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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立信v.三星:中国禁诉令遭遇美国反禁诉令,无限套娃?

布鲁斯 知产力 2022-01-17



继三星在中国成功申请禁诉令后,12月28日,爱立信在美国成功申请“反禁诉令”。


作者 | 布鲁斯编辑 | 布鲁斯




本月早些时候,瑞典通信行业巨头爱立信在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称来自韩国的三星违反了专利使用费和专利许可方面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合同承诺。


而就在西方欢度圣诞节的假期期间,这起案件中的矛盾再次暴发,一场禁诉令与反禁诉令之间的博弈瞬间吸引了行业密切关注。



三星禁诉令 vs 爱立信反禁诉令


据IPWatchdog、iam等多家外媒或博客消息,12月25日圣诞节当天,三星给爱立信送上了一份丰厚的“圣诞大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三星针对爱立信的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禁止爱立信进行其在德克萨斯东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或就其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寻求禁令救济。


根据媒体公开的裁定内容,武汉中院作出的禁诉令禁止爱立信在该案裁判生效前:


(1)在全球针对三星方面寻求或申请执行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或行政措施;


(2)在全球请求裁定许可条件(包括许可费率)或许可费,或要求确认其是否履行FRAND义务的法律程序;


(3)寻求反禁诉令(即anti-anti-suit injunction)。


此外,武汉中院裁定冻结三星行为保全申请担保资金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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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裁判文书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743号


作为回应,爱立信于2020年12月28日在德克萨斯东区法院申请紧急单方临时禁止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和反干预禁制令(anti-interference injunction,即“反禁诉令”)。


根据网络上披露的爱立信的紧急申请文本称,武汉中院的诉讼是由三星在2020年12月7日秘密提起的,爱立信被隐瞒了十天,直到2020年12月17日才首次了解到三星在武汉中院提起的诉讼。据爱立信称,三星于2020年12月14日请求武汉中院作出禁诉令,但爱立信一直都没有得到关于武汉禁诉令的事先通知,直到2020年12月25日圣诞节早上武汉中院的禁诉令发布。


武汉禁诉令作出后,爱立信于2020年12月28日在德克萨斯东区法院提交了“反禁诉令”申请,随后在12月28日当天,Rodney Gilstrap法官即批准了该禁令申请,签发了临时禁止令反干预禁令,这将禁止三星执行武汉中院裁定,也禁止三星在任何国外法院进一步申请任何类似的反诉讼禁令


有观点称,中国FRAND案件中首个授予国外公司的禁诉令,可能面临被美国专利案件中的首个(或许是首几个之一)反禁诉令所抵消。但归根结底,这起案件所遇到的,仍然是一例典型的跨司法管辖区标准必要专利平行诉讼案件之间的矛盾。



美法院:三星做法或给爱立信造成难以弥补损害


此次德克萨斯东区法院支持了爱立信的主张,并给予了临时禁止令和反干预禁制令。具体而言,德克萨斯东区法院在该裁定中认为,应在其对预防性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进行评估和裁决之前维持现状。如果三星试图执行或进一步追究其针对爱立信的禁诉令,则对爱立信及法院司法管辖权有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重大风险。相比之下,维持现状对三星的危害微不足道。


▲ 德克萨斯东区法院12月28日作出的反禁诉令


根据这一分析,德克萨斯东区法院裁定,三星方面应停止向国外法院申请禁止或限制爱立信提起本诉、寻求和执行救济,或可能损及德克萨斯东区法院裁断该案能力的任何禁制令;停止向国外法院申请限制爱立信为了执行或保护其美国专利权而提起诉讼或行政程序的任何禁制令。裁定即时生效。


▲ 德克萨斯东区法院12月28日作出的反禁诉令


知产力从裁定原文获悉,德克萨斯东区法院Gilstrap法官的这一裁定,允许三星在2021年1月1日前针对临时禁令的继续来提交反对意见,同时,爱立信则可在2021年1月5日前对三星的反对意见做出回应。


此外,该裁定还指出,该案将于2021年1月7日举行预防性禁制令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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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裁判文书(英文)

案号:2:20-CV-00380-JRG



爱立信:三星迟交专利费,一季少挣十几亿瑞典克朗


此前据《瑞典日报》12月11日报道,爱立信在12月11日当天在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三星提起诉讼,认为三星违反了专利许可的“诚信缔约的合同义务”。


爱立信在当时的声明中表示,起诉的原因是其认为三星违反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许可条款和条件。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承诺,可以在让使用者得以根据全球移动标准使用知识产权的同时,对知识产权贡献者的重大研发投入给予回报。


