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事关公积金!宁波重磅通知!5月1日起实施

宁波晚报 2024-05-03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新政策定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新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不足25万元的,保底额度按25万元/户计算。


注:现行保底额度是15万元。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情形,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采取电话、短信、信函、上门等方式催讨。借款人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发律师函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购买商品房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支付凭证),提取金额为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以已支付的购房款为限。

职工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不能再以购买此套住房部分产权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这里特别说明下,现行政策,如是购买商品房期房提取公积金的,是要提供首付30%以上的凭证的,新政策实施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首付比例不作明确要求,以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比例及金额为准。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调整为按月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住房贷款上次提取月至本次提取月之前的还款本息额。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免予提供退休证明。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含补贴账户)余额少于1万元(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销户提取时无需提供经公证的遗嘱或继承公证书:


(一)提供已故职工仍有效的社保卡,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社保卡(社保卡所属银行应为属地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二)已故职工的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提供关系证明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入申请人银行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符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也就是职工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五年、外市户籍离职三项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所需申报材料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免于提交。




另外,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


1.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属于上述灵活就业人员范畴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缴存。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5%-12%,计算结果元以下四舍五入)×2。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变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4.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委托银行划扣或自行送缴等方式,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5.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动停缴。


6.灵活就业人员到单位就业,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应办理个人账户的变更手续。


7.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可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封存六个月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8.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9.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10.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11.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可贷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以合并计算。


12.灵活就业人员的还贷能力测算,按照月还款额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六个月的月平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测算。其中,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还款能力测算按其各自规定分别计算再予以合并。


13.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如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逾期借款人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按规定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周科娜

编辑 忻晓颖 审核 程旭辉 赵鹏


宁波晚报商务合作请联系
宁波晚报官微
13586640957(微信同号)
宁波晚报抖音号、视频号
13867871360(微信同号)
 

关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