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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国人大法工委: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拟作6大修改

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说,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拟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来源 | 证券日报网、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在会上审议。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臧铁伟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制定实施本法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拟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三是,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四是,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对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对转移到境外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应低于我国的保护标准等作出规定。


五是,增加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完善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六是,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及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确要求。



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臧铁伟表示,当前,社会各方面对于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用高度关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中存在的信息骚扰、“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反映强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了有针对性规范


一是,对自动化决策的概念作出界定,是指通过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二是,自动化决策应当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包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信息质量原则,责任原则等,自动化决策,包括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应当在充分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在上述规则下,草案对自动化决策作出专门规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四是,赋予个人充分的权利,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历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在会上审议。
2021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提请二审。1.针对当前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使用等突出问题,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2.完善、充实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撤回同意、自动化决策、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等方面的规则。3.增加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4.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有关职责。国家网信部门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针对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等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此外,还要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5.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相衔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法律责任。
2020年10月13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处理者,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2.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3.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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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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