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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 l 管理新知(十九)

2016-12-15 人大商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

赵晶

20世纪60年代,自从斯坦福研究所提出“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开始,如何理解债权人、雇员、供应链、客户等主体的实际需求并制定出可行的企业目标就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这一基于管理实践的思想随后在吸收了组织开放系统观、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组织理论、战略管理理论的抽象思考之后,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蓬勃发展起来。今天,企业与利益相关者间的依赖关系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专业化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公司价值更加依赖公司的人力资本,员工有能力追求更大的话语权;市场的不确定性引起企业绩效的波动,从而激发了与企业经营状况有紧密关系的债权人的强烈关切;基于全球化的市场关系中,消费者日益获得主导权激发了消费者自身利益的觉醒,消费者和社区群体越来越重视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对利益相关者的依赖性敦促企业在治理机制的设计中更多的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理论研究者提供了研究空间。

既有研究主要从正式制度视角研究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是一种正式制度分析范式。在正式制度健全的欧美国家,这种分析思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解释力的。但在交易强调关系基础和个人化情境的东方背景的国家,这种分析范式的解释力不足。我院赵晶老师及其合作者将非正式制度环境引入到利益相关者和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中,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研究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对既有理论做了有益的补充和发展。

通过案例研究,研究者得到了如下发现:第一,在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虽然没有正式的制度安排,但利益相关者仍然可以通过游说策略、隐形代理人策略、动员集体行动、路径策略4种基本方式,非正式地参与公司治理中。第二,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会根据自身特征和焦点企业特征对参与策略进行权变选择。这4 种策略可以单独或结合使用,或隐性或显性地影响公司治理的活动和结构。第三,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并不能保证不存在制度的缺陷,企业实践的发展会催生出新的治理问题,完美的治理模式并不存在。我国的治理情境和西方不同,制度安排应该有中国特色。

 

《利益相关者、非正式参与和公司治理——基于雷士照明的案例研究》

赵晶、王明

《管理世界》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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