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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波:论我国《民法典》的推介和输出 | 时代法学202102

【作者】薛波(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时代法学》2021年第2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推介和输出《民法典》是增进国家和国家之间理解与互信的重要途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为保证《民法典》推介和输出的工作质量,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民法典编纂参与单位协同配合,成立主要由学者和法官组成的宣讲团/使团,专职负责《民法典》的推介和输出工作。推介和输出《民法典》不表明《民法典》质量的精良,不等于简单的知识输送,不是为了宣扬国威,不是搞文化侵略和文化霸权,推介和输出效果亦不能以是否被继受为评判标准。关键词:COVID-19疫情;《民法典》;推介和输出;误区 
目次
一、推介和输出《民法典》的时代背景和战略意义
二、《民法典》推介和输出的比较法考察
三、《民法典》推介和输出的方法建言
四、推介和输出《民法典》的误区澄清

推介和输出《民法典》的时代背景和战略意义

  2020年上半年以来,由于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COVID-19)疫情肆虐全球,域外“反华”势力高涨,恶意诋毁、污名化中国的言论层出不穷。2020年2月3日,美国《华尔街日报》文章标题称中国为“东亚病夫”,引发轩然大波;2020年2月1日,德国发行量最大的严肃时政类周刊《明镜》刊用“新型冠状病毒:中国制造”的文章;法国某报纸在头版位置刊发类似“大字报”文章,还用“黄色警告”这样具有种族歧视的语言,并配发一名女性佩戴口罩俯瞰北京市的图片;北欧丹麦出现了辱华漫画抹黑中国的国际形象。有部分国外学者撰文称中国的COVID-19疫情数据造假,感染人数造假,疑似病例造假,死亡率造假。COVID-19疫情发生后中国的野生动物市场重新开张,继续将蝎子、蝙蝠作为传统中药买卖交易,中国政府没有兑现关闭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的承诺。更有大肆报道某些哗众取宠的律师起诉中国的新闻,指责中国输出假冒伪劣物资,实施“掠夺性”援助,以此营造保护本国工业不受中国制造冲击的舆论氛围。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印度、埃及等国更是频繁叫嚣向中国“追责索赔”,全方位、多角度诬陷中国的目的是把COVID-19疫情责任推卸给中国。2020年4月27日,美国原总统特朗普在新闻发布会上宣称,应当对中国COVID-19疫情早期的应对情况展开独立调查,美国白宫带头要求将行政文件里病毒的名字都改成“武汉病毒”。污名化操作的背后实质是借病毒“武汉源头说”甩锅给中国,以达到“祸水东引”、转嫁国内抗疫不力责任之目的。


  面对西方部分国家污名化的态度和做法,中方外交部发言人多次澄清,中方始终秉持公开、透明、负责的态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积极开展合作,为全球抗疫斗争作出了卓越和突出的贡献。据外交部发言人介绍,中国先后向全球82个国家和世卫组织、非盟提供了援助,向127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提供了抗疫物资援助,向世界卫生组织捐款高达5000万美元。中国主动推出COVID-19疫情防控网上知识中心,在线分享COVID-19疫情防控科普、培训视频、最新技术指南和研究成果,获得了全球20万人的关注;专门建立国际合作专家库,密集组织具有实战经验的权威公共卫生和临床专家,向全球180多个国家、10多个国际和地区组织分享经过中国实践检验的防控措施、诊疗方案和技术经验。中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共享COVID-19全基因序列,第一时间甄别病原体,与大部分COVID-19疫情严重国家召开多场视频会议,分享抗疫经验,甚至还向COVID-19疫情最严重的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派遣了大批医疗队,奔赴COVID-19疫情一线帮助抗疫救危。中国在自身COVID-19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积极帮助他国抗疫,展现了大国担当,履行了大国责任。


