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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摊上事了!


2月15日,薛之谦发微博,表示自己“低调又呆萌”地走进影院,观看韩寒导演电影《飞驰人生2》,然后“我看哭了……而且是被热血哭了……”


这篇“影评”小作文因为其中三张电影拍摄画面的配图,引发热议,“薛之谦 盗摄”词条迅速登上热搜榜。


图片截取自薛之谦长微博,配图引发“盗摄”争论


今(16)日,薛之谦作一首“打油诗”,正面回应“盗摄”问题,称“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据该微博,薛之谦认为部分网友的盗摄指责是在“塞脸”,电影主创“本尊”则对他的影评表示了感谢。“此心光明”,就是他的最终表态。


针对“盗摄”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曾有专家曾雯雯透过《今日影评》节目平台指出,简单来说,龙标亮起的时候,观众就不可以再拿出手机拍摄只要拍摄正在放映的影片,就属于“盗摄”行为。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专家解读,其关键在于是否用于商业用途。



对此,有网友指出,薛之谦的回应中提及“本尊在谢”,意指他的拍摄行为,是得到许可的,或许并不构成“盗摄”。


网友评论:




律师谈薛之谦被指盗摄:是否构成盗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2月16日,@周兆成律师 发文谈薛之谦被指盗摄。律师文中提到:薛之谦的行为是否构成盗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薛之谦在拍摄他人作品时未经许可,并且将这些材料用于公开传播、商业利用或其他侵犯他人权益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盗摄。但是,如果薛之谦的拍摄行为仅仅是为了个人观赏或留念并没有传播或商业利用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盗摄。


像薛之谦这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明星,其社交媒体发布的动态浏览量及影响力都是远大于我们普通老百姓的,他们的言行举止也被放大在了公众视野下,公众人物要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与责任。如果发生盗摄行为,并且被片方追究,盗摄者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盗摄者可能需要赔偿片方因盗摄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房收入、版权费等。


盗摄行为可能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盗摄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如果盗摄行为构成犯罪,盗摄者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周兆成律师还提到,“即使从法律上讲没有追究,盗摄行为在道德和社会层面仍然是不可接受的”,并呼吁大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避免进行盗摄行为。



来源:红星新闻、@周兆成律师、橙柿互动、网友评论等封面图来源:CFP

编辑:马静欣

校审:施冰冰、吴沁彤、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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