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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条文对照) | 法宝推荐

北大法宝 北大法宝 2022-12-24
⊙ 本文长约6000字,阅读需时15分钟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该规定是在2012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及审查做出了更加全面规定,充分展现了党自十八大以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体现了党中央对于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北大英华公司在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方面,也做了许多努力,并取得一些成果。


2014年,北大英华公司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进行信息化和智能化探索,推出了我国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审查系统”,该系统以“北大法宝”数据库为基础,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文本智能比对,并利用同义词和敏感词辅助智能检索,为规范性文件审查提供智能支持。通过该系统发现了若干有问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2017年,根据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标准和规范,北大英华对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了全面的升级和优化,在符合全国人大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实现了文件报备、备案、审查的全流程管理,并进一步提升了文件审查的智能化水平。截止目前,全国近十个省级人大应用了该平台。



目前已成功验收的部分省级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甘肃人大一期验收报道链接: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项目一期通过验收 | 法宝立法

广西人大验收报道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通过验收 | 法宝立法

青海人大一期验收报道链接:

青海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一期通过验收 | 法宝智能

青海人大二期验收报道链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二期通过验收 | 法宝立法 



为了直观地了解2019年新修订版本与2012年版本的区别,小编利用北大英华自主研发的“版本比对系统”对这两篇党内法规进行了比对。“版本比对系统”是北大法宝智能立法支持平台的一个立法工具,主要用于法规修改前后稿的比对分析。在系统中输入修改前和修改后的纯净版文本,系统一键生成法规修改前后的修改对照表。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北大法宝智能立法支持平台”详细内容。


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版本对照表(该表由北大法宝“版本比对系统”生成

修改前
修改后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中共中央 2012年6月4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修订)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二章主体


第五条 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多个党组织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党组织向共同的上级党组织报备。

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向党中央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向地方党委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党组织范围,参照前款规定。



第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系统内备案制度。

党中央明确规定党组织将其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报送特定主体备查、审核的,从其规定,同时有关党组织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报备。

逐步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报备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报备



第八条 应当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备。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备的,审查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必要时可以通报。


第六条 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九条 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装订成册,并报送电子文本。

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审议签批等情况。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条 报备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

第四章审查
第七条 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审查机关对符合审查要求的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登记,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中,应当注重保护有关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对内容复杂敏感、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或者进行会商调研。

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同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同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第八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审查机关可以要求报备机关作出说明。
报备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可以提出处理措施。


第五章处理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机关及时办理。报备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五条 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
审查机关发现已经备案通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向报备机关提出建议:

(一)有关规定基本合法合规,但需要在执行中把握好尺度的;

(二)有关规定实施后上级精神发生变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将出台,需要报备机关了解掌握的;

(三)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

报备机关多次出现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视情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

(一)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的;
(二)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有关规定不够合理的;
(四)制定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报备机关在收到书面提醒后应当主动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方面,防范有关问题产生不利影响。审查机关要求报告处理情况的,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提醒后30日内报告。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
(一)违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四)明显不合理的;
(五)不符合制定权限的;
(六)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也可以由报备机关主动纠正。纠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
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后30日内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纠正后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按程序予以备案通过。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问题或者报告有关纠正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二十条 审查机关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 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一般在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梳理总结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综合分析利用,推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面、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专网,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相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履行政治责任不到位,对备案审查工作不重视不部署,组织领导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报备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不报备,或者对审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审查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审查不规范、不及时或者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END-



编辑 | 李泽鹏排版丨张涵
审核丨张文硕、张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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