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王健:中俄法学教育70年的那些事儿 | 法宝推荐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

【来源】《中国大学教学》2018年第1期

【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

开启中俄法学教育交流的新时代

纪念中俄建交70周年

王健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


作者按


中俄建交70周年之际,习近平主席和普京总统共同签署并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发展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强调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中俄都是搬不走的好邻居、拆不散的真伙伴,彰显了两国关系的高水平和两国合作的特殊性、战略性和全球性。我们期待,中国法学界对过去改革开放以来欧风美雨独霸天下的局面再平衡,顺应中俄双方构建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互利合作新格局的大趋势,共同传递中俄世代友好的接力棒,开启中俄法学教育与文化交往领域更高水平、更大发展的新时代。经作者同意和修改,刊发王健教授在第一届中俄法学院院长论坛主旨发言(2017年11月3日,《中国大学教学》2018年第1期),以为助力。


作为开启中俄法学教育交流与对话这一伟大事业的伊始,首先我们回顾一下这个不平凡的事业的由来和发展历程是极有必要的。第一届中俄法学院院长论坛的主题和任务,是要探讨中国和俄罗斯两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当今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中国和俄罗斯是两个世界大国,历史和经济文化交流密切,需要法学领域加强交流,共同探讨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传承两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交往的优良传统,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此其一。其二,在以中国人民大学这所中国代表性的法学院校为中心所构建的中国法学教育的全球性交往的框架视野中,中国与俄罗斯的法学教育交流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法学院校一直起着“工作母机”作用的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开创了中美、中欧、东亚、中非、中澳等一系列的国际性法学教育交流与合作机制,如果缺少了俄罗斯,那将是不完整的。


由于地缘、历史、政治、文化等原因,中国与俄罗斯很早就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早在16世纪中叶,英国人就希望绕过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所控制的海路,探索经由北方通往中国和印度的道路,由此激发了莫斯科政府急于先行找到经西伯利亚前往中国的道路。清朝顺治年间来华的巴伊科夫(Федор Исакович Байков)使团,在中俄交往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标志着中俄两国政府交往的正式开始。此后,俄罗斯不断向中国派遣使团。互相接触的最终结果,导致了1689年,也就是康熙二十八年中俄《尼布楚条约》的签订。之后直到1820年,是中俄京师贸易的黄金时期。随着俄国传教团的来华,也催生了俄罗斯第一代汉学家的出现。两位曾在北京学习汉文和满文长达十多年的伊拉里昂˙罗索欣(1717-1761)和阿列克谢˙列昂季耶夫(1716-1786)合作翻译了《八旗通志》和大量中国典籍。阿列克谢˙列昂季耶夫还奉叶卡捷琳娜二世之命译出《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二年谕旨》,旨在为俄国政府提供整饬吏治和教化民风的参考资料。如果这个记载真实可靠,那么清代法典的西文翻译和向欧洲的传播,就要比英人托马斯˙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1781-1856)的那部著名的《大清律例》英译本早大约半个世纪。而在中国了解西方的历史进程中,《尼布楚条约》的签订,可能是中国最早接触欧洲国际法概念的开始。


从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中叶新中国成立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受到了来自“西方的”法律传统的严峻挑战。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巨大压力之下开始走上变法自强的道路。俄罗斯作为西方文明体系的一部分,也加入到了影响甚至改变近代中国命运的进程中。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和欧洲其他国家一样,《俄罗斯刑法》、《俄罗斯民法》等法规,就已经被翻译成中文,成为清朝政府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的重要参考资料。当时一位任职刑部的有名的法律专家吉同钧,在1904年提出的一份有关修律的报告中,他曾多次引用“俄律”和其他东西洋各国法律当中有关刑制的条文规定,与《大清律例》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提出了“删除重法”、“减轻刑法”的重要建议,并得到了采纳。


