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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梳理: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温度法律圈 Author 牛健

来源 | 温度法律圈、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作者 | 牛健,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被排除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对象是非法证据,即办案人员通过违反法定程序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否定此类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的资格,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能够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以防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进而实现实体正义,保障人权。
本文拟梳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重点规定,从历史沿革到适用范围,再到程序的启动,便于法律同行参考,也借此期望更多法律人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1996年,及相关司法解释初步设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但因缺乏实际的操作程序,在实践中存在有而无用的现状。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细则,从而使该规则逐步得到适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以法律的形式第一次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举证责任的标准以及排除的相关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动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了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认定标准和操作细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项规程”正式实行,其中《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进一步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中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非法证据排除难的实务痛点进一步得到解决。
在法律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全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部分地方也在此基础上发布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如深圳市于2019年发布了《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
(一)证据种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1. 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3.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获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4.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例外情形:
  • 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二)证据种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三)证据种类:物证、书证
  •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如果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不予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各阶段的注意事项
(一)侦查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侦查阶段,由于此阶段辩护人无法获悉侦查机关收集案件材料的情况,只能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如在现场的亲属等)了解情况,然后根据相关的线索确定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简称“排非”)的范围。此时辩护人应注意在会见和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时,做好以下工作:
1. 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如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变相肉刑或威胁等情况,需要制作单独的会见笔录,详细记载犯罪嫌疑人遭受上述情况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缘起、经过、结果、受伤部位、被威胁人员、虚假供述的内容等有关情况,待阅卷后进行核实。
2. 辩护人向相关人员(如在现场的亲属等)了解情况,建议按照律师取证的工作程序进行,建议两名辩护人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在得到相关人员允许的情况后,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工作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本阶段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系向检察院提出,一并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但排除申请在此阶段提出存在延长侦查期限、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使得非法证据合法化的可能,因此,是否在本阶段提出排非申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决策,而做好排非线索的证据固定可以作为本阶段的工作重点之一。
(二)审查起诉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以获悉侦查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情况,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其核实在案证据,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证据情况,发现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同样是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调查核实。基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性,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限于两次),因此何时提出排非申请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在很长时间以来,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和侦查阶段比较类似,相对比较困难取得好的效果。但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少捕慎诉”的政策背景下,检察院审查是否起诉成为辩护人无罪辩护的重要时点,因此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越来越重要。此时辩护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注意排非申请的时间点,避免排非申请在事实上成为检察机关的“退补提纲”,进而导致侦查机关通过补正等方法,将非法证据合法化。
2. 注意分析案件是否有机会争取任何一类的不起诉,如无可能,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能否为较轻量刑建议提供助力。
(三)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审判阶段,在多数案件中系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重要时机,刑诉法及相关规定对审判阶段提出排非申请做了详尽的规定,此时提示辩护人应注意的内容:
1. 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一般在开庭之前,除非是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辩护人庭前提出排非申请的,法院应组织庭前会议,辩护人可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的机会进行排非。同时,在一审审理阶段、二审审理阶段发现非法证据的情况,也可提出申请。
2. 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和材料。辩护人注意通过会见、调查取证(被告人同监室人员)、查阅同步录音录像、申请监所监控视频、核实讯问笔录、体检记录、入所记录、提讯记录以及相关涉及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从中发现可供使用的线索与材料。
3. 辩护人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证据中,应充分利用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即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检察院,善于利用证明标准,积极参与法庭调查,以期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

四、非法证据未被排除时的救济路径
(一)被驳回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救济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未被重视,可在进入一审审理阶段继续提出排非申请。一审审理阶段,法院没有审查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申请被驳回,辩护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记录在案,为二审上诉做准备。在二审中,辩护人对一审法院有关收集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二)不服一审法院非法证据排除决定的救济
一审法院受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可以继续调查。一审法院调查后作出了不予排除的决定后,辩护人可以通过上诉寻求救济,争取在二审程序中纠正一审法院作出的决定。
(三)二审中首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救济
二审首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面临二审法院可能不予审查的风险。除非辩护人能证明:
  • 一审法院没有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 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系在一审庭审后发现的
如果具备上述情形,可依法申请二审法院进行审查。

写在最后
在刑事案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点审查,系刑事辩护中程序性辩护的重要环节。通过排除非法证据,避免此类证据影响案件的定罪与量刑,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防范因刑讯逼供而导的致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当下实务中依然存在诸多适用的难点与痛点,辩护律师能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发挥法律规则的作用,为争取正义发出声音。特别是《刑事审判参考》系列中关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典型案例,因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出版汇集,对于实务有更强的指导作用,作为辩护人应在办案中足够重视,结合在办案件,适时援引典型案例,以期实现有效辩护。
以上内容供大家交流参考,文中如有不足之处或大家有任何问题,欢迎与笔者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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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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