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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翻译的第一本意大利环境法典 | 新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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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环境法典》

总主编:吕忠梅

执行主编:竺效

译 / 校:李  钧 李修琼 蔡  洁


一、意大利环境法的历史和制定背景

  亚平宁半岛上的环保意识起源于古罗马时期,这是基本公认的事实。在古罗马流传下来的法律文献中,可以看到成组的针对土地、河流等自然元素以及与环境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干预的学说片段,它们以裁判官令状为基础,表达了古罗马人对自然环境及人类群体健康(salubritas)的朴素关切。
  令状具有紧急救济的功能,无需通过争讼程序,法官就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颁布令状,禁止对方当事人实施某一致损行为或者勒令其对已然造成的损害采取进行恢复。这一特性对于及时、有效地阻止环境损害行为和对环境损害施与救济是十分有利的。这些由裁判官创设的、常用来实现环境保护功能的令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1)关于水道的令状(Interdictum de rivis),禁止某人暴力阻止权利人清洁和修复水道等水利输送设备;2)关于下水道的令状(Interdictum de cloacis),禁止他人暴力阻止权利人对下水道的清洁和维修,以及禁止向公共下水道中注入不洁之物损害下水道的卫生状况;3)关于水源的令状(Interdictum de fonte),禁止他人暴力阻止合法使用人从水源取水;4)关于日常用水和夏季用水的令状(Interdictum de aqua cottidiana et aestiva),禁止他人无故阻止合法使用人于日常或夏季用水;5)制止暴力和欺瞒的恢复令状(Interdictum quod vi aut clam),勒令污染水井的人恢复水质;等等。
  对于古罗马人的环境保护理念和措施,有两个方面颇值得我们关注。首先,这些令状中的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并非专门为了治理环境而创设。它们能被应用于环境保护得益于以拉贝奥为代表的法学家的“脑洞大开”。拉贝奥指出:“清洁的水是土地的一部分”,它们或在那里产生,或在那里被收集(例如,水池、渔场或者水井),或因为最后流向那里。所以,任何在土地上施工或者在水中作业等人为导致空气、水质等自然环境资源污染变坏的行为,都可以,也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对公共设施、土地和水道等基础设施的破坏行为,对此,应该允许权利人适用相关的令状禁止这种破坏行为或者要求恢复。通过对“损害行为”和“损害对象”的扩张性解释,权利人也可以享受并行使自己对某一具体环境要素的权益。
  其次,法学家将一些令状(如保护公共道路的令状)的使用权授予了“民众”,即所有人都有权利对公共道路及邻近空气污染问题提请令状。民众诉讼的处理依据是基于环境元素属于“公有物”的理念,其在属性上既非损害赔偿之诉也不是行政制裁措施,介于公、私法之间,由私主体提起一个公共性质的诉讼,产生一个公共性的结果,该私主体因为从属于某一范围的公众而间接获得胜诉利益。这种模式与现代法上公私法分离的做法明显不同,它的存在或许可以为完善当前推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或者创设一种新的环境诉讼来解决生态损害问题)提供一丝灵感。
  现代法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立法,最早出现在意大利王国时期。例如1933年的水与电气设备法(R.D.1775),1934年涉及不健康工业规制的卫生法(R.D.1265)等,都包含了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共和国建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有关环境治理的专项法规是1966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办法》(L.615),其后还有1974年的《危险物质和药剂的分类及包装标识规范》(L.256)、1976年的《水污染防治规范》(L.319“梅而里法”)等。整体而言,在80年代之前,意大利的环境立法较为分散,仅针对个别污染事项,作为保障经济发展规划实现的附带品而纳入立法。零散的法规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现实中的问题只能通过扩张解释的方法应对,这一状况促使法律工作者们推进环境立法从零散、片面的单行法向系统化的全面立法转变。
