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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地多家药店被罚!

百姓关注 2024-04-27

2023年以来

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

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

依法查办了一批

“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类案件

现将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六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

一、贵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分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4月20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分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陈列的药品“黄芪精”旁张贴有含“黄芪精 买3得4 每天2支黄芪精 气血充盈年轻态”字样的广告爆炸贴,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每天2支黄芪精 气血充盈年轻态”。


经查,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8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贵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涉及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案

2023年5月8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移交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在贵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入口处灯箱上发现有含“某医疗美容复合中胚注射找回年轻的自己”字样的广告信息。


经查,当事人发布涉及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黔西市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案

2023年5月4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黔西市某医院开展检查时,在该医院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含“某医院口腔科、美白牙齿50元一颗、烤瓷牙150元一颗、畸形牙矫正3500元起”字样的广告宣传单,该医院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广告审查证明》相关材料。


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6月,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织金县某大药房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2023年9月7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织金县某大药房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进门处有含“麝香舒活搽剂,新伤旧痛显神‘功’”字样的宣传广告牌,货架上有含“织金某大药房 免费送药啦!治疗各种风湿骨病、效果独特”“天然强效抗炎药  无敌金刚丸‘清瘟消肿丸’ 急性鼻炎(特效)”字样的广告宣传单。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宣传单、广告牌上相关药品对相应疾病有“效果独特”“特效”。


经查,当事人发布药品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8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湖南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织金金中路店发布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内容的广告案

2023年9月7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织金金中路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陈列的药品“茉莉花”“绞股蓝”“黄芪粉”“荷叶”“丹参”“三七粉”旁张贴有含“不熏硫 全家老少放心吃”字样的宣传广告贴,广告贴中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发布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11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织金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双堰路店发布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内容的广告案

2023年9月7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织金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双堰路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货架上陈列的药品“黄葵胶囊”旁张贴有含“黄葵胶囊+碳酸钙 慢性肾功能不全可能导致低钙血症和高磷血症建议在早期就开始补钙”字样的广告贴,“叶酸片”旁张贴有含“备孕 叶酸片 孕妇多维 燕窝 优质蛋白 钙”字样的广告贴,广告贴中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发布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11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百里杜鹃某餐饮服务中心发布虚假广告和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案

2023年4月4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百里杜鹃某餐饮服务中心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内墙上张贴有含“(鲟龙鱼)肝主治恶疮;治血淋”“尖嘴鱼还有一定的药物作用,具有解毒的功效,可以治疗阴虚内热等病症…对于肺结核的病人有一定的治疗效果”“草鱼能降血压、祛痰止咳、可以防止高血压,辅助治疗咳嗽咳痰等。并有一定的防止肿瘤的功效”字样的喷绘广告。


 经查,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和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4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丨毕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云上毕节
编辑丨刘雨诗

编校 | 代易

审发 | 孙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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