  “疫情就是一面照妖镜”。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资本主义国家和媒体对中国抗疫的极端诋毁、污蔑和误解,除中西意识形态和经济、社会、文化、宗教基础不同外,核心原因更在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方式和治理逻辑相当陌生,对中国的制度文明建设以及中国的传统文化缺乏直观认识和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不啻为中西双方展开沟通和对话的“一剂良药”。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不仅具有法技术层面的意义,亦承载着十分重要的历史、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功能。第一,《民法典》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演进史。近代中国,积贫积弱。西法东渐以降,从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到2014年启动民法典编纂,一百多年间,总计九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草拟过11稿民法典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分别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2014年五次启动民法典编纂,期间历经坎坷劫波,难以尽言。民法典编纂史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演进史。第二,《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中,依法治理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异常关键的角色,它通过对私权的宣示、保护和对公权力限制方面的制度设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第三,《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各类市场主体产权的确认和保护、交易自由原则的提倡和鼓励、交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违约和侵权责任的分担,均和民法息息相关。我国发展到现阶段亟需通过《民法典》形式将市场经济建设的成果确认和巩固下来。第四,《民法典》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成就的凝练和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陆续颁布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法》等一系列的民事单行法。为保障这些民事单行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还陆续颁布了规模庞大的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群体。我国此次《民法典》编纂正是基于这些单行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编订纂修完成的。第五,《民法典》是中国私法文化和民族精神的浓缩。《民法典》因其对社会生活影响的广泛性和深刻性,承载着一个民族共同的文化记忆,彰显着这个民族鲜明的精神特质。“正德、利用、厚生、惟和”这些中国传统价值观在《民法典》中得到了突出体现。典型如,《民法典·合同编》借贷合同部分规定禁止放高利贷(第680条第1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第1077条)、《民法典·物权编》专章规定居住权(第十四章第366条—371条)等等。第六,《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载体。作为《民法典》编纂的精神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了我国《民法典》的条文设计和制度构建的全过程。例如《民法典》鼓励见义勇为,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84条);规定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185条);增设好意同乘(第1217条)、禁止霸座的规定(第815条),倡导构建和谐、文明、诚信、友善的社会。


  按照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关于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区分的思想,欧洲的法律具有逻辑性和形式理性的特征。自罗马法以降,民法即具备“形式理性”特征。19世纪欧洲大陆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兴起的民法法典化运动,使民法的“形式理性”特征得到了集中的呈现。通过对《民法典》体例编排、内容设计、概括条款、术语表达等一系列设计,体现出强烈的精确性、可计算性和可复制性,最终使《民法典》能够跨时空、跨地域传播,成为沟通国家和地区之间法制文明和文化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在全球抗疫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中西文明和意识形态对峙和冲突加剧的背景下,推介和输出中国《民法典》可谓恰逢其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和战略意义:第一,推介和输出《民法典》是增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理解和互信的重要途径。《民法典》的全部内容无外乎社会生活的记载和总结,它必然要展现中国人生活世界的重要部分,呈现中国人的重要社会交往规则和实践理性。我们推介和输出中国《民法典》,就是推介和输出中国社会的交往规则和实践理性,推介和输出中国的民族形象和精神气质。让世界认识中国、了解中国,了解中国国家的治理逻辑和治理思路,了解中国的私法制度和私法文明,藉此增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理解和互信。第二,推介和输出《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至今已逾20年,2010年中国的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2013年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成为全球120个国家的第一贸易伙伴,进出口总额达4.16万亿美元,约占全球贸易总额的12%。当今世界,以电子商务、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科技技术日新月异,正在重塑着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中国已经完全融入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浪潮,世界需要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最新发展,中国亦有必要向世界分享自己市场经济建设的成就。《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建设的基础法律,凝结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经验和共识。我们推介和输出《民法典》就是向世界展示和分享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经验和成就。第三,推介和输出《民法典》是推进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在一带一路成员国之间打造一个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人类社会成为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已经成为共识,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依存程度日益加深,但同时亦共同面临着粮食短缺、气候变化、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爆炸、网络攻击、疾病流行、跨国犯罪等全球非传统安全问题。所谓“文明新旧能相益,心理东西本自同”。在全球共同抗疫这一特殊的时代背景之下,世界各国有必要本着不同文明之间相互借鉴、合作共赢和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寻求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推介和输出《民法典》,就是和世界各国凝聚价值共识,探寻人类生存和人类文明发展的重大议题。


《民法典》推介和输出的比较法考察


  推介和输出《民法典》绝非空穴来风,而是具有深厚的比较法基础。域外民法典输出和传播历史悠久,为我们提供了多元的参照范例和借鉴样本。众所周知,近代民法滥觞于罗马法,追溯民法典输出的源头,最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的是罗马私法。公元6世纪,由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完成的《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Codex Digesta,Institutiones)三部法律法规的汇编亦被称为“Codici”,最终确定了在罗马法系中法律术语的含义为“法典”。19世纪末,法、德、奥地利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掀起的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在全面继受和发展罗马私法体系的基础之上形成了所谓的“民法法系”或者“大陆法系”。


