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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波;执业单位: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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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合同约束和规范彼此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相伴而生,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现象。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诈骗罪和一般性的合同欺诈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何抽丝剥茧,揭开真相,准确认定二者的差异,也成为实务中律师为合同诈骗类案件进行辩护的焦点。在此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与合同欺诈的相似之处。

1.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3.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

4.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三、如何从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罪与非罪。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但也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但是积极创造条件,且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宜认定为诈骗。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处理。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于合同纠纷。反之,如果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财物到手后怠于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则构成合同诈骗。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责任。但无可辩驳时,会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有些人明知自己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一般就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旦取得权利,就必须相对的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的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因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总之,在认定合同诈骗罪与非罪,要注意严格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愿意积极主动承担约定义务,如果出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进一步明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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