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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2011-2017年度比较分析报告 | 法宝关注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9-10-3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20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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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2017) | 新书推荐

摘要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越来越受到关注。截至 2017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 17 批共计 92 例指导性案例。本文采用年度比较分析的方式,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92 例指导性案例,总结其发布规律与特征,同时将“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利用关键词单独或并列进行全文检索,对 2011-2017 年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归纳总结出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规律及特点。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司法应用 年度比较


指导性案例自 2011 年发布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在逐步发展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17 批 92 例指导性案例中,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有 60 例,应用案例数为 1571 例。与 2016 年度同期数据相比,指导性案例年应用率上升明显,尤其 2017 年的应用率达到 65%,增幅显著。本文采用年度比较分析的方式,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4000 余万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详细介绍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深入研究 2011-2017 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现状,以期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一)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上升趋势明显


自 2011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4批不等。其中发布批次最多的是 2014 年和 2016 年,均各发布 4 批,分别为 22 例和 21 例。其中,民事类从 2011 年的 1 例上升至 2016 年的 10 例,2017 年未发布;刑事类除 2015 年未发布外,其他年份基本保持在 1-5 例;知识产权类案例发布近 3 年来呈明显增多趋势,尤其 2017 年,共发布 10 例。2017 年 3 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共发布 10 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例为 9 例;2017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共发布 5 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有知识产权案例 1 例。此外,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在 5 个年份均有发布,2012 年和 2013 年,每年 2 例;2014 年和 2016 年,上升到每年 5 例,2017 年减少到 3 例。执行类案例除 2014 年集中有 4 例发布外,仅在 2011 年有 1 例,发布数量相对较少。国家赔偿类案例在 2014 年发布了 3 例,2017年发布了1例。


图 2-1  指导性案例历年发布数量

(二)指导性案例所涉案由在各年份零散发布,未有连续7 年发布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涉及 69 种具体案由。其中涉及合同纠纷类案由的有 13 例,位居第一。合同纠纷是唯一连续 6 年有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案由,除 2017 年外,其他年份均发布 2-4 例不等的指导性案例。此外,涉及执行类案由的指导性案例主要集中在 2014 年,共有 4 例;另外, 2011 年有 1 例。侵权责任纠纷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的指导性案例连续4年均有发布,每年各1例。国家赔偿类、执行类案由的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要集中在 2014 年,共有 3 例,另外, 2017 年有 1 例。其他类型的案由在各年度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均有少量分布。


表 2-1 指导性案例案由在历年的发布情况


(三)2017 年甘肃省和贵州省的案例首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 18 个省级行政区域。2017 年甘肃省和贵州省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指导性案例的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最多,共计 25 例。除了 2011 年以外,2012-2017 年连续 6 年都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发布,其中以 2014 年和 2017 年最多,各 7 例。位居第二的是江苏省,其也是唯一连续7年都有指导性案例入选的省份,每年有1-4例入选。上海市排名第三,除 2017 年无指导性案例入选外,其他 6 个年份均有 1-3 例入选。浙江省排名第四,除 2011 年和 2015 年无入选的指导性案例外,其他 5 个年份均有 1-2 例入选。剩余的其他 15 个省级行政区域,所入选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均在 5 例(含5例)以下,于各年份零星分布。


图 2-2 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四)由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连续 7 年均有发布


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看,以普通法院为主,由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连续7年均有发布,而由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仅在 2014 年发布 1 例。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最多,共有 26 例,案例数量从 2012-2015 年起逐年上升,2016 年有所下降,2017年又略微上升,并以 2014-2015 年的案例较集中。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其案例数量位居第二位,共 25 例,除 2011 年外,2012-2017 年连续 6 年均有发布,2014-2017 年较集中。再次是中级人民法院,其审理的案例 2011-2015 年每年均有 1-3 例发布,2016 年有8例,2017 年有 3 例。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在 2012-2017 年连续 6 年亦有发布,2014 年数量最多。