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有关苏俄一般法制概况、法律学说、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司法制度、监狱制度、国际法学等领域广泛的著述,以及各种法律法规被进入进来,公开出版,广泛传播。据统计,这一时期出版的有关苏俄的法律法规、法学著作和译作约有50种。在1928年中华书局出版的一部有关苏联建国初期的法律汇编当中,甚至可以看到蒋介石的题封。这些珍贵的文献资料表明了这一时期中国和俄罗斯、苏联法律文化交往的历史,它们至今仍然保存在中国许多大学的图书馆里面。


19世纪以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即以经律兼习、公私并立的方式独立发展了两千多年。中国现代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以欧洲大陆法系模式建立起来的。俄罗斯对中国现代法制的影响虽然早在清末民国时期就开始了,但在法学教育领域全面和具有根本意义的影响主要是在1949年以后。除了地缘因素、十月革命之后兴起的共产主义运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都为1950年代新中国全面“以俄为师”、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全面模范苏联的看齐意识和“一边倒”局面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从1949年到1959年,中苏两国进入了亲密交往的黄金十年。


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必武(1886-1975)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担任政治法律工作的重要领导工作。1953年3月,在为《人民日报》撰写的一篇社论中,他指出了学习苏联经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制度、正规的革命法制、保卫国家和经济建设的经验。他不满意当时的政法部门仅仅停留在一般理论层面的学习,强调必须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对苏联经验进行系统的学习和正确地运用,特别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和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以此来提高政法工作者的能力水平和政策水平,克服工作中的盲目性,提高工作能力。他还给刚刚成立不久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所规定的方针任务,以及他在给随后不久创办的《政法研究》撰写的发刊词中,反复强调了“介绍苏联先进的法学理论和政法工作的经验”的重要性。


总的来讲,苏联对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体系的塑造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经由苏联法学家诠释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和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另一方面就是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内的苏联教育学理论。


具体来讲,首先是留学苏联学生的派遣。据教育部的不完全统计,1950年代至少有80多名留学生去苏联攻读法律,有的是读本科,也有的攻读副博士学位,他们分布在著名的莫斯科大学,或者列宁格勒大学的法律系接受系统的法学专业训练。有的攻读法律系本科,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也有少数人攻读副博士学位。时隔半个多世纪,江平先生“用今天的头脑、今天的思维去重映”了当年“到苏联老大哥那里求学”的事情和人物。我本人所在的西北政法大学也有这样一位老人,他叫刘振江,今年已是91岁高龄。直到今天,人们还能在西北政法的校园里偶尔见到他蹒跚漫步的身影。今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等国际法专家,利用公务间隙,特地挤出时间到刘先生家里看望这位老资格的国际法学前辈。很多年以前,我曾专门拜访过刘老先生。他告诉我,他是1951年经组织选调考入刚刚成立不久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5年本科毕业时经学校严格地选拔,和常怡、宫莫仪、吴一清3人一同去苏联留学。在组织的安排下,在接下的4年时间里,他在当时苏联国际法权威、驻国际法院法官童京指导下攻读副博士学位。同在莫斯科大学的吴一清学习集体农庄法;常怡和宫莫仪在列宁格勒大学学习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1960年学成回国后,刘先生被分配到西安政法学院教国际私法,后来又改教政治和刑事政策;常怡则分到西南政法学院教诉讼法;宫莫仪分到安徽大学教政治和俄语,后来又被下放,恢复时又到南京大学筹办法律系;吴一清所学回国后没用,教了俄语。刘先生还向我出示了他留苏期间的一本珍贵相册,黑白照片里真实记录着在那特定的历史时期,一代青年人充满朝气的精神风貌和学习生活的点滴片段。尽管历经坎坷和磨难,留苏法科生后来不少都成为新中国法学各个领域里的代表性人物,甚至直到今天,他们当中有的还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图为苏联专家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修科毕业典礼上作报告


