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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9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并介绍其制发背景、主要价值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回答记者提问。

小编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30批121例指导性案例进行分类汇编,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后台回复关键词“最高检”免费获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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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法宝引证码】CLI.3.5077228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1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定,现将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等六件案例(检例第116—121号)作为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17日


检例第116号: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处罚;释法说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民检察院化解行政争议应当注重释法说理,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解心结、释法结。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坚持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重要职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理念,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着眼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检察院化解行政争议,应当加强释法说理,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为当事人解心结、释法结,既体现法的力度,又体现法理情交融的温度,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监督的公正性、透明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4568441 


检例第117号:陈某诉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促成和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行政赔偿监督案件,依据行政委托关系确定行政机关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定补偿和赔偿标准幅度内达成和解。对于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应当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凝聚化解行政争议合力。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未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行政赔偿监督案件,可以促使应当担责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补偿标准幅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征收拆迁等行政事务的公司从事受委托的行为违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强制拆除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监督案件,在查清案件事实、厘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兼顾监督公权和保障私权双重目标,既要促使行政机关对其委托事务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后果承担责任,又要将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限定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确保公平合法地解决行政赔偿争议。


(二)检察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凝聚合力,促进疑难复杂行政争议的化解。检察机关对于久拖未结的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多级联动,上级检察机关通过交办、督办、参与调处等方式,发挥协调指导作用,争议所在地检察机关充分调查、走访,发挥熟悉当地情况、就近开展工作的优势,齐心协力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4568442


检例第118号:魏某等19人诉山西省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履行法定职责;抗诉;公开听证;解决同类问题


【要旨】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为保障申请人及时实现合法诉求,维护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同等情况的其他主体合法权益,可以继续跟进推动行政争议化解,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成解决同类问题。对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为由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行政争议,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明确,推动行政争议解决,促进系统治理。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为及时实现申请人合法诉求和维护具有同等情况但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出抗诉后可以继续跟进推动行政争议化解,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成解决同类问题。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从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诉累出发,对于与案件相关的同类问题,除抗诉之外,注重采取跟进督促、沟通协调、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二)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为由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行政争议,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依法公正解决争议的基本前提,也是精准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必然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晰为由执行相关规定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商请政策制定机关进行解释,明确规则,解决分歧,促进争议解决的同时推进系统治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5.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条、第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10.1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4568443


检例第119号:山东省某包装公司及魏某安全生产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非诉执行监督;公开听证;检察建议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并提出合法正当诉求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可以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活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现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指导意义】


(一)行政相对人未就行政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在行政非诉执行阶段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提出合法正当诉求的,检察机关可以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决定及行政裁定违法,侵犯其正当权益,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可以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和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查清案件事实,明晰权责,凝聚共识,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实质性处理,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通过监督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强制执行是否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推动依法执行、规范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活动,应当审查准予执行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发现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九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4568444


检例第120号:王某凤等45人诉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交织;一并化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监督权力”和“保障权利”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对与行政争议直接相关的民事纠纷应一并审查,促进各方达成和解,通过解决民事纠纷促进行政争议的一并化解,及时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系列案件,应当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监督权力”与“保障权利”的结合点,促进各方达成和解。涉众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处理不当可能影响社会大局稳定。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检察系列案件,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明晰法律关系、厘清是非责任基础上,秉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理念,恪守客观公正立场,依托基层政府搭建各方磋商平台,畅通群众表达渠道,回应当事人诉求,促进各方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实现和解。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与民事纠纷相互交织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加强分析研判,通过推动民事纠纷的解决促进行政争议一并化解。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设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司法效率。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事纠纷的行政检察案件,通过查明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申请人的真实诉求,综合研判民事纠纷解决对行政争议解决的作用,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和解,进而推动民事纠纷行政争议一并化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4568445


检例第121号: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超过起诉期限;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撤销冒名婚姻登记;刑事立案监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行政案件,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指导意义】