图 2-3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五)指导性案例所涉审理程序以二审程序居多,且连续 7 年均有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所涉审理程序以二审程序居多。自 2011 年以来,连续7年均有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例,2011-2016 年呈逐年递增趋势,以 2016 年最多,共 12 例;涉及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例除 2011 年外,2012-2017 年连续 6 年均有发布,其中 2014 年最多,共 8 例;涉及适用再审程序的案例分别在 2015 年和 2016 年各有 4 例发布,2017 年有 5 例,2012 年、2013 年各有 1 例;涉及适用执行程序的案例在 2011 年有 1例,2014年有 4 例。涉及适用国家赔偿程序的案例仅在 2014 年有 3 例。涉及适用其他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例在 2016 年仅 1 例。


图 2-4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

(六)指导性案例中的文书类型历年均以判决书为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2011-2017 年连续 7 年均涉及的文书类型是判决书和裁定书。其中判决书最多,且在 2011-2014 年,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2015 年有所下降,2016 年达到历年最高,为 16 例,2017 年下降到 14 例;以裁定书为文书类型的指导性案例,以 2014 年最多,共 6 例,2016 年降为 4 例,其他年份均在 2 例以下。以决定书为文书类型的案例在 2014 年、2016 年分别有 3 例、1 例。其他文书(执督复函)仅在 2011 年有 1 例。


图 2-5 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七)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历年均以实体指引为主


2011-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大多涉及实体指引问题,且这样的指导性案例在 2011-2014 年逐年递增,2015 年略有下降,2016 年再度回升,达到历年最高,共有 20 例,2017 年又有所下降,为 14 例。而涉及程序指引问题的指导性案例较少,其中涉及民事程序指引的,主要分布在 2011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分别为 1 例、4 例和 1 例;涉及行政程序指引的,主要分布在 2014 年和 2017 年,分别为 2 例和 1 例;涉及刑事程序指引的,仅在 2016 年有 1 例。


图 2-6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指引


二、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为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将 2011-2017 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17 批共计 92 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作为分析对象,利用与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关键词,进行多个关键词单独或并列的全文检索,从而揭示出 2011-2017 年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和总结出其应用规律和特点。


(一)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1.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数量逐年递增,近两年大幅增长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92 例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 60 例被应用于 1571 例案例中。其中,2011-2013 年的应用案例非常少,分别仅有 2 例、8 例和 16 例;2014 年和 2015 年应用案例出现明显增长,上升至 146 例和 233 例;2016 年应用案例开始大幅增长,上升至 519 例,同比增长 1.2 倍;2017 年应用案例为 647 例,同比增长 25%。值得一提的是,2016 年和 2017 年的应用案例数量合计为 1166 例,总体占比高达 74%。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指引作用正在日益增强。


图 2-7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年度对比

2.指导性案例在各年度的累计应用数量占累计发布数量的一半以上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各年度累计发布了指导性案例 92 例,其中,第一、二、三、六、十二以及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均已被司法实践应用,累计应用数量达到 60 例。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初,其应用数量较少,2011 年发布的 4 例指导性案例,当年被应用的仅有1例,但随着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的逐年增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数量也在逐步增多,发布当年就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包括:指导案例 1 号、5 号、7 号、8 号、13 号、15 号、23-25 号、29 号、45 号、47 号、54 号、58 号、59 号、60 号、61 号、62 号、66 号、85 号。


图 2-8 指导性案例累计发布情况与应用情况年度对比

3.在个案应用上,指导案例 24 号、60 号的应用案例相对较多,以 2017 年增长较快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92 例指导性案例中,有 60 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案例累计有 1571 例。在 2016 年和 2017 年的应用案例中,存在同时引用两个或三个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从年度应用数量看,2014-2017 年的案例应用数量分别为 146 例、233 例、519 例及 647 例,累计占应用案例总量的 98% 以上。