此外,爱立信希望法院作出一项确认该公司自身遵守了许可承诺的判决。


爱立信当时表示,当前的地缘政治环境、智能手机从4G向5G转变正在影响手机销量。加之未授权期的专利使用费延迟支付和潜在的诉讼成本,爱立信明年的运营利润可能会受到影响。2021年起,爱立信每季度收入可能减少10亿至15亿瑞典克朗(约合人民币8亿元至12亿元)。“实际的财务影响将取决于新协议的时间和条款。”


路透社此前援引Liberum的分析师Janardan Menon报道称,爱立信预计2021年将实现290亿克朗的营业利润,专利组合中的专利费将占其中三分之一左右,而这起诉讼可能会使该公司的季度利润减少约20%。


爱立信起诉的消息被报道之时,三星发言人曾通过电子邮件对外媒FierceWireless表示:“一旦收到诉状,我们将对其进行审查并确定适当的答复。”


爱立信和三星上次卷入专利纠纷是在2012年,最终三星支付了6.5亿美元解决问题。



为什么是武汉?


根据爱立信的说法,爱立信自己对三星在武汉中院的动作是“一脸懵圈”的,对于三星为何选择武汉,更是无从理解。


爱立信在提交紧急申请时表达了这一疑惑:“武汉中院是一个奇怪的选择,因为该地与爱立信和三星都没有紧密的联系。武汉不是任何一家公司的住所地。中国是三星蜂窝设备第30大市场,排在加拿大和波兰之后。双方的许可谈判者均不在武汉,而且双方的许可谈判均与武汉没有任何关系。一家韩国公司三星会在中国提起诉讼,以寻求FRAND裁决,这尤其令人惊讶。”


爱立信表示,不到两年前,三星还在一次违反FRAND案件的听审上向美国一家联邦法院表示,中国法院“与美国司法制度相对立”,“纠问式”,“没有正当程序要求”,因此三星无法获得“全面公正的FRAND决定”。国外知识产权博客IPWatchdog认为,三星将武汉选为诉讼地是不明智和虚伪的:“中国法院无法在FRAND案件中提供公正的审判,但比Gilstrap法官更可取——这是三星的自私逻辑。”


但这并非武汉法院作出禁诉令的第一次尝试,爱立信也不必过度惊讶——类似的案例情境早已“上演”。


2020年9月23日,在小米及其关联公司与InterDigital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争议裁决纠纷案中,武汉中院批准了小米申请的禁诉令,要求InterDigital公司立即撤回或中止其在印度德里地方法院针对小米申请的临时禁令及永久禁令。该禁诉令提出若InterDigital继续在中国境外寻求禁令救济,或要求另一家法院就武汉案件涉及的任何专利判定FRAND费率,武汉中院将对InterDigital按天处以100万元人民币高额罚款。


很快,2020年10月9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也搞出一记支持了InterDigital的反禁诉令,禁止小米执行武汉中院9月23日作出的禁诉令。这与三星和爱立信之间此次的情形如出一辙。


China IPR指出,早在2017年7月,武汉法院就曾在一起海事案件中作出过反禁诉令;而中国法院对于禁诉令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禁诉令的实践,则方兴未艾。虽然如此,但中国法院正在积极探索禁诉令制度。



禁诉令“套娃”问题屡现,如何解决?


就在2020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走进知识产权法庭”主题活动上公布了七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中国法院作出了知识产权领域首个禁诉令裁定的案例——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


▲ 最高法知产法庭“走进知识产权法庭”主题活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18年1月,华为公司针对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诉讼,2019年一审判决后康文森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8月,在康文森公司于德国起诉华为公司案件的一审判决作出后,华为公司向最高法申请禁止在中国终审判决作出前执行该德国法院判决,最高法旋即裁定禁止康文森公司在中国终审判决作出前执行德国法院一审判决。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慎探索了日罚金制度,即对不遵守行为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日罚款并按日累积的罚则,可谓为中国禁诉令制度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对于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纠缠问题,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仲春在《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思辨》一文中指出,为维护一国管辖权,签发禁诉令、禁执令时需要考虑国际礼让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禁诉令的签发受到国际礼让的约束和限制,只有在具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具有签发禁诉令的合理性。例如,在某国的未决诉讼与外国诉讼的当事人或争议纠纷是否基本相同;外国法院是否曾就类似情形向某国当事人发出过禁诉令;某国法院的禁诉令获得对方国家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


“潘多拉的魔盒一旦开启,管辖竞争不可避免,将实施人推向难以适从的境地,最受伤害的莫过于实体企业。”仲春表示。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祝建军在《我国应建立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中提出,我国应在对等和国际礼让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禁诉令制度,以保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先在个案中积极而审慎地实行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并注意与相关配套制度配合适用。通过不断积累适用禁诉令制度的经验,最终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民事立法的方式,建立完善的禁诉令制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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