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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容伟: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对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的启示

【作者】容伟,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精彩内容

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内容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Lakeside Partners),该名称源自15年前马云等创始人创建阿里的地点——湖畔花园。阿里的创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则管理运营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

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以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创始人团队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然而,与其他在美上市的公司做法不同,阿里没有采取双重股权制度实现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伙人。因此,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定义的合伙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2014年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当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2014年6月更新了招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管理团队,4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整,新增3名合伙人,总人数增至30人。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根据阿里的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

1、合伙人的资格要求:(1)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2)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标准: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

2、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1)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2)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3)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4)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可视作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协商的结果,通过这一机制的设定,阿里合伙人拥有了超越其他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和任免权,控制了董事人选,进而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运作。

3、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阿里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阿里在招股书中强调,该奖金属于税前列支事项。这意味着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将区别于股东分红权,股东分红是从税后利润中予以分配,而合伙人的奖金分配将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4、合伙人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合伙人委员会共5名委员,负责:(1)审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选举事宜;(2)推荐并提名董事人选;(3)将薪酬委员会分配给合伙人的年度现金红利分配给非执行职务的合伙人。委员会委员实施差额选举,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伙人委员会是阿里合伙人架构中最核心的部门,把握着合伙人的审核及选举事宜。

为确保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阿里还制定(做出)了以下规则和安排:

1、从规则上增加合伙人制度变更的难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变更需通过董事批注和股东表决两重批准:从董事层面看,任何对于阿里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关系的宗旨及阿里合伙人董事提名权的修订必须经过多数董事的批注,且该等董事应为纽交所公司管理规则303A中规定的独立董事,对于合伙协议中有关提名董事程序的修改则须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从股东层面看,根据上市后修订的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与大股东协议巩固合伙人控制权

阿里合伙人与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以进一步巩固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根据阿里的招股书,上市公司董事会共9名成员,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简单多数(即5人),如软银持有阿里15%及以上的股份,软银有权提名1名董事,其余的3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前述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单多数选举产生。根据前述表决权拘束协议,阿里合伙人、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确保阿里合伙人不仅能够控制董事会,而且能够基本控制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

协议约定:(1)软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当选,未经马云及蔡祟信同意,软银不会投票反对阿里合伙人的董事提名;(2)软银将其持有的不低于阿里30%的普通股投票权置于投票信托管理之下,并受马云和蔡祟信支配。鉴于软银有一名董事的提名权,因此马云和蔡崇信将在股东大会上用其所拥有和支配的投票权支持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及,(3)雅虎将动用其投票权支持阿里合伙人和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

对阿里合伙人制度的评价

1、阿里选择合伙人制度的原因在于使阿里原创团队的理念和建立的企业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

马云于2013年9月10日发出了一封致全体员工的公开信,信中称合伙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运营实现使命传承,以使阿里从一个有组织的商业公司变成一个有生态思想的社会企业;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使命文化的合伙人。阿里的合伙人制度设计,非常好的解决了企业发展的两个大的问题,一个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及实施、持续;一个是企业管理层的选聘和传承。它和我们通常所熟悉的通过股东会控制董事会来管理公司的企业内部治理方式有较大的差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合伙人内部设立了合伙人委员会,该委员会为5人,其职责是合伙人的审核及选举事宜,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它保证了合伙人治理制度有效运作、控制力和团体意识的统一性。合伙人委员会可以说是该项制度的核心架构。

第二、合伙人条件及加入的制度设计,赋予了合伙人治理制度的开放性,也反应了阿里作为互联网企业的特有的文化基因。目前合伙人为30人,其发展不设立上限,使得合伙人机构的扩张能力与公司发展同步,打通重要员工的上升通道,激发管理层工作热情。

第三、合伙人治理制度的运作方式也反应了互联网企业的平等、包容性及文化传承。合伙人选举时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反映了合伙人之间的平等性,选举权不与股份等因素挂钩使得阿里合伙人制度更具人合性的特征。想加入的候选人经过在任合伙人推荐、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及75%的合伙人投票赞成后方可就任新合伙人。合伙人的选任程序协调了部分合伙人与整个合伙人团队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在任合伙人的推荐可以使人才发现不局限于某几位合伙人的视野范围,确保未来发展的新鲜血液来自公司的各方各面。合伙人选任制度设计本身也反映了阿里有意识地贯彻着以合伙人治理为核心的统一且发展的企业文化。如,合伙人每年选举制度既填补了因现任合伙人转股或离职等原因可能造成的职务空缺,又为推动公司及时应变、业务拓展和长期发展提供了人事更新的基础和渠道,也保证了企业文化的传承。

