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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修法,币圈利空?并非如此

刘教链 刘教链 2024-04-03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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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

23日晚上7点44分,央行在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点击底部“阅读原文”查看)。通知给出了两个附件,附件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两份附件里的这几段文字引发了币圈乃至整个区块链行业的关注:

(六)完善人民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附件2]

第十九条(人民币单位)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附件1]

第二十二条(代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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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此次修法,明确把数字人民币纳入到了法定范畴,给予了中国全球率先发行数字法币的开拓性尝试以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中国坚定推行DCEP数字法币战略的必然体现。

但是第二十二条明确加入“数字代币”,让一些币圈人士倒吸一口凉气。一些媒体、自媒体和社群纷纷传播,并大加渲染说这下子是要立法禁止加密货币、一杆子打死了。更可怕的是,4年前的“9.4”央行联合几部委打击ICO,公安部并未参与其中,而现在法律修完,灰色直接定性为黑色,以后执法机关就可以对币圈依法进行刑事打击了。

真的是这样吗?

第二十二条是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的第二十条的“升级”。现行法律的第二十条是这么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对比一下,这句话就是增加了“和数字代币”五个字,其他的只字未改。

看一下现行法的修订时间:2003年。比特币是2008年中本聪才发出白皮书,整个加密货币行业才开始。显然,2003版中就已经出现的“代币”可以肯定不是指今天所谓比特币、以太坊这些加密货币。后半句“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是很重要的定语,它实质上限定了前述代币、票券的印制发售行为不得以代替人民币流通为目的,并同时排除了限定之外的,也即不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同等行为。现在意见稿修订加入“数字代币”的意思显然是指上述此种“代币”的数字形式,而并非指全体“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区块链所谓“代币”或“通证”(token)或者之类的其他东西。

当然,人大作为立法机构以及最高法作为司法机构也可以对该法条进行释法,进一步明确其中概念的内涵、外延,以及行为的认定等问题。不过无论怎么释法,都不能通过对法条进行所谓扩张解释而把作为储值资产的比特币、作为以太坊平台使用权益凭据的以太币以及同等类型的“实用代币”随意纳入到二十二条“数字代币”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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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如果只是为了打击犯罪,其实没有必要制订法律。反而没有法律法条限制的话,打击起来更加随心所欲、得心应手。作为手无缚鸡之力的群众,真以为铁拳出击还需要先文绉绉地长篇大论一番?战争年代为什么常常是枪杆子说了算,就是因为枪杆子本身就是力量,而不是靠一纸文书。和平建设时期为什么要搞法治,就是要让每个人都按照事先约定的游戏规则来博弈,这个白纸黑字写下来的契约就是法律。

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更重要的是,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固然是具有约束民众,打击犯罪的功能,但同时也具有约束公权力,限制合法暴力被滥用,保护公民权利自由不受侵犯的重要功能。立法,就是提前划定权利的边界,让博弈各方事先达成共识,各行其是,互不越界。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说过,“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不经过立法这个重要的建立共识的过程,就容易导致力量强大的一方,往往是公权力,从自身利益和立场出发,随意打击和侵犯较为弱小的私权利。这种行为,即使是在几千年前法治观念还远不成熟的古代,就已经被圣人明确定义为是一种极其暴虐无道的做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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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

从法治角度看,央行此次推动修法,是将现行版本向数字形式的自然延伸,体现了央行与时俱进,积极拥抱数字经济时代新挑战、新机遇的决心。相信经过征集意见后,大概率还是会保留这两处修改内容。修法草案经过立法机构表决通过即成为正式法律。

此次修订的内容,明确把禁止和打击的范围限定在“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非数字或数字形式的代币或票券的印制、发行上,而并没有任意扩大打击范围,把作为数字资产、实用权益凭证的加密货币或者不具有法币流通替代作用的区块链通证“一网打尽”。这有利于明确划定央行的监管范围,使其更加聚焦于对人民币法币主体地位的捍卫。

这样明确划定边界后,比特币作为一种符合民法定义的数字资产或虚拟财产,公民理应可以合法持有和彼此交换。正如公民可以合法持有和彼此交换黄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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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央行此次修法,非常明确地传递了一个信号,任何人、任何行业,包括区块链和加密货币行业,都不要试图碰触人民币的市场流通法定主体地位的底线。显然,这对于某些试图以支付场景作为野望的区块链项目是一个非常糟糕的消息,是大大的利空。而这又会把资金从这些项目中挤出来,流到像比特币、以太坊这样的具有非支付货币功能的数字货币中去,因此利好后者。

2019年美国Facebook公司推出愿景宏大的Libra天秤币计划,结果经美众议院多轮听证依然难产无果,深层次原因依旧是类似的,即在美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美元霸权笼罩之处,美元的法币主体地位不容挑战。

至于所谓的ICO等,其实和银行法没什么关系,更多的问题还在于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以及代币交换过程中存在的多层次涉嫌传销等。而这些问题,大多已在既有《刑法》的打击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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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熟悉比特币历史的朋友都还记得,2015-2017年的旷日持久的有关比特币扩容的大争论。这场争论最后以所谓大区块派把比特币硬分叉出来一个BCH而告终。大区块派闹分裂时高高举起的“政治正确”的牌匾就是“支付”,并拿出中本聪2008年比特币白皮书的标题中“现金”(cash)一词为证,试图说服并事实上说服了很多人相信他们对中本聪原意的解读,那就是比特币应该成为一个支付货币,而不是一个又慢又稳的价值存储或“电子黄金”。要成为支付货币,应用到日常支付场景,就需要大大提速,自然就推论出这一派所主张的扩大区块大小。其中最极端的一个方案Bitcoin Unlimited,甚至提出无限大区块的设想!后来到了2018年,因冒充中本聪而被圈内人称为“澳本聪”的澳洲企业家Craig S. Wright又把BCH硬分叉出来一个BSV,号称“中本聪愿景”。从这个名字就可以看到,其中用“政治正确”和中本聪的名号给自己脸上贴金的投机取巧一览无遗。关于这段历史的细节,在此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翻阅笔者的《比特币史话》有关章节。

多年之后的今天再来回顾这段纷争,不由感慨,幸而当初比特币开发团队坚持原则,不向大区块派和支付路线派妥协,保持了比特币的去中心化价值存储的正确道路,没有走上挑战法币支付流通地位的邪路。如果不是这样,比特币今天不仅不会得到众多机构资本的青睐,甚至还有可能受到来自各国法律的否定和反对,走向衰亡。

你说比特币50年或者100年后有没有可能获得流通货币的地位而成为支付货币?当然有这个可能性。但是,显然,在2017年的历史转折点上,这是一个错误的战略路线。

战略选择往往就是这样,一念之差,生死殊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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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在央行征求意见通知出台后,二级市场反应平淡。比特币价格波澜不惊。这说明,资本是聪明、理性和冷静的,并不像媒体那么感性、冲动、一惊一乍。

何况,中本聪在发明比特币时采取的是底线思维。“政府擅长对像Napster这样的中心化控制的网络实施斩首,但是纯粹的P2P网络比如Gnutella和Tor似乎可以立于不败之地。”(2008年11月6日,中本聪,密码学邮件列表组)

更何况,一个现代文明法治的国家,一个懂得摸着石头过河的执政主体,对创新自有充分审慎包容的智慧。

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

(公众号:刘教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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