  《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中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自19世纪以来的近一个世纪,其一直占据领导地位。《法国民法典》紧随拿破仑的军旗摇曳,风靡于欧洲各国。其不仅传播给了欧洲的拉丁民族,影响还遍及东欧、中美、南美洲甚至北美许多地区。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荷兰、瑞士、德国、罗马尼亚、俄罗斯、土耳其、美国及许多拉美国家均深受其影响。1838年的《荷兰民法典》在体例结构和内容上与法国模式极为接近,1837年意大利都灵的《阿尔贝蒂诺法典》、1819年拿波里的《波旁法典》以及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均仿效《法国民法典》制定。1832年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书》(1917年失效)的民法部分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1869年的《土耳其民法典》、1864年的《罗马尼亚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以及1880—1950年间制定的保加利亚法律也都以法国法为基础。1949年的《埃及民法典》效仿《法国民法典》,随后叙利亚(1949)、伊拉克(1953)、利比亚(1954)、索马里(1973)和阿尔及利亚(1975)效仿埃及制定了民法典。突尼斯和摩洛哥的债法和合同法以法国法为基础。美国1806年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和1866年的《魁北克民法典》亦深受法国民法典之影响。据统计,《法国民法典》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政治实体超过45个,可谓近代以来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典之一。


  《德国民法典》深受历史法学派精神的浸润和锤炼,制定工作前后历时23年,虽然《德国民法典》的被继受程度远逊于一百年前的《法国民法典》,但是在生效后的数十年,亦对远非和德国毗邻的国家产生了有力影响,前苏联个别加盟共和国实施的一些民法典在形式、结构、内容上多与《德国民法典》接近。1940年颁布的《希腊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和《德国民法典》一致,总则部分之后是债法、物法、家庭法和继承法,总则内容亦基本与《德国民法典》第一编相同,债法中有3/4的规定出自《德国民法典》。在亚洲,暹罗王国(即泰国)1924年至1935年间引入的民法典除家庭法和继承法之外,亦主要取自《德国民法典》,仅仅在文字形式上略作改进。日本1890年颁布的旧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但颁布后即遭到“延期派”的激烈反对,1891年穗积八束在《法学新报》(当时日本反对派的机关党报)发表了“民法出而忠孝亡”的雄文,导致旧民法施行被延后,重新起草新民法。1898年施行的新民法改采《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为学习对象,分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自清末维新变法以降,中国一开始制定民法典就深受德国法的影响。大清宣统三年(1909年)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完全采用《德国民法典》五编制体例。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亦和《德国民法典》完全一致,立法原理和素材也主要源自德意志法系。参与立法的梅忠协先生曾喟叹:“现行民法,采自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采自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不是照账誊录,便是改头换面。影响之深,可见一斑。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一改《德国民法典》过度概念化和体系化之弊病,以清晰分明、相对有余地的体系、简洁通俗的语言在国外广受重视。在20世纪私法法典化诸国之中,几乎没有一个立法者不在其新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意大利和希腊)或者在其现行法改革中参照瑞士的经验。《瑞士民法典》颁布后,在德国甚至有意见提出废除《德国民法典》,由瑞士法典取代。1922年土耳其在凯米尔·阿塔图尔克的领导下建立共和国后,瑞士的法典编纂(包括债法)差不多完全未予改动,于1926年作为土耳其的新民法典被引入。这一继受将土耳其数百年来适用的伊斯兰习惯法彻底废弃。


  上述各国民法典的输出和传播给我们提供了多元的参考样本,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基本的认识:第一,民法典的域外输出大致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后发国家为了实现赶超目标、变法图强地主动引进(如日本);另一种是殖民国强力输出后的被动接受(如荷兰),对此,我们应当仔细甄查和辨别。当今世界是一个文化多元、价值多元、选择多元的社会,以制度输出为“名”行文化殖民之“实”的做法早已经被历史所唾弃。我们在推介和输出中国《民法典》时,理应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第二,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域外输出属于一种普遍的文化移植和文化传播现象。民法典作为一国私法制度的集大成者,体现着一国的历史传统和私法风貌。民法典的域外输出和传播促进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文明之间的互惠和交流,无论是自主制定一部《民法典》抑或是被动接受,均有助于形塑该国的私法传统。


