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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强音!!一份非常、非常重要的文件出台了(关系所有人)

2016-11-29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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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综合新华网、每日经济经济新闻编辑整理


一份非常、非常重要的文件出台了。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出台。这份文件的出台,是1949年以后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

该文件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涉及的诸多内容,比如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的问题,比如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等,既和拥有亿万财富的企业家有关,也与普通的工薪阶层有关。

著名财经女侠叶檀评论指出:这是向人性、向历史规律致敬。财富是人性尊严的基础之一,良好的制度是维持公平与效率的基石。

今天,我们说一下,大家关心比较多的三个问题,一个是70年房屋产权到期后的事;二是农民宅基地权益保障的事;三是私有财产保护的事。

1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意见》在多处对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文件精神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今年4月,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公众关注,不论是最高年限70年,还是低于这个年限,到期了该如何续期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专家认为,《意见》也是强化《物权法》的表现,回应了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应当按照民主、科学、透明立法的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来细化相关规定。

2

农民宅基地权益如何保障?

文件精神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专家解读

“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等专家说,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

去年2月,全国人大授权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15个试点县(市、区)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过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权利。而在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孙宪忠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不少宅基地试点县(市、区)已取得实质性进展。

刘俊海、常鹏翱等专家认为,《意见》回应了农村“三块地”的改革,提出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能够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

3

公私财产保护须一视同仁

《意见》清晰地指明保护产权要以公平为核心,坚持平等依法,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我国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平等,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民营企业资产被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现象时有发生,政府违约毁约不守信的现象依然存在等,都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亟待解决。

坚持平等依法保护,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根本上是要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安排,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各种不合理规定,消除隐性壁垒,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当前,要注意处理好那些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案错案,要抓紧甄别纠正。

坚持平等依法保护,要把握产权处置的法律政策界限,做到“泾渭分明”。例如,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在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等。

坚持平等依法保护,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体现程序正义。确需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要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

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对公私财产保护一视同仁,才能使市场经济体系更加完善,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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