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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学》2023年第1卷(总第四卷)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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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卷(总第四卷)要目

【特稿】

1.《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罪与非罪认定标准分析

洪延青(3)

【“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制”专题】

2.论法定数字货币权利变动中的交付

徐文、李思奇(25)

3.数字人民币对刑法若干罪名适用的影响

陈琦(47)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研究”专题】

4.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困境与消解路径

袁俊宇(61)

5.敏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传统“损害认定”规则的困境和突破

孟思洋(77)

6.敏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检视路径

——微信读书案评析

杜冰焱(97)

【专论】

7.个人信息纠纷民事判决之历时性比较分析

——以《民法典》生效日为界

林凯、张建肖(119)

8.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实证研究

胡雨晴、罗澜(141)

9.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的缺陷审思

彭海青、于坤(157)

10.论网络爬虫的刑事合规

董文蕙、潘郑伟(175)

11.数字社会时代数字政府的行政法治课题

刘学涛(195)

【特稿】

1.《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罪与非罪认定标准分析

作者:洪延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惩治个人信息犯罪,我国《刑法》通过两次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提供了立法依据。但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部分构成要件在判断标准上仍稍显宽泛,导致司法实务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罪与非罪的边界仍较为模糊,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难以满足我国高科技行业的发展诉求。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严重”的解释,应从法秩序统一性出发,立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界定国家有关规定的范畴;同时,宜注重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制度和国际通行监管手段的衔接,借鉴和导入个人信息保护监管领域的成熟规则,以构建更为科学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体系。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犯罪;入罪标准;爬虫

【“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制”专题】

2.论法定数字货币权利变动中的交付

作者:徐文、李思奇(西南科技大学)

内容提要:法定数字货币基于其无体物样态、相关规则的规定,乃至人们的认知难以归类为物的范畴,而从其自身属性上看更应当被认定为准物权。通过观察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过程可以发现,原本法定数字货币基于准占有关系仅需达成合意即可使权利归属发生改变,但这将使得权利变动过程与事实不符,还在交易中埋下诸多隐患。因此可以基于《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准用《民法典》第224条的交付原则,并基于其特殊性而在合理范围内扩张其内涵,不仅可以应对新技术应用带来的交易风险,还可以使法定数字货币的交易与现行《民法典》体系相融,更好地发挥交易中公示的效用。而在具体判定标准上,应当以自主占有的取得为判定标准,以更为准确地考察交付的各个环节。

关键词:法定数字货币;交付;准占有关系

3.数字人民币对刑法若干罪名适用的影响

作者:陈琦(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已经面世,但其无法被纳入现行法律中“人民币”的范畴,赋予其法偿性的正式立法在短时间内也无法颁布,所以数字人民币目前在法律上属于非货币的虚拟财物;又因为数字人民币本身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由此实现了货币的载体与价值相分离。数字人民币的特征,使得对“套现类”“支付结算类”“非法放贷类”等非法经营行为的定性产生法律漏洞,对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产生影响,同时也使侵犯财产权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的竞合问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关键词:数字人民币;虚拟财物;法偿性;非法经营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研究”专题】

4.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困境与消解路径

作者:袁俊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不仅存在泛化适用之危险,还对信息处理者科以沉重的举证责任。为实现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与共享利用的衡平目标.可借鉴域外的类型化归责模式在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场景下设置各异的归责标准,构建由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免责事由共同组成的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归责模式。在实现机制上,需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进行限缩解释,扩张《民法典》第1165条的适用范围,并以理性第三人作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个人信息侵权;人格利益;归责;个人信息保护法

5.敏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传统“损害认定”规则的困境和突破

作者:孟思洋(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敏感个人信息基于其高敏感、高风险的特性,应当受到相应的特殊法律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专门规制,但对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法律保护不足。通过司法实践观察可以发现,传统“损害认定”规则存在不适应信息数字经济发展的缺陷。对于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而言,这种缺陷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反而成了阻碍。在大数据与算法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的背景下,要突破前述困境,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包括对敏感个人信息损害采用“违法即构成损害”的认定标准以及建立法定赔偿制度等。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个人信息;损害认定;法律构成要件;损害赔偿

6.敏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检视路径
——微信读书案评析

作者:杜冰焱(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本文在《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依照敏感信息的认定、与私密信息的关系、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何种侵权、归责原则的检视路径,对“微信读书案”进行案例评析和复盘,试图论证:敏感信息包含私密信息,在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先根据“以国家标准为原则,个案认定为补充”的模式,判断涉案个人信息是否属于敏感信息,再考虑信息主体的授权情况来判断‘“不愿为他人知晓”这一主观要件,从而认定其是否属于私密信息;为维持法秩序内部的协调,可通过将违法处理私密信息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解释为《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后段隐私权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的”部分,从而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法院应当在同案中就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侵权纠纷采用同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关键词:敏感个人信息;私密信息;归责原则;举证责任