第二是作为学习苏联的一个重要途径,聘请苏联专家来华指导和传授苏联法学。这是一个包括苏联顾问和专家在内的在华期限长短不等,学科领域多样的庞大群体,也是在中国近现代化过程中继日美等国之后大量聘请国外法律专家的一个重大尝试。据唐仕春博士对中苏双方官档所作的细致考证,从1949年苏达里可夫(Н.Г.Судариков,身份是前政法委员会首席顾问)等5位首批法学专家来华,到1959年柯勒马柯夫(В.П.Колмаков)最后离开中国这段期间,来华的苏联法学专家共35人。这是一个相当保守的估计,不包括短期来华讲学的苏联法学家。他们参与到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司法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政法学院等机构的实际工作当中,而专家分布最多的就是号称“工作母机”的中国人民大学,也就是在座的韩大元教授所在的这所法学院,前后大约有15位苏联法学专家。例如,国家法的瓦也沃金(Л.Д.Вοеводин,聘期1950年6月至1952年6月,下同)、科托夫(К.Ф.Котов,1952年9月至1953年)、柯尼娜(Л.Ф.Конина,1952年12月至1954年6月);国家法权理论的谢米里亨(Е.М.Семерихиин,1950年6月至1953年6月);国家法权历史的瓦里赫米托夫(Г.М.Валиахметов,1952年3月至1955年6月);民法的雅奇科(К.К.Яичков,1950年9月至1951年6月)、克拉萨夫契克夫(О.А.Красавчиков,1951年9月至1954年6月);刑法的贝斯特洛娃(А.М.Быстрова,1950年6月至1952年6月)、多马亨(С.А.Домахин,1952年9月至1953年6月)、尼古拉耶夫(В.С.Николаев,1953年12月至1954年6月),等等。“工作母机”是一个具有特殊意味的名称,她象征着学习、研究和传播苏联法学的中心,是创制中国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发祥地,显示着人民大学法律系在介绍、传播和解读苏联法学方面所具有的垄断地位和权威性、示范性。通过培养师资、指导编写教材、建立教学制度和传授教学法,初步建立起了一整套符合新政权建设需要的法制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这里毕业的学生最终按计划被分配到全国各个政法院校当老师,进而把他们所掌握的一套知识和方法做进一步的复制和传播。1955年9月8日,在一次和苏联法学专家举行的座谈会上,董必武介绍说,新中国法学书籍的翻译主要靠中国人民大学。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主要是依靠苏联法学专家的帮助,学校的教研室事实上就是苏联法学专家在向教员们进行教育,而学习成绩好的已经开始进行教课了。

图为受聘于北京政法学院的苏联专家讲学并与教师座谈,出自西北政法大学校史。


第三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凯洛夫的教育学理论体系对中国教育带来的深刻影响。凯罗夫(I. A.Kairov,1893-1978)主编的《教育学》初版于1947年,新中国成立前后进入中国。1950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中译本,创造了空前的发行记录。据统计,仅人民出版社总发行量就达1260多万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凯洛夫的教育学理论统治了中国的教育领域,对中国的教育组织管理体系、教学体系,教材和教学法等方面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就像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对中国戏剧表演界的统治和影响那样。凯洛夫教育论的基本观点,例如教育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反映,教育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党性,教学是教育的基本途径,强调教师的主导型和知识传递的系统性,直到今天都能在高校教学实际中找到它的影子。我手里有一本小册子,来开会的路上一直在翻看,名叫《关于高等法律教育及法律科学讲演集》。它是1955年苏联法学专家瓦˙里˙荷米托夫接受我国高教部的委托,在上海的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法律系所作的学术报告和对具体问题的解答。除了介绍苏联高等教育的组织管理系统的结构、功能以及教学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以外,还对我国法学院系提供建设性建议,特别是对“国家与法的理论”和“国家与法的历史”的教学问题,都有非常系统而详细的介绍和说明。

