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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市民的家事!哈尔滨发布10起典型案例!

1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家事审判工作报告,并通报十起典型案例。案例具体如下:


1


全省首件《人身保护令》《夫妻财产申报令》一案同发

今年3月21日,原告李某(女)因与丈夫王某产生矛盾,不堪忍受王某的暴力威胁、恐吓,诉至哈市南岗区法院,要求离婚。开庭当天入院安检前,主审法官根据李某预警,及时联系司法警察和公安机关。果然,在当事人等候区发现,王某竟随身携带40㎝砍刀一把、30㎝卡簧刀一把、30㎝弹簧刀一把、500ml盐酸一瓶、辣椒面一包、酒壶一把。随即,公安干警将王某带回调查。李某于当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目前,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刑事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本案主审法官针对李某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结合上述案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对李某实施殴打、伤害、暴力威胁行为。并向双方下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督促当事人依法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尽快查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促进案件高效审结。


2


全省法院系统首份《家庭教育令》

2012年4月,杨某(男)与被告石某(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杨小某(系杨某与石某婚生女)由杨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但因原告现已上高中,生活教育支出增加,被告每月支付的800元抚养费已不够原告的学习、生活开销,因与被告多次协商增加抚养费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增加抚养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南岗区法院发现被告因工作原因长期未与原告见面并疏于联系,未尽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和家庭教育责任,主观上忽视了原告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原告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针对上述情况,南岗区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发出了全省法院系统首份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责令被告每两周至少探视原告一次,给予原告关爱,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同时,责令被告与学校老师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沟通频次,了解原告在校的学习表现,积极引导原告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经南岗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3


全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因教育婚生女理念出现分歧,导致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二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被告认为每月抚养费5000元过低,要求提高抚养费,但不掌握原告每月收入及现有存款情况。

南岗区法院为保障离婚案件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明确夫妻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第一时间制发黑龙江省法院系统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明确告知填写内容及未如实填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有主观上隐藏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当事人少分或不分财产。该项制度能够督促当事人依法如实申报共同财产,该案当事人均按要求如期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本案现已调解结案。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发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效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难题。


4


全省首例“全职太太”家务补偿案
获家务补偿5万元

齐某和唐某在2008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4月生育一子,2016年8月又生育一女。自女儿出生后,唐某在家作全职太太,负责照顾一家四口的饮食起居。但双方自2018年9月因为生活琐事感情出现裂痕,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名子女跟随唐某共同生活。2021年4月,在某航空公司任职的齐某起诉要求与唐某离婚。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仅对两名子女的抚养问题及唐某要求齐某支付家务补偿的问题存在争议。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和唐某分居期间,婚生子女均随唐某共同生活,并有唐某的母亲予以协助。经询问,婚生子齐某某愿意跟随唐某共同生活。婚生子齐某某、婚生女唐某某相互陪伴、共同成长,更有利于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婚生子齐某某、婚生女唐某某均由唐某抚养为宜。根据本院查明齐某工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两名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及齐某的负担能力,酌定齐某每月支付婚生子齐某某、婚生女唐某某每人抚养费7500元。唐某因抚育婚生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故其要求齐某给予家务补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结合齐某的经济收入情况,本院酌定齐某给付唐某补偿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


面对家暴敢说“不” 
依家暴受害者申请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陈某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对李某殴打、恐吓、威胁,对李某的家人也存在殴打和通过电话威胁的行为。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陈某依旧对其实施暴力行为,甚至扬言要杀害李某及其家属。为此,李某曾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李某特向法院申请出具人身保护令,要求陈某不得对李某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威胁、恐吓等行为。

南岗区法院经审查认定,陈某作为丈夫,对妻子长期实施殴打、恐吓、辱骂等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现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南岗区法院于当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陈某对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骚扰、威胁、恐吓等行为。


6


“常回家看看”是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

原告袁某年已年逾七十,与二被告系母女关系。因原告双腿患有骨性关节炎、滑膜炎等疾病,无法正常行走,依医嘱进行置换关节手术,并支付医疗费近9万元。原告虽有退休工资,却已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另外,原告还患有脑梗死、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关于原告的赡养问题,原告曾多次找到二被告协商,希望二被告履行对自己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二被告均拒不理睬。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其赡养费及承担医疗费用。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现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有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结合原告自身有养老金收入及二被告收入等因素,判决二被告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500元,并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8,497.68元;并判决两位子女每月10日、20日履行探望、陪伴老人的义务。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7