从个案的年度应用情况看,指导案例 24 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应用数量逐年快速增长,以 2014-2017 年的应用次数最多,依次为 64 例、87 例、112 例、136 例,且年度应用数量分别占到当年应用案例数量的 44%、37%、22%、21%。另外,2016 年 5 月 20 日发布的指导案例 60 号(工商行政处罚纠纷),虽然发布时间较晚,但是应用较多,且应用数量逐年增长,2016 年和 2017 年分别有 65 例和 187 例应用案例,分别占当年应用案例数量的 13% 和 29%。除指导案例 24 号和 60 号外,指导案例 15 号、23 号(均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应用也相对较多,其中,指导案例 15 号在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分别有 37 例、94 例和 54 例应用案例,分别占当年应用案例数量的 16%、18% 和 8%;指导案例 23 号在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分别有 20 例、51 例和 59 例应用案例。 


图 2-9 指导性案例个案应用情况

图 2-10 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情况

(二)应用案例的案由分析


从对历年应用案例案由的统计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约 168 种案由,位居前五位的应用案由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和民间借贷纠纷,其应用案例数量依次为 365 例、299 例、125 例、67 例和 48 例。其中,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主要分布在 2014-2017 年,分别为 61 例、83 例、105 例和 115 例,而 2012 年仅有 1 例。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在 2013-2017 年连续 5 年依次为 3 例、13 例、33 例、98 例和 152 例。在 2014-2017 年连续 4 年均有以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和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其中,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在 2014 年和 2015 年较少,在 2016 年和 2017 年却增长较快,2017 年增加到 78 例;以执行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在 2016 年最多,为 46 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在 2014-2017 年整体呈上升趋势,2017 年上升到 21 例。


图 2-11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由前五名

(三)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比较广泛,以上诉人和法官为主。其中,上诉人的应用最多,从 2011-2017 年,上诉人的应用次数总计为 462 次,且逐年增长明显,2015 年应用 66 次,2016 年应用 118 次,2017 年的应用次数为 223 次。法官是唯一历年都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从 2011-2017 年,法官的应用次数总计为 413 次,以 2014-2017 年的应用相对集中,应用次数分别为 36 次、63 次、166 次和 141 次。此外,原告在 2012-2017 年连续 6 年均应用指导性案例,其中,以 2017 年的应用最多,共有 119 次;被上诉人和被告在 2013-2017 年连续 5 年均应用指导性案例,其中,被上诉人的应用主要集中在 2014-2017 年,分别为 23 次、20 次、48 次和 66 次;其他应用主体的应用次数相对较少。


图 2-12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情况

(四)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分析


从应用地域来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除港、澳、台以外的 31 个省级行政区域,且以粤、浙、鲁、豫、苏为主,但各地域的应用差异明显。 2011-2017 年,累计应用指导性案例次数在 80 次以上的,分别为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江苏省和四川省。其中,广东省的应用次数最多,且连续7年均有应用案例,


累计应用指导性案例 209 次,2015-2017 年分别应用 36 次、72 次、79 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另外,连续 7 年均有应用案例的还有江苏省,累计应用指导性案例 88 次,2015-2017 年分别应用 21 次、30 次和 23 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


连续 6 年均有应用案例的省份还有浙江省、山东省和河南省。浙江省在 2014-2017 年分别应用指导性案例 20 次、14 次、46 次和 58 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山东省在 2015-2017 年分别应用指导性案例 25 次、41 次和 42 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河南省在 2015-2017 年分别应用指导性案例 15 次、28 次和 35 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其余省级行政区域的应用案例也主要集中在 2014 年至 2017 年,历年应用次数均在 50 次以下。


