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快评 |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何时落地?

何海锋 天同诉讼圈 2022-03-20

注:本文系作者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发表的评论,采访英文版刊登于4月21日的China Daily。


本文共计1,548字,建议阅读时间3分钟

 

记者: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会否推动我国证券集体诉讼的发展?


包括瑞幸咖啡在内的在美上市中概股由于虚假陈述、违规披露等原因而在境外引发的集团诉讼,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证券民事诉讼领域借鉴和参考的对象,也可以说一直推动着我国集体诉讼的发展。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也正是我国此次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国式集体诉讼的主要参照。因此,瑞幸咖啡事件对于推动我国证券集体诉讼,个案意义或许并不突出,但作为新证券法出台后发生的备受关注一起财务造假事件,其在集团诉讼方面的进展情况将会为我国中国式集体诉讼的落地提供有益参照。


记者:上海金融法院出台代表人诉讼的规则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否仍需要更多努力才能激活?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出台的代表人诉讼规则进行了十分有益的尝试:一是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包括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的选定、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等;二是明确回应了各类代表人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如代表人的推选、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代表人诉讼和解或调解、代表人诉讼的上诉程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三是大力依托了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并着力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核验和损失计算提供技术支持,使得证券集体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但是,要真正“激活”该制度,还需要更多的条件。一方面,上海金融法院出台的规则还只是一个地方法院的探索,最终的全面落地还需要最高院以更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对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作出规定。另一方面,要使该制度发挥其巨大的威力,不仅需要完备的制度设计,还需要法院、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各方的紧密配合协作,特别是其中作为关键角色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不过这一制度的“激活”是时间问题,目前各方也都在积极地推进。此前,《九民纪要》专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选择个案以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并且就立案登记、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选定代表人进行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表态,全力配合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又以法律的形式再次重申了在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曾公开表示,要制定开展证券代表人诉讼的业务细则,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会同相关司法机关慎重选择诉讼案件,在合适时机选取典型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记者:预期今年能看到我国证券集体诉讼案件的“首秀”吗?


这取决于法院、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各方的准备与对接情况,以及相关的制度规则的制定情况。上海金融法院制定的《代表人诉讼规定》可以算是一个落地的探索。但该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未厘清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示范判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式集体诉讼中诉讼费用的负担亟需明确等,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与完善。此外,五洋债系列案件作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的第一案,具有很高的市场关注度,杭州中院已经启动了代表人登记程序,后续投资者保护机构是否介入,也是值得期待的。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且引入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集团诉讼理念。虽然投资者保护机构目前并未表态介入,但并非完全没有可能。如果投保机构介入,本案也有可能成为新证券法下中国式集体诉讼的第一案。





免责声明

本文旨在分享行业动态,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视为天同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案件作进一步交流咨询,请联系本栏目主持人。


“快评”栏目由孟也甜律师主持,跟踪法律行业实务、时事热点,不定期发布天同律师及各界法律同仁的评论性文章,以期搭建更广泛的同行业讨论平台。欢迎法律同仁们针对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投发原创快评文章。来稿请注明“快评栏目”,并发送至邮箱mengyetian@tiantonglaw.com。


查看近期文章,请点击以下链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