有的文章在评价阿里合伙人治理制度时称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原型来自两家金融商事企业——投行高盛和咨询公司麦肯锡,这两家企业均采取合伙人的治理架构,以确保创始人和管理层被赋予相应的公司控制力。本人认为不尽然,实际上,阿里合伙人制度设计在很多方面应该是本土智慧,最明显就是我国的执政党的制度建设,其实在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凝聚了很多的制度设计的智慧和精华,它也是在不断适应中发展的。无疑这种制度设计是可以借鉴到企业发展中的。例如阿里的合伙人委员会的功能设计、合伙人治理制度在决定企业发展战略和选聘人才的功能设计,都是借鉴了执政党的建设经验,此方面的借鉴作用我们在后面将会详细谈到。

2、阿里合伙人制度改变了通常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治理模式,保证了原创团队和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

阿里合伙人制度最直接和最现实的作用是强化并巩固创始人及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阿里创始人的持股数量已随着阿里的持续融资及上市被逐步稀释,根据招股书显示,目前软银为阿里的最大股东,持有7.97亿股,持股比例为34.4%,其中4.66亿股为软银直接持有,1500万股由软银下属的SBBMCorporation持有,3.16亿股由软银下属的SB China Holdings Pte Ltd.持有。第二大股东为雅虎,持股5.24亿股,占比22.6%。在上述两大股东之后才是董事局主席马云,持股数量为2.06亿股,占比8.9%;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持股8350万股,占比3.6%;阿里CEO陆兆禧、COO张勇等高管持股比例均未超过1%。从股份分布比例上看,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所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3.5%,远不及雅虎所持有的股份数额,更不能与软银相提并论,仅凭借持股难以对公司继续实施控制,因此通过公司架构设计以获取超过其股份比例的控制权则至关重要。

根据现代的公司法理论及公司治理的研究结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资合性特点使其区别于以人合性为主要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如果说在以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并不都是按所持有股份的多少来决定股东的话语权。那么在资合性实体中,则往往是股东依赖于行使投票权、知情权等权利或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改变或影响董事会,借以实现间接控制公司的效果。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董事会即意味着控制了公司,因为董事会作为公司具体经营运作的决策中心和管控者,决定着公司的发展路径和总体规划,而以CEO、总经理等为首的高级管理层则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而控制董事会最主要的方式是取得董事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安排自己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以管控公司。阿里合伙人制度则确立了合伙人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采取如下两层措施:首先,制度规定阿里合伙人享有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提名权,且在被否决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提名己方董事,从而确保了其能够控制多数新任董事候选人,构成了限制其他股东权利的第一道屏障;其次,一旦创始人和管理层与其他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矛盾加剧,其他股东可能反复动用其投票权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因此制度赋予合伙人任命临时董事的权力,即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都将进入董事会以保证其超过半数的控制权。

阿里合伙人制度颠覆了一般公司法理论,并且阿里采取措施将该制度在公司宪法(即公司章程)中确立。将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间达成的关于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方案,合伙人提名权的修改和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修订应分别经多数董事的批注和股东大会绝对多数票通过(95%以上),写入公司章程。这样无论今后其他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何变动,只要阿里合伙人持有最低比例的公司股份,则合伙人的权利将不会旁落。

3、阿里合伙人制度将合伙人在公司中的持股权、投票权、参入重大决策权、管理权紧密结合,形成了公司核心的管理团队,它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

阿里对合伙人既有硬性条件要求: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必须持股,并且有限售要求,在公司管理层有职位,加入程序严格。又有软性要求: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通过此条件的设置,合伙人既是股东,参入企业的重大决策,又是企业的管理层,同时对公司文化高度认同,合伙人团队成为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4、阿里合伙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公司内部治理的模式选择上,并不存在绝对好的、任何时候、任何公司都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每个公司都根据自己的公司行业特点、商业模式、业务要求、面临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治理模式。阿里巴巴之所以选择合伙人制度是和它目前所面临的竞争环境、网络经济发展的特点有密切关系的,在此我们不去多述,我们现在要考虑的是目前阿里巴巴所实行的合伙人制度在公司内部治理上可能遇到的问题,它对我们在考虑设计混合所有制下公司内部治理的借鉴作用。