  80年代前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1982年的《海洋保护法》(L.979)、1984年的《肥料使用原则新规》(L.748)和《有关垃圾处理的1982年第915号共和国总统令的第4条的首次适用规则》(D.C.I.)、1985年的关于保护特别环境利益区域的紧急规定(L.431“格拉索法”),等。在80年代的众多立法中,尤为重要的一部法律是1986年颁布的《设立环境部和有关环境损害的规则》(L.349),其在形式和效力上都成为法律工作者和评论者心中“真正意义上的”“有关环境保护的一般性法律”。有关建立旨在保护环境的中央专属部委的提议一经提出就获得议会的完全赞同和大力推进。最终颁布的法律规定了新设部委的组织结构和职能权限,将以前分散各部的职能统一在一起并对相关科技机构进行了重组,引入环境损害的预防、补充、赔偿等原则,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宣布严重危害环境和环境损害等各项法律制度。与以往的法律法规相比,这部法律表现出极大的创新性:一方面,她作为一个“连接机制”,将空气、水、土壤、垃圾等众多垂直分散的环境元素连结到一起,形成一个系统的、统一的调控、管理、保护体系。另一方面,她展现出一种“宪法层面的价值观”,肯定“环境价值”属于“全国社会”和“未来一代”,对环境的保护是一种“社会共识”。她所确立的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和责任细分等,都为后来的《里约宣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欧盟五项行动计划所采纳。尽管囿于所属年代的法治思想和制度,这部法律尚不算完备,但不可否认其作为意大利综合性环境立法的开端的意义。自此之后,环境领域的立法活动进入密集期。至2006年新的统一法规出台之前,发布具有国家效力的和地区效力的单行法律法规(包括法律、立法令、共和国总统令、部际会议宣告、部委令等)200项之多,其内容涉及大气臭氧、声音污染和垃圾处理等各个方面。
  法律法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问题也暴露出来。首先,以L.349/86为核心的单行性立法总是无法摆脱分散和片面的弊端,基本原则和共通条款的缺失导致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人类活动所触发的环境问题得不到有针对性的解决。而立法的滞后性导又迫使司法和立法机关无休止的面对各种各样的污染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其次,以“锁链式”环环相套的单行法规数量过于庞大,增加了行政机构和私主体的履行成本,既不便于查阅,也不便于执行和遵守。再次,原有的一些立法原则和目的、组织职能机构和制度设计已经逐渐失去了意义,有些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甚至反转性的变化。例如,议会有关报告环境状态的义务随着获取环境信息权和代表处制度在国内的适用成效而逐渐减弱。而在欧盟,负有汇报义务的主体实委员会而非欧盟议会。针对这些问题,“需要系统化和确定化的环境法”的需求再次被提起,其中两种“模式”最具可行性:要么就各个环境问题的单行法整合出一个“统一文本”,要么就环境法的整体内容和各个部分编订法典,即“法典化”。意大利人选择了前者。2004年第308号法律授权政府以统一文本的形式,就几个重要的环境领域和环保事项:诸如垃圾处理、水土保持、保护区管理等,进行重新调整和补充。2006年4月3日第152号立法令颁布了《环境法律规范》(也称“环境法典”),基本上取代了以往所有有关环境的单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历时15个月,编纂者在整合了最初的6个草案的基础上,又增加3个“共通规定”的条款。整个文本由六个部分组成,各个部分根据内容的多寡,下设编、章、节、条、项,一共318条规范,其后附加45个附件。该法令于同年4月29日生效(其中第二部分延迟到同年8月12日生效)。
  该法从颁布至今,已经进行过大小共27次修订、补充。自2015年开始,随着全人类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和关切程度的升级,环境法更是进入了修订的高峰期:接受、吸纳国际条约和欧盟指令规定的相关要求与标准,调整了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原则,增加并健全环境评价系列机制,不断更新有关土地、水、空气及垃圾处理等领域的环境保护措施。截止至当前,整个意大利“环境法典”正文共增加2个“部分”,3个“章”,共计96个条款,附件也增加至61个。修订程序仍然在继续。