(一)对于因超过起诉期限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难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的行政案件,并不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合法。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不能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应当从促进依法行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角度,进一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解决好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加大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司法救助力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少行政争议持续时间长、当事人双方矛盾深。化解行政争议应当以精准化为导向,加强精细化审查,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辨明是非,为化解争议奠定基础。针对法律适用的争议,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分析论证,统一法律适用分歧。对于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瑕疵的,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解决。对于当事人因多年诉讼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应积极协调司法救助,纾解当事人的生活窘困,体现司法温暖,促进社会和谐。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规定冒名登记结婚、假结婚可撤销情形,但结婚自愿是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则,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基本的结婚合意要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确属“骗婚”的,应当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法宝引证码】CLI.C.324568446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在发布会上介绍,从2019年11月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到今年坚持把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已经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开展,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


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要求检察机关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同时,修订后的对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重要目标予以明确,增加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的办理思路,为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示范、引导、规范地方检察机关办案实践,最高检日前印发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主题的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


检察机关化解行政争议9200余件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在发布会上介绍,截至今年上半年,化解行政争议9200余件,化解10年以上的陈年争议561件,其中20年以上的陈年争议102件,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身边事,为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作出了检察机关的努力。

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有四个特点


杨春雷在发布会上介绍,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来自重庆、江苏、山西、山东、北京、福建等6个省市,有四个特点:一是6件案例全部为实质性化解案件;二是6件案例均为重大、复杂、影响大的案件;三是体现规范性强、指导价值高的标准;四是强化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抓好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培训


杨春雷在发布会上表示,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价值在于指导。“案例发布了就要学、用,不能束之高阁”。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抓实抓牢案例的学习培训,真正把指导性案例学起来用起来。

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常态化解民忧破难题


杨春雷表示,检察机关要着力破解“硬骨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需求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敢担当、勇作为、出实招、求突破,将“解决问题”作为“监督权力”“保护权利”的结合点和落脚点,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


杨春雷表示,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是“十四五”时期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行政检察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在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的独特功能。

努力为企业发展“松绑”解困 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在检察监督、化解争议中,我们始终强调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把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作为目标,努力为企业发展“松绑”解困,提供良好法治环境。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共700余件。

通过司法救助促进行政争议化解120件


张相军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突出对困难群体的救助,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及时、主动给予司法救助,促进争议化解和服判息诉,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多元救助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今年1月至9月,通过司法救助促进行政争议化解120件。

三项机制服务保障民营企业


山东省平原县检察院检察长安小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方面,平原县检察院探索建立了三项机制:


一是建立涉企案件优先办理机制,对涉企案件实行优先受理、逐案报备、优先办理、联动办理;


二是建立结对联系民营企业机制,结对工商联建立派驻工作站,由党组成员一对一结对联系民营企业;


三是建立涉案企业定期回访机制。


指导性案例的办案经验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行政检察部主任李显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办理王某凤等45人诉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时,该院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走进行政机关、强化沟通,着眼共同推动“拆违”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构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化解争议合力;


二是走进人民群众、以心换心,倾听诉求、解开心结;


三是关注相关方利益,紧紧扭住镇党委政府这一关键力量,借助其属地管理优势,组织各方磋商会谈,推动“拆违”行政争议的一揽子化解。


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是做“和事佬”


张步洪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根据案情依法灵活运用监督纠正、以抗促和、公开听证等方式,保证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顺利开展,在实践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遵循精准监督理念,以查清事实、辨明是非作为化解争议的基础。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是做“和事佬”;


二是要紧紧抓住可以协商、调处概率高的案件,加大促和力度;


三是依法处理难以满足申请人实质诉求的案件,加强释法说理促进息诉服判。


领导干部包案化解行政争议2700余件


杨春雷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有助于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充分协调发展;有助于推进检察官聚焦主责主业,促进行政争议化解;有助于融合争议化解合力;有助于发现和解决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专项活动期间,领导干部包案化解行政争议2700余件,占化解案件总数的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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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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