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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观点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发布后,借钱给他人的“八项注意”

2017-03-02 贾明军 中伦视界


核心要点:

握有借条,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借钱给“闹离婚”的人,可能要出庭接受质询;夫妻一方到庭的案件,尽量让法院出“判决书”……借钱给别人的“八项注意”,看了更加巩固你的合法权益。


新司法解释:短短一句话,背后大“文章”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从2017年3月1号就开始实施了。这个规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了补充。其中,该条第二款补充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这看似简单的一句话,背后却隐含着复杂的原因和背景,婚姻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每一个人息息相关。这个补充的司法解释,用意是好的,是为了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让另一方负债,但反过来,也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让出借钱给别人的债权人多了一些责任和小心。


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仪”,但如果漫不经心、被法院认定你是“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者让法官犹豫你们的借款关系是真是假,就真的不合算了,“钱没收回来,收回来一肚子气”……人情还是要讲的、钱该借还是要借给别人的,只不过,你要注意以下八个要点。


1

首先分析对方能否按时归还

“借钱看出人品”,是有道理的。有一个小品叫“新杨白劳、黄世仁”,讲的是当下“要钱的是孙子、欠钱的是爷爷”的不正常社会现象。我们身边,想必就有很多“借钱借的没有朋友做”的案例,这些一定能给我们启迪。对于那些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值得借钱帮助的人,我们千万不能“要面子”、或者“动恻隐之心”。借钱之前,能从债务人的道德层面、按期还钱的可能性方面斟酌一下更好。


2

借款最好写清楚“借款用途”

根据补充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法院不予支持。但问题是,你借钱给别人、别人拿钱干什么你不可能控制、也不可能知道啊!债务人拿到你的钱后,马上去了赌场、或者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你也不可能知道,但从客观上,可能会留下“借的钱拿去赌博了”的证据线索,等你要钱的时候,人家以“我借钱从事赌博活动债不合法”为由对抗,你至少会惹上麻烦。


因此,在借条、或者在汇款附言栏中,对于“借款用途”稍加描述更妥,比如写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购房”更好一些,至少你主观排除了借钱给别人可能用于赌博的可能性,尽量不要写“借钱用于经济周转”这样含糊的字眼儿。借钱给人家也是细致活儿,你认真一点儿,结果也更有保障一点儿。


3

借款金额要与“身价”相适应

有些有钱人很低调,亿万身家不张扬,日常穿着也很普通,甚至还有普通工作“掩护”。在为好友借钱时,一下子就拿出了几百万、上千万。如果日后“打官司”,即使你有借条、有转账凭证,法官或对方律师也可能会“合理怀疑”借款关系是否真实。


本所律师在华北有一个借贷案件处理,虽然债权人有借条、有走账记录,但法院还是进一步要让债权人进一步举证证明,他出借给人家的几百万元的钱款是从哪来的、从而排除是“债务人事前打给债权人”的可能性。究其原因,是因为债权人是普通退休职工、无儿无女,祖宗八代都是“平民”,哪儿一下子来的几百万呢?我看,这个怀疑,也是合理的。因此,你要借钱给别人,首先得掂量一下自己的身份与身家与借出钱款金额的对应性。


4

光有“借条”不一定能赢官司

以前我们借钱给别人,可能是“一手交钱、一手接借条”,现在可不能想的这么容易。在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8日的通知”)中的第三项中,最高院明确指示各级法院“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因此,以前那种“凭借条打官司”的想法就是“简单思想”了!


即使是打“借条”,也有很多讲究,比如说,要用自己的笔让债务人写以防止债务人故意用褪色笔写欠条、要检查身份证的名子和借款人的名子是否一致等等。你有借条,官司可能只有五成的把握,还要结合其他的案情,才能确定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5

银行转账要保存好转账凭证

现金交付最容易“讲不清楚”,也容易让人产生怀疑,特别是对于大额借款,显得很不正常。现在手机支付、网上支付都很方便,并且相关信息截图后,即使产生争议,在银行核证查询也很方便,因此,借钱给别人,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要注意,大额转账尽量不要通过微信等方式中转。还要注意,一定要尽量从债权人自己名下的账户汇到债务人的账户,不要借用别人的名义、也不要按债务人的要求支付到第三人名下,否则,一旦产生纠纷,谁借的钱、借给谁了,就讲不清楚了。比如说,本来是张三借钱给李四,结果,是张三让自己的单位会计从公司账上支付的、或者张三按李四的要求,把钱汇到李四指定的王五账上,这就可能引发麻烦。


当然,汇款凭证非常重要,要像保管“金银珠宝”一样去保管,电子照片信息要打印下来,原始汇款的手机或网络信息尽量不要删除,大额借款还是要通过实体银行,切记不要图省事、怕麻烦。不然,“今天怕麻烦,来日烦几年”!


6

借钱给“闹离婚”夫妻或承担上庭作证义务

两口子闹离婚,肯定是相互不信任了,即使一方真的借了钱,另一方也可能不承认。也就是说,如果你借钱给处于离婚纠纷、或感情不好的朋友,就要小心了,因为,完全可能因为朋友的妻子或老公“不认账”,你不仅就面临“打官司”要钱的可能性,并且还可能要被法官传唤到法庭上接受质询。


在最高院的“28日的通知”中的第二项就明确规定:“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根据这条规定,当事人(当然包括原告即债权人)到庭成了“基本原则”。你到时候“不好意思”上法庭那肯定是不行的。


7

夫妻一方到庭的借贷案件宜要判决书而非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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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如果债务人的配偶没有到庭,即使和债务人就欠款事实、还款期限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也最好能让法院出具“判决书”。


判决书是法官在查明事实上基础上,根据法律作出的裁决,法官要承担“错案追究”的压力,对查清事实的细节可能会更认真和慎重,案件做的可能会更扎实一些;如果是调解书,是根据原、被告的调解意向达成的调解共识,法官的压力相对就会小一些。


最高院“28日的通知”中指出,“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这样,即使将来债务人配偶以“自己没有到庭为由,质疑调解书中借款事实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提起撤销权之诉,更为认真细致的审理,对推翻原裁决法律文书的可能性就会越小一些,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8

忌“串通”亲友作虚假债务

很多认以为,离婚案件是“家务事儿”。中国有句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人认为既然是“人民内部矛盾”,说说假话、捣捣糨糊也没啥大不了的。另外,有些父母当初出钱给子女买房子,是没有考虑到子女离婚才出资的,一旦子女离婚,父母或亲友参与“补借条”、“做假债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最近几年,法院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和追责越来越严格。在最高院“28日的通知”中,不仅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质询,而且还要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保证说实话,有些类似国外法庭上的“宣誓”。其意义,在于给当事人或证人心理压力,并且对于确定说假话的“主观恶意”都是很有作用的。


最高院在通知中再次强调这个问题,就释放了一个要坚决打击“串通”虚假债务的信号,如果有人“顶风作案”,帮助别人做假债务,必然是要“倒霉”的。



正如最高院在“28号通知”中所说,要“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社会生活中,仍需要亲友之间的彼此帮助,借钱给别人这事儿,“该出手事就出手”,但要作一个有智慧的相助者,不要做一个糊涂的倒霉人。借钱这点事儿,你值得注意!


作者简介:


贾明军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税法与财富规划,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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