二、意大利“环境法典”的内容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即在上文所谓三个“共通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有关环境法律规范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包括本法所适用的领域、战略环境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环境许可,针对土壤、水资源、垃圾处理和空气污染的治理以及环境损害赔偿。明确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优化环境,合理谨慎的利用环境资源,提升人类生活质量。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新的环境问题,规定了后续措施的采用标准。并明文规定了环境法的制定原则、环保活动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辅助性原则和忠实配合原则,以及环境信息的取得权和合作目的的参与权。
  第二部分“战略环境评价(VAS)、环境影响评价(VIA)和环境综合许可的程序(IPPC)”。共6章,其中第三(乙)章“环境综合许可”为2010年新增章节。充分贯彻欧盟(欧共体)2001/42/CE号指令、85/337/CEE号指令、97/11/CE号指令、2003/35/CE号指令和2008/1/CE号指令,设定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评价制度,就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方案,与人类生存环境和健康相关的事项进行评价;并为了减少污染和污染源的排放,设立环境综合许可制度。明确与此相关的基础性概念、规范的对象,明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设立环境影响核查技术委员会和环境综合许可调查委员会,并就评价与许可的一般性程序及其之间的协作与简化做出规定。
  第三部分“土壤保护和抗沙漠化、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管理的规定”。该部分由于涉及了土壤和水资源两个重要的环境领域,因此“体积”最为庞大,共三编,11个章,所包含的条款数额比重达到整个法规的1/3。其中,第一编关于土壤保护和抗沙漠化,旨在通过塌陷防治、排除危险情况和抗沙漠化等途径实现土壤和地下土的保护和治理,以及对域内水文环境的治理。第二编关于水污染的防治,旨在减少对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水资源的污染,通过适当手段保护并改善水资源质量,实现对水资源的持续、稳定和公平利用。第三编关于水资源的管理,以水资源管理规范和综合水利服务为对象,涉及环境和竞争的保护、确定提供综合水利服务的根本等级,以及相关职权单位的基本职能。第四编补充规定一些临时性规定与最终规定。
  第四部分“废弃物管理和污染场所改造的规定”。废弃物的管理关乎公共利益。废弃物的整治应遵循预防原则、制止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比例原则、承担责任原则、产生废弃物的源头材料使用过程中所涉及各主体的合作原则,以及“谁污染、谁付费”等原则。本部分共设6章,规定了废弃物、包装和特种废弃物的管理措施,以及废弃物的焚烧、城市废弃物管理费的征收和污染场所的改造。其中,有关废弃物的焚烧一章(第三(乙)章)为2014年修订时新增加的章节。在采纳相关欧盟指令的基础上,对废弃物的管理和受污染场所的修复进行了规范,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的废弃物治理措施,以减少垃圾产生和废弃物管理过程中的消极影响。2017年的修订中,又特别将练兵场、射击场等军事操练场所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第五部分“空气保护和大气减排的规定”。共3章。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中设定的大气质量目标、预防和减少对大气排放,针对可能向大气产生排放的设备(包括民用取暖设备)设定排放限值,规定排放许可和活动规范、排放物的取样和分析方法和用以评价测量值与排放限值是否相符的标准。规定了额定热输入小于3MW的民用取暖设备的安装、修改和排放限值。规定了燃料,特别是用于供暖能力低于阈值的民用供暖设备和用于海事用途的供暖设备的燃料。2016年新增第五(乙)部分“特殊设备的规定”。由第298-2条独立构成一章。专门就二氧化钛和硫酸钙的生产活动进行规范。2017年又新增了有关中型民用燃烧设备的规定。
  第六部分“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共3章。分别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对土壤、地下土层、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海洋排放污染物和垃圾处理等专业活动,也包括出于故意或过失的非专业活动;既针对实际产生的环境损害,也针对可能发生的潜在损害威胁。规定了环境损害威胁的预防措施和修复措施,特别针对尚未确定,但有明显证据显示存在环境损害的风险与威胁的情形,赋予风险的制造者一个紧急预防和排除险情的义务。授权环境和土地海洋保护部行使损害赔偿诉权,向造成损害的主体诉请民事赔偿。2015年,增设第六(乙)部分“环境保护的行政和刑事违法的处罚规定”,针对尚未对法令所保护的环境资源、城市规划或景观资源造成现实损害或者现时、确定的危险的环境保护违法情形科以处罚。加重了对损害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
  附件。共61个,分别对应第二部分到第六部分的规定。内容包括自治区主管资格、环境报告的内容、水体的功能性分类标准、敏感区域的确定标准、危险物质清单、垃圾焚化场排放标准,等多项技术指标和规范。