图 2-13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

(五)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分析


从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看,以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分别有 841 例及 588 例,总体占比约为 91%。作为审理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 2011 至 2017 年连续 7 年均有应用案例,且应用案例数量从 2014 年起逐年增长。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 2015-2017 年,分别有 122 例、269 例及 352 例。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 2016 年和 2017 年,分别有 198 例和 243 例;2014 年、2015 年次之,分别有 56 例和 83 例;其他年份均在 5 例以下。高级人民法院从 2013 年起连续 5 年均在审理中产生了应用案例,2016 年的应用案例数量最高,共有 41 例。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应用案例数量非常少。


图 2-14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

(六)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以适用二审和一审程序的居多,分别有 833 例和 585 例,且从 2011-2017 年连续7年都有适用二审和一审程序的应用案例。除执行程序外,适用其他审理程序的应用案例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适用二审程序的应用案例在 2016-2017 年有较大数量的增多,分别有 256 例和 359 例;2014-2015 年次之,分别有 83 例和 120 例;其他年份应用较少。适用一审程序的应用案例以 2017 年最多,共有 233 例;2014-2016 年分别有 58 例、93 例及 193 例;其他年份均在5例之下。适用再审程序的应用案例从 2012-2017 年连续 6 年均有少量分布,其中 2016-2017 年分别有 24 例和 35 例,其他年份均在 20 例以下。此外,适用执行程序的应用案例在 2014 年有 1 例,在 2015 年有 3 例,在 2016 年则上升为 46 例,增长明显,但在 2017 年却仅有 17 例,应用不稳定。


图 2-15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分析


2015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 9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从司法实践的应用情况看,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为主,且从 2011 年到 2017 年连续 7 年都有应用。其中,裁判要点应用主要集中在 2014-2017 年,分别为 99 例、150 例、323 例及 254 例;2011-2013 年也有少量案例。基本案情是仅次于裁判要点的应用内容,其主要集中在 2014-2017 年,其中,在 2014 年、2015、2016 年和 2017 年的应用分别有 42 例、64 例、 101 例和 144 例。未明确应用内容的情况从 2013 年开始逐年上升,且增长较快,从 2013 年的 1 例,到 2016 年的 50 例,2017 年达到 132 例。裁判理由的应用主要集中在 2016-2017 年,分别有 45 例和 116 例。另外,极少数应用案例仅提到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思路或裁判结果具有参照性。


图 2-16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

(八)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 11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司法实践中,援引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日期、发布批次、指导性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字号、指导性案例案号、指导性案例标题、裁判要点八个要素。


图 2-17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要素

从 40 例以上应用案例的表述要素组合方式看,“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的表述方式最多,主要集中在 2015-2017 年,分别为 49 例、97 例及 154 例。“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裁判要点”的表述方式居第二,主要集中在 2015-2017 年,尤其是在 2016 年出现了大幅增长。仅提到发布主体及指导性案例字样的位居第三,也主要分布在 2015-2017 年,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而发布“主体+发布日期+指导性案例编号”的表述方式有 103 例,主要分布在 2016-2017 年,分别为 30 例和 38 例。其他表述方式也主要分布在 2016-2017 年。


(九)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分析


由于法官的隐性援引比较隐晦,往往不会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阐述部分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所以,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本文仅对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进行分析。除 2011 年外,其余年份均有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从法官明示援引的案例看,以法官主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应用案例居多,主要集中在 2015-2017 年,分别为 57 例、109 例及 114 例;法官主动援引但未参照或未说明的应用案例相对较少,2014-2017 年分别为 1 例、5 例、 51 例及 27 例。在法官被动援引中,未参照的案例相对较多,以 2017 年最多,有 63 例;2015 年和 2016 年分别为 23 例和 32 例。法官被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案例相对不多,2014-2017 年分别为 4 例、9 例、19 例、19 例。


图 2-18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明示援引)


三、调研综述


自 2011 年确立指导性案例制度以来,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均有指导性案例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也越来越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应用案例数量也逐年增多,且增速较快。本文通过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和司法应用情况的年度对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民事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总量稳居第一,且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上升明显


