确认了马老先生的辨认能力。

   

2、确认游先生是否尽了扶养义务


游先生是否履行了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自己的义务同样可能成为游先生能否获得马老先生房产的关键。而对于游先生是否尽了扶养义务,马老先生的亲属是否照顾扶养过马老先生,双方目前各执一词,事实真相仍有待之后查明。


相关社会问题思考


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之战


马老先生的经历把“意定监护”这个不为人们所熟悉的法律概念一下子走上台前,仅新浪微博“意定监护”的话题就有4亿次点击。


如今中国社会老龄化问题严重,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快,老人的监护权问题和遗产继承问题日趋严重,监护权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原本是为了解决孤寡老人和身患疾病的成年人无人照顾的社会问题,但是因为监护权的纠纷很多时候直接与遗产继承挂钩,所以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事实上造成了更多监护权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以关键词“遗赠扶养”、“法定继承”在无讼案例网上的搜索结果显示,2013进行裁判的相关案件只有337件,而2019年进行裁判的相关案件已经达到了2996件,数量增长了接近8倍。相比之下,以“监护权”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网上搜索到2019年进行裁判的相关案件数量为2140件,以“遗产继承”为关键词搜索到2019年进行裁判的案件数量为11043件。由此可见,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外在表现的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之间纠纷数量已经不小,且正在增多。


在上述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战争”中,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诉请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有法定监护人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还有意定监护人未尽职责被请求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在这场“战争”中,两个制度产生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复杂,形式也越来越多。


可以说马老先生赠房事件正是当前社会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之间“战争”的缩影,也许很多人通过这件事才了解到意定监护,也许很多人觉得这些事离我们还很远,但是这场“战争”已经开始且愈演愈烈。


意定监护之殇


在马老先生的事件中,我们既看到了照顾孤寡老人的温情,也看到了争夺遗产的无情。意定监护本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孤寡老人和病患的制度,但是在目前实施起来仍然有待实践检验。


1、需要被监护人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事实上,在马老先生事件被报道之后,上海又有一位93岁的蒋老先生为了做公证不得不自证“清白”——他去了两趟医院做认知状态评估。第一家医院,排队人多,评估人员不耐烦,好几个问题他没听清就过去了,结果,分数很低;又去另一家医院,这回工作人员态度好,他拿到了证明自己认知正常的文件。他后来忿忿地反问公证员:“我一个正常人,为什么要证明自己是正常的?”。


监护制度本身是为了保护权利,但是在现在的意定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需要先证明自己是“正常人”,才能受到监护。


2、确认意定监护人是否尽了扶养义务。    


由上述案件可见,游先生是否履行了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自己的义务同样可能成为游先生能否获得马老先生房产的关键。


3、意定监护的配套制度亟需完善。


作为全国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最多的城市,上海已在2020年8月探索设立了国内首家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意定监护):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意定监护本身的协议效力如何?公证处应该如何鉴定老人的辨认能力?签订之后对监护人是否尽职的监管如何?监管有谁来做?这些问题都有待在实践中予以明确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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