三、意大利“环境法典”对中国环境法典化进程的启示

  意大利素来被誉为欧洲花园,意大利人倡导健康的生活理念,意大利国家看重并大力发展旅游产业,这些元素都促使意大利环境法的制定工作不断追求更高更完备的效果。作为在意大利全境范围内有效的最高级别的环境法律法规,该法具有很多突出的优点:
  其一、大环境概念拓宽法规的适用范围。专项立法时期因限定调整对象而限制法律适用空间的警示对后期的立法产生很大影响。《宪法》、06年的统一文本以及相关的法律文献都没有对“环境”作出明确的定义,而是将对环境的保护作为立法目的,以此来拓展环境保护的广度。最终形成《宪法》、专门法和其他部门法共同加持的保护体系。其中,《宪法》第9条规定:“共和国对自然景观和国家的历史文化财产进行保护。”自2001年起,《宪法》第117条规定:“国家就下述事项进行立法:……针对环境、生态系统和文化财产的保护。”最高法院以上述根本法为基础,将环境描述为“自然资源和人类活动显著成果的大背景”(Cass. pen., sez. III, 28 ottobre 1993, n. 9727)。
  其二、确立了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新的、有益的原则和制度。自86年第349号法律到06年的统一文本,意大利环境法律规范不断在创造、引进和完善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统一文本在349号法律的基础上优化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范、引入战略环境评价制度、实施综合水循环管理和设立流域管理局、预防和控制废弃物的生产并促进再利用、制定大气排放规则,以及引入共同防御原则,环境信息向公众公开制度,等等。这些原则和制度在当时具有创新性和开拓性,直至今日也是全球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和发展方向。
  其三、法规和科学数据的良好结合。较之传统部门法,环境法的实践与自然科学的结合最为紧密。环境影响评价、排放治理标准、授权许可评估都离不开具体的数据指标和科学的评定检验方法。而统一文本囊括了土壤、空气、水、废弃物等多个纵向环境领域,所涉及的数据、指标之大可想而知。现有的附件部分的文字规模甚至超出了法规正文本身。这在部门法中是十分罕见的。这一做法为统一文本的适用创造便利,公、私主体仅仅通过一个文本就可以获知其在生产、活动中应该具体遵守的各项标准。
  当然,环境法作为新时代最重要的一个部门法,我们可以预想到其体系的庞大、内容的繁杂、更迭的迅速和对科学知识、技术的纵深需求的多样化,这给立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意大利环境法的法典化进程还没有最终完成,体系构建和内容的分布都不够完备,在规则和处罚条款的安排上多有冲突矛盾之处。此外,长期的修订过程导致环境法文本在文字表述上间或出现一些不连贯或错误的情形,影响了法典的严谨性,这也需要在最终的定稿过程中谨慎修饰。
  尽管如此,对于刚刚将环境法法典化进程提上日程的我国而言,意大利“环境法典”还是具有诸多可供参考借鉴之处。
  首先,应审慎对待立法模式的选择。法典的优势有目共睹,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环境法法典化也与我国整个成文法体系相一致。但是,即使是以法典化为最终目标,我们也应该就如何实现法典化进程做出谨慎的思考。环境法的复杂程度比起我们现有的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过之而无不及。诚如意大利环境法从颁布至今12年也仍未完成法典化,其初始文本耗时15个月,被普遍批评过于仓促;现如今伴随着自然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自身的快速发展,对文本的修订似乎也频繁的让人看不到完结的那一天。这既是意大利人对法典的迷恋情怀也是“法典”二字对意大利人的桎梏。有鉴于此,我们应该以自身条件为基础充分对比法典与单行法/特别法的优劣,反复思考如何妥善解决法典封闭性与环境法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确保环境法具有时代前瞻性且可以灵活的应对不断更新的环境保护和法治发展要求。
  其次,应审慎对待法典结构的整体预设。需要考虑总的原则和制度与各部分和各个具体制度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头重脚轻或者某个环境领域独大的问题出现。需要考虑处罚章节的设置,协调处理处罚或赔偿制度与其他部门法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需要处理好制度条款和技术指标的配套衔接,力求数据指标与制度进行无缝对接的同时又要注意避免法典体积的过度膨胀。还需要注意国内法对国际条约、指令的采纳,环境问题是全球化问题,环境法的立法和实践不但不能与国际社会脱节,相反要密切关注国际法的变化和国际环保技术、手段的革新,对于有益于我国的,应及时引进、快速更新。
  最后,需审慎设计法典化的过程和参与人员组成。环境法的法典化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程,前期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尽可能全面的考察别国法和国际法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认真评估我国现阶段的环境保护能力和资源,成立适宜的起草团队。从最初的立法令看,意大利组织了一个由专家委员会、议会负责人委员会、自治地区代表和公共、集体利益代表组成的团体共同负责“环境法典”的制定并对其影响进行评价。结果却颇受批评,舆论指责专家学者的意见过分理论化、缺少实践性,而自治区代表和公私组织代表则很难真的加入到这个过程中去表达任何具有实际意义的意见。在意大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考虑如何协调立法人员和各技术领域专家学者的通盘合作,确保未来的环境法典不只是一部原则性的法律文本,而应具有更高的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意大利“环境法典”翻译工作的说明