【专论】

7.个人信息纠纷民事判决之历时性比较分析
——以《民法典》生效日为界

作者:林凯、张建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理想汽车法规研究院)

内容提要:以《民法典》生生效日为界,近5年个人信息纠纷民事案件发生多种宏微层面的变化,演变的主线有两条:一是个人信息权益摆脱与传统人格权竞合下的路径依赖。客体维度上,个人信息多点突破隐私、姓名、名誉等人格要素扩张解释的最大边界。权能维度上,个人信息权独特的财产属性、积极利用属性、超个人法益属性显现。二是个人信息纠纷从民事纠纷转变为权力非对称的利益冲突。信息文明时代,个人信息本质是自然人的数据化人格。集成性与数据化的个人信息本质是与土地、能源同量级的战略资源。公共机构、数据黑产集团与大数据企业实为个人信息安全的三类主要威胁。民事司法虽受限于功能与成本,但依然具有积累场景素材与设定底线规则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纠纷;数据;私密信息;名誉权;隐私权

8.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实证研究

作者:胡雨晴、罗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内容提要:“非羁码”通过对非羁押人员实施数字监控,从而实现对其遵守刑事诉讼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考察。实证分析表明,“非羁码”的的使用对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效果显著,对定罪量刑和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有正当性基础。这一工作创新目前的合规体系构建需要研究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个人信息使用上的管理规则等。未来应当对“非羁码”的使用进行合法性改造和有效性完善,同时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立法修改。

关键词:“非羁码”;数字监控;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审前羁押;个人信息保护

9.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的缺陷审思

作者:彭海青、于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理法学》)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对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而言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对于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的开发应用日益深入。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其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不具有人的思维逻辑,仅能按照提前设计好的程序发挥作用。因此,现阶段人工智能在辅助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存在精准性不足、与量刑建议实践部分偏离、“算法黑盒”、算法偏见等缺陷,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必须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能力,完善司法案例数据库以及相关机制规范等,以促进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效能的更好发挥。

关键词:人工智能;量刑建议;算法偏见;智能量刑

10.论网络爬虫的刑事合规

作者:董文蕙、潘郑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网络爬虫技术作为一种数据收集手段越发活跃,在给人们提供快速掌控网络数据便利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由于信息高度共享而带来的法律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于网络爬虫等类似功能的互联网技术之中立性本质缺乏体系化的理解,在实际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技术的刑事风险评价也开始趋于扩张化。为了解决技术特征给网络爬虫行为犯罪带来的规制难题,同时保证富有价值的数据能够相对不受限地自由流通,应当在数据领域引入刑事合规体系,在厘清数据权利真实权属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爬虫行为建立专项合规制度,准确判断爬虫行为所引发的刑事责任,为预防网络爬虫等其他信息技术犯罪提供可借鉴的范式。

关键词:网络爬虫;刑事风险;刑事合规

11.数字社会时代数字政府的行政法治课题

作者:刘学涛(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数字社会加快建设,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变革已成为时代潮流。数字社会形态以其特有的优势,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正在重塑固有的社会治理模式,构成了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的动力源,并已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新引擎。数字社会文献概览的现有研究对数字社会建设内容的认识较为准确全面,对数字社会的特征也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作了深刻分析。数字社会建设正在经历迅速发展的阶段,其内容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的,数字社会也在不断凸显新的时代特征。数字政府建设作为数字社会的重要一环,也应随着其变化而不断发现新方向,从而完善数字社会体系。数字社会时代下数字政府的行政法治课题应注重以下方面内容:注重科学技术与法律发展的良好互动;加强对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运用新行政法理念促进数字化变革,从而为数字社会时代的发展开展前瞻思考、前瞻研究、前瞻布局。

关键词: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科学技术;行政法学;数字行政法



《数据法学》(半年刊)于2021年正式创办,是数据法学领域的专业性学术刊物,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主办、李玉华教授担任主编,向国内外公开发行,邀请国内外有志于研讨数据相关法律问题的同仁,合力探索数据法治之道。

《数据法学》为数据法学的研究者及关注者提供一个专门性的交流平台,促进数据法学的繁荣发展,同时为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法治化探索治理方案,为数据利用与数据安全积极建言献策,为促进数据治理立法、执法、司法及民商事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设置的主要栏目有“特稿”“主题研讨”“专家视角”“学术专论”“理论争鸣”“实务前沿”“案例研究”“域外法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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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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