童言无忌亦可信——
未成年子女证言可成为认定家暴证据

付某与李某于2000年4月相识,经过短暂的相处后,二人便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付某与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出生。2015年3月,付某和李某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李某时常对付某及李小某进行殴打。2019年3月,付某曾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起诉后,付某考虑到二人共同生活多年,也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最终撤回了起诉。但李某依然我行我素,对妻子和儿子也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付某无法忍受李某对自己和孩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本案中,付某对于家暴的行为虽提出了主张,但其仅提供了一张孩子被打的照片,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后经法院对李小某进行询问,综合考虑案情,法院认为李小某所作的证言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李某对付某及李小某多次进行殴打,从而认定了李某对付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虽然在庭审中,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亦不认可其对妻子和孩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但从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付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8


打印遗嘱新问题——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打印遗嘱无效

被继承人张某与第一任妻子钱某育有一子张某一(即本案原告),后双方离婚;与第二任妻子刘某(即本案被告)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21年1月15日张某死亡,其曾于2020年4月24日亲笔书写遗嘱一份,遗嘱载明“张某去世后,张某的住房公积金由张某一继承”,该遗书下方注明年、月、日并有被继承人张某及被告刘某的签名。被告刘某提出,被继承人张某于2020年9月21日订立了一份打印遗嘱,遗嘱载明“张某的住房公积金由刘某继承”,遗嘱下方注明年、月、日,并有两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并没有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只是在打印好并有张某签字的遗嘱上签字。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张某的自书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关于被告刘某主张应依据被继承人张某的打印遗嘱分割遗产的意见,经庭审调查,两位见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均表示是在该份打印遗嘱已经形成后,并且看到遗嘱上有张某签字后才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并没有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无法确定该份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该份打印遗嘱无效,对于被告刘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张某住房公积金中属于遗产的部分应当以其自书遗嘱为依据进行分割,故对于张某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个人的部分,由原告张某一继承。

本案是适应新增遗嘱形式,准确认定遗嘱效力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两位见证人并没有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无法确定该份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南岗区法院依法认定该份打印遗嘱无效,对于被告刘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9


民政部门与亲属共同扶助失独老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被继承人吴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小某,刘小某于1992年自杀身亡。2015年,吴某、刘某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其发放了扶助证,并发放了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吴某有兄弟姐妹四人,即本案四原告。刘某的父母早已去世,也无兄弟姐妹。吴某于2020年死亡,未留有遗嘱。刘某年老体弱,无子女赡养,经四原告协商,轮流照顾刘某的日常生活,给予刘某力所能及的扶助。刘某于2022年1月死亡,也未留有遗嘱。刘某去世后,其丧葬事宜由四原告操办并支付了丧葬费用。刘某遗留有位于南岗区民益街的房屋一处,现四人提出继承该处房屋。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亦未留有遗嘱。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在老伴吴某去世后,因年事已高,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四原告的照顾给予了刘某亲戚层面的资助和情感上的慰藉,履行了扶养救助责任。这种扶养,并非出于法定的义务,而是亲情的责任,体现的是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传统美德,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而区民政局基于政府的责任,对于失独的孤寡老人刘某给予了关心、慰问和扶助金,也尽到了政府层面的救助义务。对于刘某的遗产,本院考虑到从本人意愿推定,大多数人都希望自己的遗产能在家族内得到传承,且四原告多年对刘某的长期照顾,刘某对四人的依赖程度较深,故本院酌定由四原告分得刘某遗留房产的大部分份额。为发挥物的效用,在双方均认可该房产现值30万元的情况下,由四原告给予某民政局房屋补偿款6万元,用于公益事业。


10


非婚子女不可抛——
非婚生子女请求抚养费应予支持

2006年陈某与孙某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3月育有一子陈小某。陈某与孙某分手后,陈小某一直随母亲孙某生活,陈某自2013年2月起未再给付抚养费。随着陈小某年龄增长,开销也日益增多,且孙某收入较低,陈小某与母亲孙某的生活困难,故陈小某诉至南岗区法院,要求陈某给付抚养费。陈某辩称其患有心梗,需长期服药,其配偶高某患有肺癌,家庭医药费支出较大,无力支付陈小某的抚养费。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陈某作为陈小某父亲,对陈小某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因陈小某未能举证证明陈某的月收入情况,故抚养费参照平均工资按比例进行计算,经核算,陈某应给付陈小某2013年2月起至2021年12月抚养费共计132704元。因2021年11月被告配偶高某患有肺癌,家庭医疗支出负担增大,故本院酌定自2022年1月起,陈某每月给付的抚养费参照2021年度工资标准按20%的比例计算,给付至陈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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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栾德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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