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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王永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不得推卸责任!

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 2020-08-31

编者按    

【这是在索命!!!】王永明身患重病、却得不到救治、生命垂危仍被非法拘禁、侵害基本人权。


包头案事态紧急,王永明近期三次昏迷、身体浮肿、右腿疼痛、排尿困难……家属们很着急,拯救王永明,刻不容缓!

今天,该案中的辩护人范辰律师、周海洋律师、冯延强律师再次来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受到控申部门徐主任的接待。


 此前,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给王永明的辩护人袭祥栋律师打了电话,称针对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该检察院认为王永明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羁押之必要,故不会给法院出具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且还说道:如果法院根据王永明身体情况办理取保,该检察院也认可,不会反对。
 
这样的答复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反映出内蒙检察院系统在将所有的问题都推给法院。但此案中检察院的责任是非常明显的。
 
包头市检察院在该案侦查尚未终结之日,便与包头市中级法院“协商”确定了该案的管辖法院,直接跨越了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还是撤销案件、审查起诉结束后是起诉还是不起诉这两个门槛,实际上就是对王永明案未审先判了。



而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召集东河区公安局、稀土高新区法院、政法委等部门,召开“大小三长联席会议”对王永明案的事实认定“达成统一共识”,再次对王永明案未审先判。



 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对王永明作出逮捕决定是错误的。所谓的“干扰证人作证”的理由,是毫无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的。王永明身患重病、生命垂危、生活不能自理,不符合收押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
 
驻所检察室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包头市的检察院在东河区看守所设置的驻所检察室,其最重要的法定职责就是“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本案中,东河区看守所在不应当收押的情况,配合侦查机关办理了收押手续;东河区看守所实际上没有收押、也没有看管王永明,任由王永明被操控于侦查机关手中,实际上王永明目前处于被非法拘禁中。对此,包头市的检察机关的驻所检察室存在渎职。
 
包头市的检察院机关怠于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本案中王永明的身体状况急剧恶化,而诉讼证据已经固定完毕,没有必要继续羁押。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必须立即履行职责。我国的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其他司法机关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提出检察建议的。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本案中,就包头市两级检察院的违法问题,辩护律师及家属已经多次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反映或者控告。
 
现在就王永明身患重病、生命垂危仍被非法拘禁、被侵害基本人权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应当迅速调查,立即纠正下级检察院的违法行为,立即启动向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意见,就对王永明变更强制措施发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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