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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完整版)

2017-03-26 聊城中院 实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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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资讯的发达和媒介的助推,让每个人都拥有了参与讨论严肃、专业有一定门槛的法律问题的机会。在传统媒体时代,发生案件后,除了媒体的职业评论员外,一般都会听取法律专业人士——“专家”们的意见。在自媒体时代,每个自媒体人都可以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似乎每个人都是法律问题专家,就连一些心理医生、段子手都能创造出10万+阅读量的法律评论文章,其他诸如娱乐平台、八卦频道等似乎也都能就判决说个子丑寅卯。此前的林森浩案、贾敬龙案、赵春华案等,莫不如此,舆论的效果,于当事人和法治的进步而言,难以简单结论。只不过,如果连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就开始评论和倾撒情绪,有些不合适。


我不是排斥法律讨论的大众路线,也不是拒绝“舆论争议”,也欢迎舆论的参与,只是我在没有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没有足够假设和前提的情况下,难以像一个“公共分子”一样下结论和作评论。故,推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于欢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供方家参考。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欢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2016)鲁15刑初33号


文章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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