《民法典》推介和输出的方法建言


  尽管现代社会处于一个万物互联的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时代,通讯工具的发达和传播手段的多样为《民法典》的输出和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作为一项重大政治活动和外交活动,为保障《民法典》推介和输出工作的质量及其严肃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及时成立《民法典》推介宣讲团/使团,专职负责《民法典》的域外推介和宣传工作。《民法典》推介宣讲团/使团的具体构想如下:第一,设立依据。依据《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典·物权编》《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人格权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继承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七编的体例设计,抽调负责各编起草工作的核心专家和该领域最擅长的学者和实务专家组成。第二,机构性质。宣讲团/使团为专职负责《民法典》推介和输出工作的临时机构和专设机构。第三,牵头单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设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五家单位协助配合。这五家单位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加/协助单位,几乎汇聚了全国民商法领域最顶尖的学者,均深度参与到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民法典》的起草背景、体例结构、条文脉络、主要争议、规范配置、语言特点等比较熟悉。第四,人员构成。以参与《民法典》立法工作五家协助单位的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实务专家为主干,同时兼收部分商务界人士参与。关于人员名单的确定方法,建议先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筛选确定最终的人员名单。之所以采用“学者+实务专家+商务界人士”这种多元化的人员构成方式,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组织体制的独特性。众所周知,《德国民法典》历经萨维尼及其继受者普赫塔、海塞、耶林、温德沙伊德等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长期的学术锤炼和浸润而成。《瑞士民法典》则属于法学家欧根·胡贝尔的个人杰作,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与警察部委托其起草《瑞士民法典》,几乎由其一个人独立完成。我国《民法典》编纂完全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整个编纂过程自始至终秉持“开门立法”的方式,广泛汇聚社会各界意见。自2018年8月伊始,《民法典》各分编开始提请全国人大常务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7次公布各分编和民法典草案,累计收到410349位网名提出的951607条意见,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32件涉及民法典编纂的议案全部被吸收。我国《民法典》不是“学者立法”和“教授立法”的产物,而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第五,经费来源。宣讲团/使团专家的费用包括出访的交通费、伙食费、资料费、公杂费等,建议一体纳入当年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预算开支,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核、统一支付。当然亦不排除个别大型商务企业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担当和企业社会形象之考虑的自愿资助,宣讲团/使团费用来源可采用多元化的形式。第六,主要任务。参与国际法学界学术研讨会、讨论会、论坛、高峰论坛,开展与世界各国法学界的学术交流和学术研讨。推介和宣传我国《民法典》的形式过程、组织体制、体例结构、内容创新、主要特色等。第七,工作目标。扩大我国《民法典》的影响力和辐射力,让世界了解中国私法制度建设的成绩以及为世界民法发展所做的贡献和努力,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沟通和文化交流。第八,推介范围。主要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及美、德、法、日、意、加、澳等西方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第九,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宜过长,为半年到一年左右为宜,待宣讲/推介任务完成后自行解散。


推介和输出《民法典》的误区澄清

  推介和输出中国《民法典》必须要传递出足够的善意和诚意,这样才有可能得到更广泛的接受和认可。《民法典》的推介和输出需要谨防五大可能的误区。


  (一)推介和输出《民法典》不表明《民法典》质量的精良。推介和输出中国《民法典》不表明中国《民法典》就一定优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大陆法系经典民法典,更不是要和这些世界经典民法典一较高下。自清末维新变法以来,我国民事立法长期效法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的民事立法。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为我国历次民法典编纂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是世界法制文明宝库中的瑰宝,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美丽浪花,值得我们尊重、欣赏并且长期借鉴和学习。众所周知,民法典作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统一体,其适用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及法院等法律适用机关。因此,中国《民法典》质量的优劣需要民事活动参与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等法律适用者群体去判断,最终需要历史去做出评判。推介和输出《民法典》不能建立在对《民法典》过度自信甚至是自傲自负的基础上,《民法典》的颁布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后续对《民法典》的解释适用和相关配套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中国私法现代化依然“路漫漫其修远兮”。


  (二)推介和输出《民法典》不等于简单的知识输送。我国《民法典》的推介和输出不能止步于简单介绍《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条文内容,应当透彻地向域外民法学界讲清楚中国《民法典》对世界民法的扬弃和发展以及主要贡献:第一,在体例结构上,我国《民法典》在承袭潘德克顿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制的基础上,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首创七编制的体例。第二,在具体内容上,为加强生态和环境保护,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第9条)和公序良俗(第8条)作为民事活动的边界;为沟通技术理性与生活理性,将习惯确立为民法渊源(第10条),以体现国家对民间社会的尊重和容让;为助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民法典·合同编》专章增设保理合同(第16章);为顺应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确立为倡导性规范(第1043条)等等。第三,在编纂方式上,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一次性”的编纂方式,我国《民法典》编纂采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渐进式立法路径,先完善各领域的民事单行法,从而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然后将现行有效的民事单行法规范进行科学整理,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进而形成现行《民法典》。我们是“成熟一编就制定一编,另外一部分成熟再制定第二编,第二编成熟后制定第三编……经过不断摸索、不断积累、不断试错、不断总结最后汇聚合拢成统一民法典”采用的是“分阶段”而非“一次性”编纂方法。这些创新和特色才是推介的重点所在。