第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还需要接受时间的检验。

从一个企业的发展历程看,阿里无疑是一个非常年轻的企业,世界500强的企业平均寿命为40-42年,阿里作为成立只有15年的公司,其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还需要在公司以后的发展中不断完善,尤其是阿里还没有完成第一次的代价传承,要想成为一个百年老店,公司的代价传承完成的情况,是检验其制度设计成败的重要标准。正如中国共产党成立90多年在代价传承上也有诸多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 阿里合伙人制度本身在代际传承上存在的隐患现在就应该重视。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合伙人委员会为五人,马、蔡作为阿里原创合伙人的地位是以公司章程确定的,以防止类似乔布斯作为苹果的原创合伙人被驱逐出董事会的局面出现。但马、蔡以后的合伙人委员会的接班人问题,如何安排?以后是否有永久合伙人的设置?合伙人核心如何产生?这些都是阿里应重点考虑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每次核心领导人的变更会演变成公司的危机事件,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该制度对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借鉴意义

阿里巴巴在崛起的过程中不仅是商业模式的创新开创了新的行业,而且在公司内部治理上进行了制度创新,其制度创新的理念、方法、措施都对我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

第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设计理念对我国国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探索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阿里合伙人制度是企业的原创团队和管理团队在和投资人、股东的博弈中形成的一种制度设计,在网络经济时代,好的、领先的创意,再加上执行力强的团队、最后加之资本的推动,就能够开创一个新的行业并成为行业的引领者,阿里的出现确实如此。在创意、团队、资本这些要素中,无疑在网络经济时代,原创团队和管理团队的作用远大于资本的重要性,而在企业的持续创新推动发展中,通过制度设计使原创团队和管理团队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并保持对企业的控制力,抵御资本在企业持续创新推动中的副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资本的逐利本性对企业的创新发展并不是总是有利的。阿里合伙人制度设计正是基于此而设计。

无独有偶,我们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我们在参加国家国资委研究中心对央企的混合所有制调研中发现,大家都是围绕着为什么要搞混合所有制和如何开展混合所有制展开的,前一个问题我们在此不讨论,对于后一个问题,大家普遍存在着一个疑虑: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社会资本混合以后,公司内部的治理体系效果如何?会不会是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管理上有益的方面没有吸取,反而形成了负面效应的组合?其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质是通过产权层面的改革而达到公司治理层面的规范运作,改善现有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上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资本的效率。其实,在产权的所有制形式和公司的规范治理之间并不存在绝得的相关关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一定就差,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就一定非常好。但阿里作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治理上的探索,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以下的借鉴和启示:在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中,应该在整体制度层面确立:要建立一支以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经营和运作的核心精英专业团队,他们应当是以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为自己的职业目标,他们将成为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主要代表,而不是以此将其作为进入党务和行政系统的过渡,这是目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解决的核心问题。

因为一个企业要获得持续、长久的发展,保证基业长青,需要以企业文化为载体、发展战略目标选择正确,这一切的前提就是需要打造一支精英团队,并通过制度设计使其能够传承,来实现和完成企业的基业长青。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就是以此为目标进行了探索。而国有资本、国有企业作为要想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保证其控制力、影响力,那么,总结我国三十年改革开放中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结合阿里合伙人制度的设计理念,在制度层面建立一支以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运作和管理的核心精英职业团队就显得尤为重要,该团队应是执政党在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运作和管理的代表,他们具有国有资本所代表的属性,和纯粹的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有明显的区别。

第二、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具体设计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具有直接的借鉴作用。

我们在前面谈到,阿里合伙人制度实际上也借鉴了执政党的组织建设经验,如合伙人通过对董事提名权的控制来贯彻执行其在合伙人会议上对公司发展战略所确定的方针,在合伙人内部设立五个人的合伙人委员会,以形成合伙人意见的归集和统一。因而我们在考虑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中,如何改善执政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可以充分借鉴阿里的合伙人制度,用制度设计来抵御其他资本进入后所产生的副作用。因为民营资本、外国资本、社会资本作为资本的逐利属性是一样的,它主要考虑的就是风险和收益,它随时可以用脚投票。而国有资本在资本的属性之外,有时更多考虑的国家的、长远的、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其他资本的属性差异还是很大的,比如在目前全球化程度很高的情况下,外国资本和民营资本随时可以根据对区域的风险、收益的判断,决定资本的进出。因而我们在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中,也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借鉴民营企业的合伙人制度,运用执政党的建设经验并结合市场的方式,打造建立共同利益的精英团队对资本的制约,通过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的方式使高管持股,设计一种开放的制度吸收优秀的人才进入精英团队,并设计进入和退出的通道,使该团队既具有国有资本的代表属性又充分利用了市场的方式,以解决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混合后所可能出现的问题。

阿里合伙人制度是民营企业在新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创新,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目前复杂的局面下,更需要创新,仅以此文抛砖引玉,和大家共同探讨。

【责任编辑】他的名字杨亚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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