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规速递|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如何主张?

李翔 律师 正策法观 2023-08-25


目录
  • 法律依据

      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要点问题

      1.计算方法

      2.“30%-50%罚息规定”

      3.是否可以突破“买卖合同”?

      4.约定违约金或逾期损失赔偿

  • 实务建议

      1.明确逾期损失的起算点

      2.起草该项逾期付款损失的诉求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


针对此次修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进行了23处修改,多数内容为根据《民典法》进行的条文表述调整。其中第十八条,对于逾期付款损失未约定时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增补。
那么在《民法典》背景下,买卖合同的逾期付款损失如何起算?计算方法是什么?逾期罚息能否突破买卖合同的性质呢?本文将就此进行详细叙述和探讨。


1

 法 律 依 据

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九民纪要》”)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2

 要 点 问 题

要点一:计算方法


在此次修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及之前最高院发布的《九民纪要》中,两次提到了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方法和区别计算节点(2019年8月20日)。其中,《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LPR为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而言之: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的,以违约发生时的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要点二:“30%-50%罚息规定”

是进一步明确,而非首次提出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为指引性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进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贷款利率水平之上加收30%-50%的罚息”。


要点三:罚息规定是否可以突破“买卖合同”?


仍要根据合同性质决定,仅就现有的典型合同的新修订的司法解释来看,并不都适用该罚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


要点四:约定违约金或逾期损失赔偿如何调整?


本文主要是针对无约定情况下的买卖合同项下预期损失计算方法,如合同双方起初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逾期损失赔偿,后续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进行了约定,一方认为该约定计算方法过低或过高时,仍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向法院申请调整。须注意的是,这里的违约金调整是“依申请增加/减少”

另外,《九民纪要》中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也进行了说明(不局限于买卖合同):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能以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3

 实 务 建 议

建议一

明确逾期损失的起算点


如双方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自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算: 

如买卖合同的交易方式为滚动订单或分期付款,可以从每一期订单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但须注意对其明细进行统计。


如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自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针对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主张权利之日,一般而言,需要通过书面证据进行证明(例如包含催款意愿的对账函、催款函、律师函、出卖方方出具的欠条等)。如并无上述主张权利的行为或者未留存上述证据材料,则逾期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


建议二

起草该项逾期付款损失的诉求


如逾期付款损失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

“请求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本金X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现暂计至X年X月X日,为XXX元。)


如逾期付款损失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

“请求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本金X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现暂计至X年X月X日,为XXX元。)

 

注:上述均按照1.5倍的最高罚息标准起草,具体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斟酌适用。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取授权



▪ 民法典系列 ②| 不定期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 公司背后「无形的手」——《九民纪要》有关股东过度控制的新认定


▪ 敲开有限公司的墙: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新动向 | 《九民纪要(稿)》系列解读(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