自 2011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发布指导性案例 4-22 例不等。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类指导性案例已发布 31 例,发布总量稳居第一。民事类除 2017 年未发布外,其余年份均有发布,且年发布数量基本上是最多的,2016 年有 10 例。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近 3 年明显上升,发布总量已上升到第二位;2017 年增长最明显,有 10 例,占当年发布总量的 67%。行政类和刑事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较稳定,基本保持在每年 1-5 例。执行类和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总量较少,且执行类仅在 2011 年和 2014 年发布,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仅在 2014 年和 2017 年发布。


(二)应用案例数量大幅增长,年应用率总体呈上升趋势,基本保持在 50% ~ 65% 之间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数量逐年递增,近两年出现大幅增长,2016 年的应用案例有 519 例,同比增长 1.2 倍;2017 年的应用案例有 647 例,同比增长 25%;2016 年和 2017 年的应用案例数量合计为 1166 例,总体占比高达 74%。最高人民法院自 2011 年到 2017 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年累计总量分别为 4 例、12 例、22 例、44 例、56 例、77 例及 92 例。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也逐年增多,年累计总量分别为 1 例、7 例、11 例、22 例、29 例、47 例及 60 例。年应用率分别为 25%、58%、50%、50%、52%、61% 及 65%。年应用率总体呈上升趋势。除 2011 年外,基本保持在 50% ~ 65%。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指引作用正在日益增强。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的应用逐年上升,总体占比达 42%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92 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约 168 种案由,位居前五位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和民间借贷纠纷。其中,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的数量逐年上升,且占当年应用案例总量的比例基本上是最高的。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两者总体占比达到 42%。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集中分布在 2014-2017 年,主要是对指导案例24号的应用。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集中分布在 2015-2017 年。


(四)应用主体以上诉人和法官居多,法官是唯一历年都在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比较广泛,包括法官、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其中,以上诉人的应用最多,且增长明显。法官是唯一历年都在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从 2011-2017 年,累计应用 413 次,仅次于上诉人。2014-2016 年,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次数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但 2017 年又略微有所下降。


(五)应用地域覆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广东省和江苏省自 2011 年至 2017 年,连续 7 年均有应用案例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逐年扩大,以 2014 年最为明显。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已覆盖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 31 个省级行政区域,而且大部分省级行政区域的应用案例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广东省和江苏省是连续7年均有应用案例的省级行政区域。广东省也是应用案例数最多的省级行政区域,江苏省的应用案例数量位居第五位。 


(六)中级人民法院历年审理的应用案例数量最多,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数量明显上升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增速较快,历年审理的应用案例数量最多。 2011-2017 年审理的应用案例分别为 1 例、5 例、10 例、82 例、122 例、269 例及 352 例,占当年全国应用案例的比例分别为 50%、63%、63%、56%、52%、52% 及 54%。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数量仅次于中级人民法院,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专门人民法院自 2014 年开始有应用案例,但在 2014-2016 年数量较少,分别为 2 例、1 例及 3 例,2017 年明显上升,有 12 例。


(七)应用内容历年均以裁判要点为主,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保持在 50% 以上


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从 2011 年到 2017 年连续 7 年均以裁判要点为主,分别为 1 例、6 例、11 例、99 例、150 例、323 例及 254 例,占当年应用案例的比例分别为 50%、75%、69%、68%、64%、62%、39%,但在 2017 年比重有所下降。


虽然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最多,但是法官隐性援引比较隐晦,一般不会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阐述部分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因此,从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分析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较为准确和科学。从法官明示援引的案例看,截至2017年12月31日,法官主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应用案例数量历年均为最多,从 2012-2017 年分别为 1 例、1 例、35 例、57 例、109 例及 114 例,占当年明示援引应用案例的比例分别为 33%、33%、76%、61%、52% 及 51%。自 2014 年以后,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保持在 5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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