 图为王健教授藏书,讲述法学教学法,对今日很有启发。


透过荷米托夫,苏联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讲授应注重阐述对象的政治思想性,要注重讲课的科学性和逻辑性,要遵循党性原则并阐明马列主义方法论,要特别注意理论与实践、科学与生活的结合,评价事实应坚持历史主义态度,讲课是一种和资本主义科学和文化做斗争的手段,讲授的内容应当层次清晰,讲课要能引起学生独立钻研和阅读参考书的兴趣等。荷米托夫强调,这些要求是苏联当时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最新问题。它们不仅在苏联得到一贯执行,而且同样适用于中国的法律高等学校。因为苏联的高等法律院校和中国都建立在这样一个共同的基础上,这就是都是培养具有高水平的法律干部,都是为法院、检察院和律师团体培养法律干部,都是培养忠于党和忠于人民的工作者。当然他也强调了学习吸收的限度和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加以补充的方面。


看过这本小书,可以明显感觉到里面所讲内容的熟悉和亲切——它正是我1980年代初期接受法学本科教育时所观察、所体验,或者感受过的那种情形。


第四,任何的文化交往都是双向的,互相影响的,不可能仅仅是单向的。但凡涉及上世纪五十年代中苏法律交往,或者法学院校“院系调整”话题,中国对苏联的影响,总是一个极易被忽视的方面。实际上,中国的政权建设和法治实践,为来华的苏联专家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和鲜活的素材,而不仅仅是中国受苏联的影响这一个方面。据唐仕春博士的考证,在1950年代,至少有12位来华的苏联专家撰写了以中国法制为主题的论文和著作,包括20种左右的专著,40多篇论文和3篇博士论文。这些论著都发表在苏联权威的《社会主义法制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上,或者是权威的国家法律出版社那样的出版机构来出版,内容广泛涉及到中国的宪法,国家机构、国家制度、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特别是婚姻家庭法以及民族问题;丘古诺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鲁涅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科朵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而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这表明来华苏联法学家对中国问题、对中国法制的认识和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不仅使更多苏联人得以认识和了解新中国法制,也为丰富苏联法学研究内容、延续俄罗斯悠久的汉学传统积累了素材。


中苏两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的交往并不平凡。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的一段时间里,一度浮现出这样一种情绪或者心理,视苏联法学为中国法学走向现代化的历史包袱,甚至是“最后一道障碍”;如果不对苏联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彻底批判和否定”,中国的法制和法学理论“就不会有实质性突破”;政治思想领域的进一步改革和解放,是中国法律制度摆脱苏联法学消极影响和法治建设继续发展的必要前提,等等。应该说,上世纪五十年代苏联对中国影响,有其特殊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应当本着遵循客观的和历史的原则立场来看待。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里曾经出现的“左”倾错误,包括极端夸大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包括法律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的极端发展,与苏联虽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全部。其次,应看到的是,当时尽管强调一律向苏联看齐,但实际上并未能完全照搬,本打算仿效的检察制度的垂直领导模式很快就被改为双重负责制,仿照苏联法律系学习五年学制的动议,也很快又退回到了原来的四年制。第三,再进一步说,苏联法学影响中国的成效,与中国基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对苏联法学中某些因素的选择性接受也是分不开的。


最近几十年来,各自的领域里都可能存在着某些不同程度的类似情形和问题。例如,在向西方开放和模仿过程中出现的价值一统与多元之间的矛盾、政府强调宏观统筹与法学院校扩大办学自主权之间的矛盾,法学教育规模的骤然扩大,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等方面不平衡问题的突出,等等,需要我们互相吸收经验教训,取长补短。我们自己也要以理性、客观的态度来对待历史上全面学习苏联经验的做法。


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已经发展进入了新时代。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是人们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美好需要与法学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中国目前正致力于全面推动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深入改革,并将设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我们期待着这个强化宏观组织领导能力的机构,将能统筹和协调中国当下如此复杂多样的法学教育资源,本着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原则,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之路。在开启法学教育新时代的进程中,我们期待着中俄两国加强交流与合作,弘扬两国在法律领域友好交往的优良传统,共同创造两国法学教育发展的美好未来!

