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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辅助服务迎重大变化,储能获独立主体资格

陈仪方 南方能源观察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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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记者 陈仪方

编辑 冯洁 姜黎


时隔十五年,电力辅助服务领域的顶层规则迎来重大变化。


2021年8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新规定”,点击查看公告),这两份文件生效后将取代原国家电监会制定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以下合称“旧规定”)——目前各区域的“两个细则”均依据电监会的这两份文件制定而成。


与2006年相比,中国的电力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力系统中可再生能源比例不断提高,对于辅助服务的需求也因此不断提高。近年来,辅助服务领域一直在为适应新能源的发展而不断改革,一方面,新能源发电逐渐被纳入并网运行考核范围,另一方面辅助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正在激励各类发电侧资源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获利。然而,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成为能源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提升整个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将变得更加重要。


为此,新规定引入更多的市场主体和辅助服务品种,鼓励各类灵活性资源参与到辅助服务中。新规定生效后,各地区将据此修订本区域内的“两个细则”。业内专家表示,在当前辅助服务市场以调峰为主的情况下,新规定将调频、备用等多种辅助服务品种都推向市场,将更好地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服务双碳目标。辅助服务领域预计也将有更多商业机会产生。



新名称,新主体


旧规定制定于2006年,并网和辅助服务主体只包括发电厂。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将更多主体纳入并网考核范围并允许其提供辅助服务,因此文件名称中不再单独体现“发电厂”。


新规定中涉及的各类并网主体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以及能够响应调度指令的用户可调节负荷(包括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荷)和自备电厂等。


新型储能和用户可调节负荷被正式列为并网主体。对于新型储能和用户可调节负荷,新规定要求参照发电侧并网主体技术指导和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并提出其技术指导和管理的范围可包括:继电保护、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调频、调压等。


对于储能来说,这意味着在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上,新型储能将获得独立的主体资格。目前,大部分在发电侧并网的新型储能电站都是与发电厂合建,以发电厂的名义参与“两个细则”管理和辅助服务市场。获得独立地位是储能产业一直以来的政策诉求。


用户可调节负荷既包括单个用户,也包括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荷。新规定拓宽了可调节负荷为电网提供灵活性的途径。目前仅有部分省份设计了可调用户参与需求侧响应或者辅助服务市场的规则,未来用户参与辅助服务的范围有望扩大。


新规定提出,要积极推进新型储能、用户可调节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资源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补偿考核新要求


与旧规定一样,新规定对于并网主体的约束体现在考核和补偿两方面。并网主体如果达不到并网运行管理的相关要求,或是未按照约定提供有效电力辅助服务的,需要支付考核费用。参与有偿电力辅助服务的,将获得补偿。


对于考核费用的去向和补偿资金的来源,目前的通常做法是:调度机构定期对发电厂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评估测算,对未满足基本要求的发电厂予以考核,考核所得费用在参加并网管理的发电厂中按上网电量比例返还 ;对提供服务的发电厂给予补偿,补偿所需费用在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厂中按上网电量比例分摊。即所有的资金都来自发电厂,并最终回到发电厂手中。


而新规定拓宽了辅助服务补偿的资金来源,电力市场化用户也将参与辅助服务的提供和补偿费用的分摊。有调节能力的用户可以独立参与,也可以与聚合商、虚拟电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参与辅助服务。不具备提供调节能力或调节能力不足的电力市场化用户、聚合商可通过购买电力辅助服务来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责任。


未来,市场化用户对辅助服务费用的承担将体现在用户的电能量交易合同和电费账单中。


对于补偿费用的分摊,新规定提出:为电力系统运行整体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费用由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内的所有并网主体共同分摊。为特定发电侧并网主体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费用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分摊。为特定电力用户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费用由相关电力用户主体分摊。这一规定体现了“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


对于考核费用的返还,新规定提出,费用返还可全部用于考核返还奖励或按辅助服务补偿贡献量大小向有关并网主体进行返还。



辅助服务新品种


新规定增加了转动惯量、爬坡、调相、稳控切机、快速切负荷等多个辅助服务品种,有较强调节能力的发电侧资源和用户侧资源预计将在辅助服务领域参与更多种类的交易,并获得补偿。新的辅助服务品种体系如下图所示:


 


其中:


转动惯量是指在系统频率变化率超出阈值时,并网主体根据自身惯量特性通过有功功率的快速控制,提供响应系统频率变化率的快速正阻尼调节,阻止系统频率突变所提供的服务。


爬坡是指为应对间歇性可再生能源发电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系统净负荷短时大幅变化,具备较强爬坡能力的并网主体根据调度指令要求调整出力,用以维持系统功率平衡所提供的服务。


稳控切机服务是指电网发生故障时,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后,发电机组自动与电网解列所提供的服务。


快速切负荷服务是指电网发生故障时,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除部分用户负荷,用户以损失负荷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所提供的服务。


与旧规定相同,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方式仍分为基本电力辅助服务和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基本电力辅助服务为并网主体义务提供,不进行补偿。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可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市场化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双边协商等。


但新规定不再像2006年一样明确区分哪些品种属于基本服务还是有偿服务,所有品种都可能是义务提供或有偿提供,由地方来具体规定。国家能源局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制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时,原则上主要对通过义务提供、固定补偿方式获取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的相关机制进行约定;在制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时,主要对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取的一次调频、二次调频、调峰、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电力辅助服务品种的相关机制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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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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