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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开启中国资本市场的新时代


2018年 11月 5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提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科创板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



本次自上而下快速推动的科创板改革,对整体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意义重大。

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设立科创板,可以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对风险偏好的多样性,使得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和创新企业募集到足够的资本,支撑中国经济在下一个经济长周期中获得增长动力。

前言:科创板六大亮点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分析和梳理科创板的制度与规则:


2019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科创板制度和规则,标志着科创板正式启动。上交所根据"急用先行"原则,陆续制定发布相关配套业务细则。

中国证监会于 2019年 1月 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并且起草了注册管理办法及持续监管办法两个试行办法及招股说明书和上市申请文件两项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搭建起科创板的制度框架。上海证券交易所陆续发布了关于上市审核、上市委员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发行与承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上市申请文件受理、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市推荐指引、上市审核问答十二项具体规则和指引。

(一)中国证监会

规范内容 文件名称

总体实施意见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持续监督管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注:截至 2019年 3月 3日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截至 2019年 3月 3日

规范内容 文件名称

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市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股票发行与承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保荐书内容与格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申请文件受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盘后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

交易风险揭示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市推荐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上市审核问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科创板定位和支持行业科创板的定位既强调"硬科技"导向,又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包容性,通过"增量改革"完善资本支持科技创新的机制。

在全球增长放缓的大环境影响之下,中国经济也面临着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将是支撑宏观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的重要途径。未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竞争也将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是对国家技术进步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强有力保障。

(一)科创板定位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积极条件:

• 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国内或国际领先;• 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

• 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 具有相对竞争优势;• 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

• 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负面清单:

• 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行业的企业;•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企业。

(二)支持行业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具体行业如下:

发行条件发行条件开放包容,在主体资格、上市标准、表决权差异安排等方面尊重经济实践选择和发展规律、回应市场需求、借鉴海外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成为本次科创板最大的制度红利。

作为一个新设立的独立板块,科创板将从"增量改革"的思路出发,在制度设计上与原有板块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成为改革试验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融资渠道。

目前很多非上市的科技企业虽然尚不具有盈利能力,但是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研发和创新能力,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有了较高的估值;有的企业虽然搭建了红筹架构,但是主要的经营都在中国境内、主要的技术也服务于中国市场。所以根据科创企业特点,科创板设置了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和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

(一)财务与估值指标 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五套标准都是市值导向的,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止发行。


标准一 市值+净利润,或,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5000万;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

标准二 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标准三 市值+营业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

标准五 市值+技术优势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标准四 市值+营业收入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

上市标准—红筹架构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红筹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行业要求: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市值和规模要求: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

• 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中的一项: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注: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规定,请与我们联系。

(二)主体资格—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比例为10%以上。

(三)财务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业务独立性 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分析。

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五)合法经营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特定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六)表决权差异安排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申请上市,需要满足如下主要规则:

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上市后设置此类安排。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 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

2.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任职。

特别表决权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七)上市公司分拆上市 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信息披露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正因为上市硬条件有所放宽,信息披露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本次科创板的一个亮点就是试点注册制,建立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为做到市场化、短周期的审核,一个重要的改变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机制,即监管者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一)总体要求 发行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交易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以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重点披露要素 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三)募集资金用途 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四)特别表决权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况,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五)锁定期安排 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六)预披露要求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上市审核及注册市场不担心审核的严格,最担心审核的标准模糊和难以预期。在增量改革试验田中积累的审核经验预期将在整个资本市场推广。

(一)审核职责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交易所在审核中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所提出的咨询意见,供交易所审核问询参考。

上市委员会通过上市委工作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以合议方式进行审议和复审,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并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

(二)审核流程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3 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依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三)自律管理 在发行上市审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则可以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 六个月至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 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 公开认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交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上交所专门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和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科创板也将尽可能的缩短审核周期,给申报企业一个明确的上市时间表预期,减少时间成本。

上交所审核问答摘录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 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 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 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

• 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

• 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 应当披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本次发行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以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尚未盈利企业还应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的认定和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准确;

对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要求:

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始时点、依据、内部控制流程。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应审慎制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并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

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披露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核算方法、最近三年研发投入的金额、明细构成、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上交所审核问答摘录 研发支出资本化:

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与研发活动的流程相联系,是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惯例,并一贯运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划分的依据是否完整、准确披露;

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否均已满足,是否具有内外部证据支持。重点从技术上的可行性,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等方面进行关注;

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是否恰当,研发支出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与相关研发活动切实相关,是否存在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目的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

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营业收入:

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入的构成、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等;

发行人营业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较多的与核心技术不具有相关性的贸易等收入,核心技术能否支持公司的持续成长;

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主要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适当,是否为偶发性收入,是否来源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股份支付:

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

•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 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 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 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

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恰当;

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等,将政府补助相关收益是否列式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

注:更多详细内容,请与我们联系。

发行与承销发行与承销的市场化是注册制改革的突破点,打破新股认购"无风险套利",真正实现"买者自负",是资本市场"良币驱逐劣币"以及引导经济转型升级的基础。

(一)市场化定价和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总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三)保荐机构参与战略配售 保荐机构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四)高管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但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新股发行数量的15%。

发行和定价环节是资本市场制度改革的"牛鼻子",市场化的定价将投资的风险和收益交还给市场,打破目前新股认购的"无风险套利"局面,引导投资者关注和评估企业的真正价值和核心竞争力。科创板的发行和承销环节还引入了战略配售、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高管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创新机制,预期将给市场带来活力 。

持续责任"行百里者半九十",为持续保持科创板的含金量,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责任的监管尤为重要。

科创板对于上市后的持续责任并没有弱化,例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科创板还细化减持规则、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票的行为,意在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扩展了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有利于科创企业留住人才;对于上市后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标的资产应当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并且强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商誉,及时进行减值测试,足额计提减值损失,保证科创板的"含金量"不被稀释。

(一)公司治理 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二)信息披露 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三)股份减持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四)重大资产重组 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由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需披露的交易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重大交易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股权激励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设置合理的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等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单独或合计持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应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科创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科创公司利益或者向科创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交易"去散户化"是科创板在股票交易机制方面的诉求。提升机构投资者占比,为上市公司发展和资本市场改革保持"战略定力"创造条件。

考虑到目前A股资本市场中小个人投资者相对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的投资者结构,科创板的制度考虑了投资者适当性。另外在涨跌幅限制、融资融券等交易机制方面也进行了创新。

(一)投资者适当性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满足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融资融券业务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标的证券相关条件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三)特别标识 交易所对上市时尚未盈利以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四)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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