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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布:司法人员6种交往行为,将追责(2015最新)

2015-09-26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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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规定》强调,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法务观察: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曾撰文《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对此作出了探讨,全文如下:

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到底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在刚刚结束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表示:“推动司法人员和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应当说,孟建柱同志提出构建新型律师和司法人员的良性互动关系,抓住了问题本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确实应该建立一种既有尊重也有包容、既有支持也有监督、既有交往也有交流、既有分工也有分离的新型关系。

去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法官的英年早逝,不仅震动了整个法院系统,而且震惊了中国法律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来自律师界的一片痛惜与一致哀悼,不仅让人开始真正看到了整个法律圈的共同价值观,同时又看到了在邹碧华身后,还留下了一个时代主题:如何建构“法律共同体”。

在此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同志在谈到建立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时,特别引用了邹碧华法官生前经常强调的那句话:“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司法公正程度。”

如果说邹碧华同志的去世又一次唤醒了“法律共同体”这个主题,那么孟建柱同志在此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建立新型关系,则是对“法律共同体”共识的形成及其标准的出台。

当前,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关系总体上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职业偏见,潜意识地认为律师是搅局的;有的律师不尊重甚至诋毁司法人员;还有的司法人员和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甚至大搞利益输送等,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法治队伍建设这个概念。所谓法治队伍建设,其主体不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还包括立法工作人员与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专家学者。其中,司法人员与律师是这支队伍的主力军,也是法律共同体的生力军。

在新型关系的构建中,孟建柱同志特别强调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关于新型关系的构建要求,尽管看起来只是简单的24个字,但其内涵充分彰显了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决定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建立新型关系的共同标准。由此可见,现实中不时出现的互相利用、权钱交易或互不信任、互相诋毁,显然是一种不正常的关系,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职责要求,损害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形象。

由此看来,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不仅是法治工作队伍的共同责任,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使命。为此,司法人员和律师都要树立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与价值追求,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7问最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附全文

▶最高院21日发布:错案7种情形终身追责、4种情形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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