苏联来华法学专家名单(1949-1960)

唐仕春编制,见《建国初期苏联来华法学专家的群体考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

资料来源:中国外国专家局档案


资料来源:苏联司法人民委员会档案,俄罗斯联邦国家档案馆(ГАРФ)Ф.9492.Оп.1.Д



1912-1949年翻译出版的苏俄法律书目

1.《苏联法制》,吴清友编著,商务印书馆“苏联小丛书”(王云五)1938年,两编九章,回顾帝俄时代法制、叙述苏联法制发展过程及理论依据、政治制度特征、苏联宪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法院组织、律师制度、检察及监狱制度,附苏联新宪法146条。


2.《俄国法律学说》,刘仰之编著,商务印书馆1948年初版,研究俄国法律思想,包括观念论的法律学说、实证主义的法律学说、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等,介绍帝俄时代法学家的学说,叙述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内容和十月革命以前法律学说的关系,以及从唯心论、实证主义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


3.《苏俄新法典》,顾树森编译,中华书局1928年9月初版,10月再版,苏联建国初期法律汇编,包括1918年和1924年两部宪法,1922年劳工法典,劳农法典和民法、刑法6部法典,有蒋介石题封。


4.《俄宪说略》,吴山著,两极译,潜夫编,广州粤省七株榕联爱会1920年11月初版,36页,1921年再版,74页。评释由列宁签署的苏联第一部新宪法(1918年)17章90条,著者是基督徒,认为俄宪是世界上破天荒的一种根本大法。注重评释表现社会主义精神的条款。有唐继尧及编者序。


5.《苏维埃宪法浅说》,[苏]萨普诺夫著,丁奇夫译,上海华兴书局1930年,1932年1月人民出版社初版。分资产阶级国家基本特质、苏维埃国家选举法、国家的构造与中央政权机关、地方政权机关5章。


6.《苏维埃宪法浅说》,[苏]萨普诺夫著,仁子译,版本不同。


7.《苏维埃宪法概要》,[苏]萨普诺夫著,仁子译,扬子江书店。


8.《苏联宪法解说》,(苏)蒲查可夫,梁孔译,苏俄政治经济研究社,1930年7月初版。


9.《社会主义的新宪法》,郑斌编著,1934年商务印书馆,104页,“新时代史地丛书”,综合介绍1927年以前的苏联宪法。分无产阶级专政、苏维埃国家与阶级关系、苏维埃国家的经济基础、国家与民族问题、建国大原则、苏联之发展过程等10章。


10.《苏联宪法研究》,吴蔼宸著,大公报馆1937年初版,包括宪法和论文。


11.《苏联新宪法》,郑虚舟著,上海良友图书印刷公司1937年初版,介绍苏联1936年宪法的背景、特征,社会组织和经济制度,国家形态与政治机构,人民的权利义务等,斯大林对种种批评的回答和全世界的反响。


12.《苏联新宪法研究》,张仲实编译,上海生活书店1937年。


13.《苏联宪法教程》,(苏)加列瓦,梁达等译,北平五十年代出版社1949年,据1948年俄文版一,原书是供苏联中学生及一般公民学习苏联宪法用的教材。


14.《苏联的宪法》,谷荫译,苏联研究学会1931年初版。


15.《苏联新宪法草案》,张西曼译,南京中苏文化协会1936年7月出版。


16.《苏联第八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之决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宪法》,1936年12月出版。


17.《苏联宪法》,张西曼译,中苏文化协会1937年。


18.《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宪法》,1943年重庆新华日报翻印。


19.《苏联宪法》,重庆新华日报编辑翻印1944年。


20.《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宪法》,1939年重庆新华日报编辑翻印。


21.《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新中华书店编辑1946年。


22.《苏联宪法》,上海时代书报出版社1948年10月初版,1949年再版。


23.《苏联的宪法(根本法)》,夏炎校对,沈阳东北书店1949年2月初版,苏联1936年宪法的另一中译本。


24.《苏联宪法》(俄华对照),北平五十年代出版社1949年初版。


25.《俄罗斯民法》,耿匡译补,北京司法部参事厅1921年版,外国法典丛书第8种,十月革命前俄国旧民法,4卷2314条,第四卷一、二编曾经清修订法律馆译印,后由译者据当时通行本重加修正和补译。


