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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支出只有管理费,远超10%的限定,该咋办?

张以勋 公益慈善论坛 2022-03-21

某公益团队多年来一直从事助学工作,后来在民政部门的动员下注册了民非,终于获得了合法身份。这些年他们一直坚持一对一资助模式,即资助人直接将钱寄到受助学生手中,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他们的资助人每年的捐助资金总额超过600万元,但这些钱不会进入机构的账户,行政办公经费都是他们自掏腰包来支付。现在国家的扶贫政策越来越好,需要帮助的孩子也越来越少,因此这个团队打算从单一的助学向助贫、助残、助医、救灾等慈善领域转型,做成综合性的民间公益组织。

为了解决转型所需要的经费,他们想申请注册基金会。但由于他们的支出基本上只有行政办公费用(即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旅差费以及办公费用等),远超过《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限定。负责人担心注册申请会不被批准,或者将来通不过年检。

负责人来问小编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因为早该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还没出,旧条例又没有什么余地,大活人总不能被尿憋死吧?小编便找出二年前出台的《慈善法》。看到第六十条时眼前一亮,哈,有答案了!

慈善法第六十条虽然也规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但多了一非常非常重要的话:“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慈善法》可是上位法,旧条例没有的,就应该遵照《慈善法》的规定执行。幸好《慈善法》没有把门关死,留了一条门缝。负责人可以去民政局报告自己的特殊情况,如果民政局说可以按《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说明,应该就没啥大问题了。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呢?有没有更好的答案或建议?欢迎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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