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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转错人,法院判不退!线上转账千万注意

刘付罗金 俗世传媒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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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一个不留神

50万元错汇他人账户

想要追回时

却被法院驳回

凭什么?!


50万元错转账户
其中36万元被划扣抵债

2016年5月,武汉市民严先生通过承包商承接了一个工程。根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严先生向工程的发包商缴纳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商在开具收据时承诺,工程竣工后将保证金退还给严先生

2020年6月,发包商如约退还了首笔保证金20万元。

2021年6月,发包商向严先生退还第二笔保证金50万元时,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钱错汇到承包商的账户。谁知此时承包商正因欠债被某机械公司申请执行,50万元到账后,法院依法将其中36万余元划扣抵债


诉至法院被驳回

得知后,严先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果,一急之下将承包商、某机械公司告到江夏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从承包商账户划扣的钱还给他。

法院一审认为,除非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动产的所有权认定规则应为“占有即所有”。货币作为可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在类型上归属于动产,也就是说,谁占有货币、谁即拥有货币的所有权

发包商将这50万元汇入承包商账户后,承包商即占用并享有这50万元的所有权,严先生及发包商均不再占有这50万元,也就不享有这50万元的所有权。

即使严先生、承包商均认可发包商的汇款行为系履行保证金退还义务,该退还的保证金实际应由严先生取得,也因发包商已将这50万元汇入承包商账户,严先生仅能取得针对承包商享有的普通债权,其权利内容和效力仅限于请求承包商为一般金钱数额的给付而不能直接指向发包商汇入承包商账户内这50万元的所有权。法院依此驳回严先生的诉讼请求。

严先生不服上诉并提出,发包商退还的这50万元为其工程质量保证金,具备担保功能,他应当优先受偿。

法院二审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证或担保功能已实现,已转化为普通债权,并依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两种途径追回50万元

2022年5月29日,在接受采访时,承办法官告诉长江日报记者,该案的主要问题在于,发包商汇款时汇错账户

严先生如果想追回这50万元有两个途径,

  • 一是认可发包商可以将钱汇给承包商的行动,然后自己找承包公司追债;

  • 二是不认可这种行为,让发包商继续退还这笔保证金。而作为事故的责任人,发包商应先退还严先生50万,然后自己找承包商要这50万。

法官说法:占有即所有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认定及公示规则为: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及转移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确定;动产权利的归属及转移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无论其是实物形态,还是虚拟形态,其权属认定一般均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

失误或错误汇入他人账户的款项,即使缺乏转账、汇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所有权也已转移至该他人一方,汇款人不再拥有款项的所有权,无法直接取回所汇款项。

错汇款项情形下,收款人一方因与汇款人之间缺乏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而取得了利益,故对汇款人负担不当得利债务,汇款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收款人主张返还。但通常情况下,如收款人为被执行人,则汇入收款人账户的款项存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的风险,可能导致汇款人享有的不当得利债权无法顺利实现。

移动支付、电子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及经营中的主流支付方式,但不可忽视其存在的风险因素,毕竟,错误汇款、失误汇款的案例屡见不鲜。需养成良好的支付习惯,小心、谨慎地使用电子支付,避免失误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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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转账要多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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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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