26.《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周宣极译,北京修订法律馆1924年12月出版,110页。


27.《苏俄民法典》,后附中华诸法典条文,王发泰编译,1936年平凡社出版。


28.《苏联人民的财产权》,(苏)雷帕茨克尔著,朱文澜译,上海中华书局1949年初版。


29.《苏联婚姻法》,郑竞毅著,上海生活书店1934年初版。


30.《苏俄婚姻亲属及监护法》,张文蕴译,长春东北新华书店1949年8月初版。


31.《苏联亲属法要义》,徐福基编译,上海大东书局1949年9月初版。


32.《俄罗斯商律》,贺之俊译,北京司法公报发行所1921年3月出版26页,外国法典丛书第6种,余绍宋主编,摘录俄罗斯有关商法条文941条,所摘法律公布时间为1799年至1896年。


33.《俄国协作公司及其联合会条例》,耿匡译,北京司法部参事厅1921年9月出版,28页,俄国公司法,1917年4月22日俄国临时政府公布。


34.《俄罗斯商人破产条例》,王之相译,北京司法部参事厅1921年4月初版,48页,外国法典丛书第7种,该法原系19世纪90年代俄罗斯帝国的《商事诉讼法》第3编第384-549条,译文由参事厅审订。


35.《俄罗斯刑法》,司法部参事厅编,北京司法公报发行所1920年12月出版,258页,外国法典丛书第1种,沙皇俄国刑法,分名律、宗教、反叛大逆、杂犯、职制、军政、国计、民生、名分、生命、身家、财产12卷,1771条。


36.《苏维埃社会主义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刑法》,裘汾龄译,1924年10月初版,96页,译者为中国驻苏领事,译1924年10月公布的苏俄刑法227条,有北洋政府施行的《暂行新刑律》条文与之对照,加按语。


37.《苏俄刑法》,申听禅译,叶在均校,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


38.《苏俄刑法》,张君悌译,长春东北书店1949年出版,译1938年苏联司法人民委员会俄文本,该法共205条。


39.《苏联刑法概论》,(苏)杜尔曼诺夫,杨旭译,长春东北新华书店1949年8月版。


40.《苏俄刑事诉讼法》,张君悌译,1949年长春东北书店,据1937年苏联司法人民委员会出版的俄文原文译出,7编470条。


41.《苏联的法院》,(苏)高里亚柯夫,张君悌译,东北书店1949年11月初版。


42.《苏联的人民法院》,(苏)伊凡诺夫就、托陀尔斯基,一之译,上海时代书报出版社1949年3月初版。


43.《苏联法院和检察机关》,(苏)维辛斯基编著,张子美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49年6月初版,是《苏联法律》一书中的一章,据美国学术协会英译本转译。苏联法律是苏联学校通用的教材。


44.《俄罗斯公证章程》,王弢、王之相、贺之俊译,北京司法部参事厅1921年5月初版,374页,外国法典丛书第3种,余绍宋主编。系1866年4月14日俄罗斯帝国公布施行,6编377条,附《俄国公证章程施行规则》等。


45.《苏联监狱制度》,(德)薛尔文特编著,黄觉非译,北平好望书店1933年11月初版,据大村哲三日译本转译,把苏联当时的监狱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狱扼要比较,说明怎样对待犯人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


46.《苏联监狱》,(德)柯勃编著,费祖贻译,商务1937年。


47.《外国人在苏联的法律地位》,(苏)普罗特金著,韦普天译述,上海商务1937年。


资料来源:《民国时期总书目 法律卷》

往期精彩回顾


百万法律人都在用的北大法宝详细介绍!

申卫星:迎接人工智能法学教育新时代的到来 

“推动教育法治进程十大行政争议案件”评选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圆满召开 

欢迎扫码获取法宝介绍和试用


更多内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