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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朱庆育、金可可、刘东亮、程淑娟:自主学习,是法律学习方法中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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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光石法学苑


【编者按】


在《写给十八岁的法学少年卡尔》里,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真挚地写道:“亲爱的卡尔,你从高中进入法学院,你一定要习惯自学,习惯阅读经典原著,习惯深度学习,习惯专注学习,习惯高强度的学习,这些都是练功。”
自主学习、深度学习,这不仅是大学区别于中学应试教育的突出特征,也是法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体现。本文节选《法学第一课》中五位法学家关于自学经验与方法的金句,希望这些宝贵的建议能为困惑中的你带来些许启发。



劳东燕 清华大学教授

在学习方法与对待学业上,需要逐渐学会自主学习,并尝试不断拓展未知的知识领域。
大学的专业学习中,现有知识的传授固然是教学的目标之一。然而,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尤其是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包括法学在内的诸多专业领域,都早已过了“一招鲜吃遍天”的年代。大学所学的专业知识,很快就会面临老旧过时的问题。当我们在校园结束专业学习而走上社会,从那以后,便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来不断地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就像对软件的升级那样。
为此,在大学四年,有必要掌握自主学习的技能。具体而言,其一,学习的动力,需要来自于自身的愿望,而不再是家长或老师的督促。其二,需要掌握自学的能力,在接触任何陌生的领域时,懂得如何去获得相应的知识。其三,需要不断开拓未知的知识领域,尝试对新知识的学习与探索,而不是将已掌握的知识弄得滚瓜烂熟。当我们自以为懂得特别多的时候,恰恰会因陷于盲目的无知而让人担忧。实际上,正是由于所知的东西太过有限,所以,才自以为不知道的知识也很少。就像一个圆圈那样,我们掌握的知识越多,圆圈越大,所意识到自己的无知之处,自然也就越多。


朱庆育 南京大学教授

我逃课的基本原则是:逃课时间必须用来学习,并且保证自学所得高于课堂。这项基本原则让我大学四年的逃课量居高不下,当然也释放出大量时间用来读书。
我经常跟学生说,不要太依赖老师,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至关重要。每年民总第一课,我都会引用约翰·密尔的两句话,以表达自己认同的教学思路。一句话是:“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另外一句是:“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课堂上,我会强调:欢迎问问题,可是最好对问题先有自己的思考,自己查阅过资料。所以学生问我问题,我经常会反问一句:你觉得呢?多数情况下,学生会觉得尴尬,心里可能在想:我要知道还问你?其实我的意思是,你自己的思考是什么?
我的基本态度是:大量问题可以通过自己查阅资料获得解答,如果还无法解惑,欢迎带着困惑跟我讨论。如果对于一个疑问,自己没有思考过,没有动手去查阅资料,说明只是想要一个轻松确定的答案,但如果只得到一个答案,知识不会增长。更重要的是,吝啬自己的思考,说明不用心。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初学者甫入高等学府,常习惯于“依赖式学习方法”,即知识之获取,依赖于教师之讲授。其心理上常有不切实际之期待,诸如期待教师讲授知识点之全部,期待教师所讲授者均明白易懂,此种期待之不切实际,在于无视课时之限制,在于背离初学者思维转换过程之规律而超越教师之能力。此类初学者,因依赖教师讲授,易成“刷课狂人”,同一课程,同一教师或不同教师,各学期反复听,课课必到,以如此听课为主要学习方法;其志可嘉,其心可悯,唯其行殊非可取。
前已述及,学习之初级目标,在于培养自主探求现有知识之能力。听课,实乃被动式学习,教师所授,固其自主研习之成果,唯就听者而言,却纯系被动受之,非主动努力之所得;所授内容再精妙,听者再用心,均难以转化为其自主探求其他知识之能力。而此种能力,唯在自主学习中,方能养成。
所谓自主学习,乃就任一疑问,力求自行探究答案及其理据,就任一问题,力求形成自身判断及理据。就师所未授者,应先在经典著作中寻求答案及其理据,就其中难解之处,必努力思考求解,仍有不明,则与同学讨论,尽充分努力后仍未能理解者,方能求教于师长。就师所授,当与时人先贤、学说判决中之见解比较,究其立场理据之同异,检验其成立与否,形成何者为当之判断,此即“批判式学习”,批判者,检验、验证也。总之,凡有疑问,不到山穷水尽时,不轻易求教于人;任一问题,必经自主检验而形成自身判断及其理据。在此种自主学习之下,教师之授课,仅是学习之契机,只起到明眼人指引方向、提点关窍之作用。当然,诸如应阅读何种文献等等,初学者则仍有赖于教师之指导,以免走弯路。
自主学习,实为一切教育之阶段目标,尤其是高等教育之核心。初学者须要明白,进入大学,知识之检验、寻求,乃至新知识之贡献,即为自身之使命。


刘东亮 西安交通大学教授

学习新知,乐不可言。只有认同这种观念,才谈得上课堂学习之外的自学问题。如果把学习当成一种负担,那就没有必要去“自讨苦吃”。
自学,英文中的一种表达方式是“teach oneself”。——我们能自己教自己吗?实际上,在自学过程中,老师还是有的,这位老师就是“兴趣”。常言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学习过程中,要尽早找到你的兴趣所在。只有找到了你真正感兴趣的东西,学习才会有不竭的动力,才会有“最好的老师”指导你如何学习。在自学过程中,无论遇到什么曲折,只要你始终保持着学习的兴趣和乐趣,都可以不畏艰险,甚至知难而进,最终登上有着无限风光的险峰。
学习是一种生活方式,它就是生活的一部分。特别对法律人而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比其他很多行业更深刻地感受到“终身学习”的观念有多么重要。而在大学期间就养成“自学”的好习惯、好方法,将是我们一生都受用不尽的财富。


程淑娟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如果我们比较中学和大学的学习,最大的差别就是大学要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特定的职业素养。学生要从之前的“要他学”成长为“他要学”的学习主体、从“他律”变为“自律”。
相较于其他部门法,商法对学生自觉、主动学习能力的要求格外迫切。商法的成文法化是近代主权国家法律进化的结果,但成文法本身具有局限性。一方面,商事实践的丰富性不可能全部依赖成文法来调整,实践中还有大量的商事习惯作为法律渊源,如果不了解商事习惯,往往会感到商法适用的困惑;另一方面,商事实践的发展迅猛,新的商法问题如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不断涌现,成文立法的预见性却相当有限。加上我们大学的学习时间有限,内容有限。很可能在大学所学习的商法知识在毕业后的工作中不够用,甚至某些知识已经过时,这些都是正常的现象,也恰恰说明我们在学习商法时不仅要掌握成文法的理论和知识,还需要以开放、积极的学习态度,调动起我们对于商法的认知兴趣、探索愿望和创造能力,持续关注商事实践的发展,汲取新的商法理论,养成自觉、主动学习的习惯。而具备这种持续的学习能力,会使我们受益终生,在以一己之力参与中国法治事业的同时,也会成就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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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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