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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水不能用!磐安抓获一人!
消防专用供水设施是发生火情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要设施,一旦存在隐患、发生故障,延误火灾扑救的时间,将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
案情简介当事人石某某驾驶一辆牵引车从台州到东阳拉货,途经磐安县尖山镇鞍顶路与同心街交叉口时,因担心行驶过程中水箱内的储水量不足,遂将车辆停在路边,用自带的扳手打开路边消防栓给车辆加水,加水时间共计4分钟,加水量约100升。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尖山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
石某某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石某某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消防栓里的水除了火警用水以外,在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擅自取用消防用水将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法律链接
违则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罚则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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