  意大利环境法典的翻译是“各国环境法典译丛”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由吕忠梅教授牵头,我的同事竺效教授具体负责。感谢两位教授在意大利环境法典翻译过程中的理解和支持,凭借对环境法事业的热爱,对环境法理论的推崇,对环境法翻译质量的执着,他们“容忍”了翻译小组的“龟速”和无数次的“一言不合就返工”。从未有催促,只有令人倍感温暖振奋的理解与关切。特别是竺效教授,不仅委以重任,更是将包括他本人在内的研究团队都奉献出来,鼎力相助。
  翻译组由我本人负责。蔡洁是我的学生,意大利语专业,在人大获得知识产权法双学士学位。我们在人大课堂上相识,亦师亦友。李修琼女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在翻译人手紧缺之时,经我可爱的罗智敏师姐介绍,爽快的加入了翻译组。
  翻译工作从2017年3月正式开始,至2017年底完成90%。之后遭遇了2017年的重大调整,修改率超过40%。是否重新翻译,成了一道摆在翻译组面前的艰难选择题。有同仁建议我们仍然采用旧稿,将译稿时间定在意方修法之前。这样做可以免除翻译组的劳苦,但势必会大大减损中译本的时新性和学术参考价值。我毅然决定重译,两位伙伴也毫不犹豫的予以支持,在此向她们表示由衷的感谢,特别是蔡洁,大部分的修订都恰巧出现在她负责初译的部分。
  意大利环境法典的翻译工作还受到了意大利学者的热情支持。其中尤为要感谢的是我的导师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老先生是推动中意法学领域学术深入交流的奠基人之一。时至今日,70多岁高龄的他仍在为这一事业无私奉献。当我告知他准备翻译意大利环境法时,教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表示愿尽其可能提供各种支持。翻译过程中每每来信都会询问翻译进度及翻译中是否遇到困难,在我撰写序言之前还特意来信叮嘱不应遗漏环境保护的古罗马法源并向我提供了详细的参考资料,在此向斯奇巴尼教授表示感谢。此外,还要感谢罗马“智慧”大学的环境法专家M.Luciani教授、罗马第三大学的A.Farì教授和卡拉布里亚大学的D.Pappano教授,三位教授作为意大利环境法方面的专家在北京期间与会期间特意组织了一场答疑,为我们解决了翻译中遇到的诸多重要法律问题。而Pappano教授在后期的校对过程中又义务承担了我的“私人环境法顾问”一职,在遥远的意大利通过电邮给予我最简洁到位的解释,帮助我解决了一些外国人不易理解的意大利用语。
  同时,感谢在翻译过程中曾经给予意见的政法大学罗智敏教授、翟远见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吴沈括教授。感谢在法典校对后期给予过特别帮助的人大法学院硕士冯帆同学和博士梁晓敏同学。并向在翻译过程中为我们给予过任何帮助和支持的朋友们表示最最诚挚的感谢!
  以下是对此次翻译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的说明。
  1.本次翻译所参考的原文选出自normattiva.it网站。为了向公众提供一个免费咨询意大利全部法律法规的服务渠道,意大利政府根据2000年12月23日第388号法律 “有关国家年度和多年度预算结构的规定(2001财政法律)” 第107条和2008年12月22日第200号法律令“有关简化规范的紧急措施”设立该网站,并于2010年3月19日开始运行。本次翻译的原始文本为normattiva.it 网站于2017年12月28日前公布的全部正文文本,包括添加和删除的部分,网站自行添加注释内容不属于本次翻译对象。附件部分涉及各种标准、数据,内容庞杂,篇幅与正文等量甚至更甚,碍于翻译项目时间较短、翻译组人员所具备的自然科学知识有限,且其内容或者为世界或欧盟通用或为意大利本国需要而定,故本次翻译只翻译其标题。期待将来能有机会对该部份进一步完善。
  2.关于该法的称呼,在意大利本土就有四个,文本的标题是《有关环境的法律规范》(Norme in materia ambientale),发文字号是2006年第152号立法令(D.Lgs 152/2006),本质上是一部“环境法统一文本”(Testo Unico Ambientale/“TUA”),民间乃至学术界也惯称之为“环境法典”(Codice dell'ambiente)。在意大利官方法规网站normattiva.it上,该环境法文本被置于一众法典之中,“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之所以如此独特,是因为环境法仍在修订之中,虽然是以法典作为最终目标,但是法典化的过程尚未完成。在各部分内容未能按照一个体系化的结构按部就班、具备法典应有的姿态之前,官方不能正式确认其“法典”身份。当然,也正因如此,立法者和法学家们才得以不受法典之形和修典程序的束缚,放开手脚、全神贯注的对环境法做实质上的修改,使其内容不断完善,并尽可能保持法律对环境问题走向的高度关注,保证将来的法典不落后于现实,甚至能具有理想的前瞻性。在翻译意大利环境法的过程中,我们就定名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考虑到此次中译项目的初衷是为了传播意大利环境保护立法经验,供中国学者研究学习,促进中国环境法的法典化进程,故而最终选择《意大利环境法典》作为中译本的名称,与该系列译丛保持一致,也借此祝愿意大利环境法早日完成法典化进程,成为名副其实的环境法典。
  3.为了适应中文格式要求和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在翻译过程中对原文的编号和标点进行了如下处理:
  其一,对立法令自身所使用的“部分”到“节”的编号,凡涉及数字时统一使用中文数字表示,如下例所示:

