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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管理法》审议通过!贯彻“四个最严”!| 法宝关注

【来源】国家药监局;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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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悉,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内容修改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取消GMP/GSP认证。
  • 明确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 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
  • 要求建立药物警戒制度。
  • 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 增加药品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移送的规定。
  • 增加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 网络销售药品问题,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 对伪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增加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
  • 提高对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 增加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增加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 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按照药品功效,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范围
  • 明确假药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 明确劣药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 增加规定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 规定对“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 关于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 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合理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数额;
  • 统一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增加规定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在药品审评审批方面,规定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 规定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修订草案规定:一是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等条件;二是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用药;三是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 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 规定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具有相应的条件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 规定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
  • 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 药品定义中的药品种类进行概括式列举,修改为“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 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

鼓励研制创新 保障供应可及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固化为法律成果,鼓励研制和创新新药,为深入推进药品领域改革奠定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对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
建立健全药品审评审批制度。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如建立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制度,将临床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到期默示许可制,对生物等效性试验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同时,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品优先审评审批;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可以附带条件批准上市。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国常用药、急(抢)救药短缺问题,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储备和供应”做出专章规定,明确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短缺药品优先审评制度等,多部门共同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坚持全程管控 落实各方责任

药品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健康,在认真总结国际社会药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进一步明确药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并以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主线,进一步明确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责任,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靠性负责。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专设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持有人的条件、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强化药品全过程信息要求。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也予以严格管理。规定从事药品研制,应当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障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药品上市放行。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同时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追溯制度,保证药品可追溯。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上市后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持有人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还从药物警戒、监督检查、信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强化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的落实,细化完善了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理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此次修订还强化了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强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责任,齐心合力共同保障药品安全。

严惩重处违法 落实处罚到人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全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专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旗帜鲜明地保持对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提高了财产罚幅度。如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也就是最低罚款一百五十万元。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加大了资格罚力度。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增加了自由罚手段。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对严重违法的企业,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落实“处罚到人”,在对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还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赔偿责任;规定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与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行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对生产假劣药或者明知假劣药仍销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等。
在大幅提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时,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严格贯彻“过罚相当”的原则,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主观故意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总结改革成果 全面系统修订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现行《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首次全面修订,2013年和2015年两次修正部分条款。《药品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产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以及药品产业的发展,现行《药品管理法》与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安全的新要求,与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新期待,与药品监管工作和产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等都存在一定差距,鼓励创新的措施不多,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不够,科学监管手段相对滞后。为适应当前的新要求、新期待、新形势,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药品安全治理能力,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药品管理法》修订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加快推进修订工作。
2018年10月,《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并于会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审议中,有意见提出现行《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没有进行大的修改,建议将历年来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将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2019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明确了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药品管理工作使命,确立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求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这些充分体现了《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尊重规律、坚持国际视野、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的鲜明立场、根本遵循和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吴晓婧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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