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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期间直播带货偷逃税款被查,补税罚款共计653.61万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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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期,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发现网络主播王XX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王XX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销售取得经营收入,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218.30万元、增值税142.41万元。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王XX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53.61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XX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升其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明税解析

近年来主播直播带货销售收入一直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随着税收监管的不断加强,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法遵从度日益提到。但是有些主播可能在历史期间经营管理不够规范,仍然存在被追查的风险。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其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或者在税务机关通知前主动补缴的,一般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如果纳税人经通知仍拒不缴纳税款,构成逃税罪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偷税行为的行政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大连市税务局官网,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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