  当编号中有“bis”出现时,翻译为“(乙)”,如“Parte Quinta-bis”翻译为“第五(乙)部分”、“Titolo III-bis”翻译为“第三(乙)章”。
  其二,对立法令自身所使用的“条”及以下的编号,凡涉及数字时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下例所示:

  当编号中有“bis”等出现时,翻译为“-2”等,如“Art.180 bis”翻译为“第180-2条”、“Art.180 ter”翻译为“第180-3条”,以此类推。
  其三,对立法令自身编号中存在特殊情况的相应处理。在长期的起草编纂过程中,意大利环境法的文本中存在极少数编号错误的情形。对此,中译本采用尊重原文本,即保留原文本并加脚注说明的方式予以解决,敬请读者知悉。
  其四,对法条中引用的附件,中译文采用原附件编号格式,具体可参见后文所附“附件目录”。
  其五,对法条中引用的其他法律法规,“条”以上编号采用与立法令编号相同的翻译标准,“款”及以下编号则使用原文,避免因中文翻译导致读者无法准确查找到该法律法规原文。
  4.翻译中有诸多涉及政府部门的地方,因意大利环境法编纂时间较长,期间政府部门的组成多有变化,因此出现了很多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部门名称,如文化财产与文化活动部、文化财产文化活动与旅游部等。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按照原文的部委名称全称进行翻译,故不同的名称代表不同时期的部委组成,不存在简称的情况,敬请读者知悉。
  5.为了适应中文的行文要求、保证阅读理解上的连续性,对文中有关法律沿革的内容做了语序和格式上的调整,将涉及法律修订和转换的内容纳入括号放在原始法规之后,并采用特殊字体突出显示,方便读者理解。
  6.为了适应中文的行文和阅读习惯,对文中的一些标点做了中文化调整。这里主要是指将款下各项及最末子项文后所使用的“;”调整为“。”,敬请读者知悉。
  说实话,当我最终把审校完的样稿发回给出版编辑时,我的内心并没有极大的喜悦和完成一项工作的轻松,相反我依旧诚惶诚恐,回想起自2017年10月以来,几次三番被意大利政府网站上突然袭击式的更新搞得欲哭无泪,一遍遍逐条核对然后返工的惨痛经历,谁知道那个盛产皮靴的靴子状国家还有多少只绿色环保靴子要扔下来……时至今日,当我摩挲着《意大利环境法典》深绿与新绿交织的封面,终于可以安心片刻了。当然,对于一个仍在完善中的“未来法典”,对于一次带有“尝试性”的翻译,意大利环境法典的翻译工作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作为译者,我们会从心底直面可能出现的谬误,在不断进行自我修订的同时,也诚挚的欢迎各方提出宝贵意见,帮助我们共同完善意大利环境法典的中译本。等到意大利环境法真正成为法典的那一天,我们的中译本也能不负“法典”二字的尊荣!
李钧2019年岁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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