  (三)推介和输出《民法典》不是为了宣扬国威。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目前我国仍然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8123美元,为世界平均水平(10190美元)的80%左右,仅为美国(57638美元)的1/7,位居世界第68位。中国基础设施人均资本存量也只有发达国家的20%—30%。2017年中国的居民消费恩格尔系数为29.3%,仍然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在2020年5月28日两会上,据李克强总理披露:“我国有6亿人的月收入只有1000元,1000元在一个中等城市可能租房都困难。”中国在产业结构、技术创新、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在历史、哲学、数学、文艺、教育等基础科学领域和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推介和输出《民法典》是为了让世界各国了解中国的私法制度和私法文明,而不是宣扬国威。


  (四)推介和输出《民法典》不是搞文化侵略和文化霸权。中华文化自古以来就主张以理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以力服人者霸,以德服人者王。”中国人世代传承的价值观念是“合和”“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平和”“礼之用,和为贵”。《中庸》有云:“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吕氏春秋》则曰:“天地和合,生之大经也。”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和而不同”可以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项准则,承认不同,但是“和”是世界文化多元的必经之路。一代大儒钱穆甚至将“天人合一”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对世界文明的最终归宿。中国社会文化结构的最终导向是“邦和天下”“天下大治”“天下太平”“天下大同”“安定团结”。“永远不称霸,永远不做超级大国”是中国崛起对世界的庄严承诺。中国不搞文化侵略、文化霸权、文化殖民,世界文明应当多姿多彩、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互为借鉴,文化侵略和文化霸权注定将会被世界孤立,被历史唾弃。“不要看到别人的文明与自己文明有不同,就感到不顺眼,就要千方百计去改造、去同化,甚至企图以自己的文明取而代之。”“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任何想用强制手段来解决文明差异的做法都不会成功,反而会给世界文明带来灾难。”中国不会强行“输出”所谓的“中国模式”,亦不会在朋友有难时袖手旁观、隔案观火,更不会在伸出援手时夹杂私利。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将秉持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为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不懈奋斗。


  (五)推介和输出《民法典》不以是否被继受为评判标准。当今世界,早已不是19世纪《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资本主义殖民和扩张的时代,世界各国大多拥有自己独立的主权,无需强行输出自己的制度。一国需要不需要民法典、何时需要民法典、需要怎么样的民法典、民法典的参考模式和借鉴对象,均属一国的私法道路选择和内政问题,理应自主决定,他国无权粗暴干涉。在当今全球195个主权国家中,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民法典。中国推介和输出《民法典》不以中国《民法典》最终是否为他国所继受、继受的程度和范围为评判标准,概因《民法典》承载着亿万中国人民的基本价值和基本观念,承载着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市场经济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共识,凝结着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和思路。推介和输出中国《民法典》是为了让他国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成就和国家治理的逻辑和思路,了解中国的私法传统和法制文明,藉此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努力让中国《民法典》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陆上丝绸之路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和标志,为世界私法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元素、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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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2021年第2期目录

【专论】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宪法理论的核心要义

康琳琳(1)

【法学纵横】

2.清末民国时期中国行政诉讼法制论

倪洪涛(8)

3.论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的适当性”

王瑞君、贾文超(25)

4.澳门特色的预算权分配模式

梁维特(35)

5.平台经济中“二选一”行为的适法考量及法律应对

陈娟丽(42)

【法学争鸣】

6.论我国《民法典》的推介和输出

薛波(49)

7.民法典时代信托的制度定位、融入与发展

窦冬辰(57)

8.民法典视角下身份财产法特殊性的理性化重构

——夫妻财产关系的视角

谭佐财(71)

【司法实践】

9.全球价值链中商标权地域性原则的反思

——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新认识

石慧、徐立华(80)

10.买卖房屋过户不能时的合同解除权

——德国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夏平(88)

【域外法评】

11.美国法院埃尔科克引渡案评析

——“同一罪行”判明问题

胡城军、杨思琦(99)

12.投资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问题及完善

凌冰尧(107)





《时代法学》是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理论学术期刊,宗旨是:反映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努力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问题,促进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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