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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蹭热点”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熊川 中伦视界 2023-12-03

2020年3月15日,三家上市公司(雅本化学、泰和科技和秀强股份)均披露其因涉嫌“误导性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该三家上市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的具体原因均系其在互动易上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中借助“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特斯拉”等受到民众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对公司的业务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不客观、不完整的回复。



“蹭热点”案件的具体情况


以泰和科技为例,其在2020年2月2日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现在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中,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公司拟生产的过氧乙酸,亦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随后,该公司的股票在短期内收获5个涨停板。


2020年2月6日,泰和科技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泰和科技目前消毒剂类产品正常开工,主要产品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环境消毒工作。对此,深交所在第一时间发出关注函,要求其对涉及产品说明情况。


根据泰和科技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其次氯酸钠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03%、0.05%、3.57%,苯扎氯铵为7.17%、8.22%、6.72%,且苯扎氯铵主要用于水处理行业,少数客户用于公共卫生消毒领域。


对于,泰和科技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于2020年3月8日受深交所的通报批评。2020年3月15日,证监会向公司下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针对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其余两家公司同样存在类似在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未客观、完整说明公司业务实际情况的情形。


“蹭热点”案件在新《证券法》下法律责任可能存在哪些变化?


就违规信息披露而言,《证券法》中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后三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又可统称为虚假陈述行为。本文所要探讨的“蹭热点”事件即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中的“误导性陈述”问题。那么在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此类“误导性陈述”行为将存在哪些法律责任方面的变化呢?我们将在下文进行详述。


(一)行政责任方面的变化


1. 规则层面的责任变化


与原《证券法》相比,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两种情形进行了区分,针对后者,新《证券法》将对公司的处罚额度由原先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调整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数额由原先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调整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因此从规则层面看,针对上述案件中以“蹭热点”方式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不仅处罚金额有大幅提升,处罚区间也有所扩大。


2. 监管实践层面的责任变化


在分析新《证券法》下监管实践可能存在哪些变化前,我们首先需要分析《证券法》修改前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通常有怎样的监管重点及一般会作出怎样的处理。


我们对2019年度中上市公司披露的因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情形的案例进行了统计,我们看到在34家涉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的案例中有31家都收到了顶格处罚的罚单(注:为笔者统计,非官方数据),并且多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为主。我们对部分案例情况进行了如下摘录:


公司名称/代码

公告时间

信息披露具体违规行为

公司处罚情况

人员处罚情况

粤传媒/002181

2019/2/28

虚假陈述

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警告,3-30万元罚款

ST中安/600654

2019/4/2

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警告,30万元罚款

天翔环境/300362

2019/5/14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重大遗漏

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实控人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其他负责人员10-30万元

ST升达/002259

2019/5/17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重大遗漏

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实控人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其他负责人员3-30万元

ST盈方/000670

2019/5/27

虚假记载

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警告,5-30万元罚款

退市海润/600401

2019/6/29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

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警告,3-30万罚款

ST康得/002450

2019/7/6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警告,3-30万元罚款,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

ST天马/002122

2019/7/9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

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实控人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其他负责人员3-30万元

ST抚钢/600399

2019/7/9

虚假记载

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警告,5-30万元罚款

獐子岛/002069

2019/7/11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

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警告,3-30万元罚款

欢瑞世纪/00892

2019/7/30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实控人警告,并处 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3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其他负责人员10-30万元

ST美丽/000010

2019/8/5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警告,其他主要负责人3-30万罚款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认为,先前的监管实践主要存在以下两个特点:


  • (1)针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问题,证监会给予上市公司的多为顶格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力度则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空间内存在一定差异。


  • (2)因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情况较多,而因误导性陈述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情形则相对较少。我们理解,这主要是因为相较于误导性陈述对于准确与否的判断,披露完整性(是否有重大遗漏)及披露真实性(是否有虚假陈述)的判断相对较为客观[1]。 


结合上述特点,我们认为,新《证券法》实施后的监管实践至少可能存在以下两点变化:


  • (1)处罚额度的提高及处罚差异化的增强。一方面,鉴于本次《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数额,最低的处罚额度也将提升至上市公司100万元,直接责任人员50万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00万元;另一方面,证监会先前多给予顶格处罚(即60万元)的操作实践之后可能也将发生一定改变。在处罚责任区间拉大的情况下,我们理解,此后的处罚将在责任区间内做出更精确的责任区分。


  • (2)对于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监管力度将有所提升。相较于先前实践中因“误导性陈述”被处罚的案例较少的情形,我们看到,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半个多月,已有三家上市公司因误导性陈述问题受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这完全可以从侧面反映出监管层面对于信息披露准确性的要求比之从前有所提高。我们理解,在之后的监管实践中,对于信息披露而言,不仅仅要求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也将是此后监管的重点之一。


(二)民事责任方面的变化


1. 行政处罚前置原则下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加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应当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因此,我们理解,在行政处罚力度加大的背景下,必将带来更高的民事赔偿诉讼风险。


经我们检索此前的相关司法案例,我们看到不乏有因为证监会未作出行政处罚,而导致相关投资者起诉受阻的情形。


譬如,在马冰坡、李建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威华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赣州稀土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赣州稀土100%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置入资产因未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而无法办理稀土行业准入证。对此,上市公司仅在草案的“无法获取相配套生产经营所需证照的行政审批风险”章节中提示“赣州稀土存在由于投入不足或安全、环保措施不到位而无法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等证照的行政审批风险,将可能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而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及工业、信息化部关于稀土行业准入批准将可能造成重组失败等关键性风险作出提示。并在后续多次证监会反馈以及网络答复投资者中对许可证问题避而不谈或向投资者作出已满足证监会答复要求的误导性回复。随后,本次重组被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针对该情况,投资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终广东省高院以起诉时未能提交有关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裁判文书,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在违规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大的情况下,上述案件中的困境也会得到一定的改变。证监会处罚力度的加大为投资者开展诉讼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层面的可行性。当然,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处罚力度的加大必然也会伴随着民事赔偿风险的增加。


2. “退出制代表人诉讼”制下民事赔偿范围的扩大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参与诉讼,同时还创新性地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定。


针对该“退出制代表人诉讼”如何实施以及仍需完善哪些配套规则的问题本文不予详述。但我们理解,在该制度更为广泛的得以实施后,相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无论是时间成本亦或是金钱成本都将有所降低,并且“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也将使得违规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人数与金额方面有较大程度的增加。因此,从上市公司的层面来看,违规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成本也将随之提高。


小结

综上,我们理解,“蹭热点”事件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新《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变化,即就披露信息的准确性方面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与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创新,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注] 

[1] 观点摘自文章《新证券法实施半月 | 3家公司因“误导性陈述”被立案调查》,证券日报。



End


 作者简介

熊川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 收购兼并,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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