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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税务热点:别光吃瓜,赶紧自查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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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9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一、案情说明

近日,有群众举报某艺人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
据了解,该案件中相关人员采取了变更报税方式、做阴阳合同、将收入做成公司增资款等行为以达到偷税漏税目的。

二、涉税风险提示

税务和广电管理部门表示将联合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治“阴阳合同”、“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影视行业以及演艺人员涉及的税务风险如下:
(一)偷税的责任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影视公司及相关机构、个人不论是作为纳税人还是作为扣缴义务人,只要采用“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方式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0.5倍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避税的责任风险
避税与偷税存在本质区别:避税是合理性问题,偷税是合法性问题。偷税涉及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责任,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避税主要是合理性问题,通常不涉及罚款和刑事责任。《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专门规定了反避税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并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与构成偷税的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并不会被加收滞纳金和处以0.5倍到5倍的罚款和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相应的特别纳税调整一般由利润转出方、即与税收洼地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外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实施。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就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流程做了详细规定。
(三)虚开发票的责任风险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影视行业而言,大量日常开支(如:化妆费、停车费、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无法取得合规发票,一些替代性的做法(不合法取得票据)往往存在高风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或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犯罪)。
此前国税总局发布的针对影视行业税收规范管理的文件中特别强调,影视行业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填开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2、虚开普通发票
实践中,很多纳税人认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其实《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不仅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规定了针对虚开普通发票的“虚开发票罪”。累计票面金额40万或100张发票,即可能触犯该罪名。
(四)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风险
1、已扣税款而未交或少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扣缴义务人若已扣而未缴纳或少缴税款的不仅会被税务机关强制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还会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至5倍的罚款;若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被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而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三、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提到明星偷税漏税事件时,不免会想到2018年某艺人补缴税款及罚金高达近9亿数额事件,以及后续明星大规模主动补缴税款的行动。当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查补税可免于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自查补税后就可以万事大吉。对于在自查补税范围之外发现的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或者纳税人存在的如虚开发票等问题,仍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自查补税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税收自查并补税,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被依法从轻或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在以往的大规模行业自查中,也有过大量类似的处理方式。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潜在的刑事责任
《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了最高无期徒刑的主刑和最高没收财产的附加刑。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二》)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即使及时补缴税款或者缴纳罚款,但是在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条件(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情况下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会作为司法机关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依据。
(三)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问题——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应对建议

经历过2018年影视行业税务风险的爆发,税务部门已然加强了对影视相关企业的监管,近两年,影视行业一直被视为税务监管的重点领域。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逃避税行为,提出要加大依法防控力度。

此次事件,税务和广电管理部门表示将认真落实中宣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通知要求,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整治“阴阳合同”、“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严格电视剧合同管理,严控电视剧制作成本和演员片酬在电视剧制作成本中的比例,为电视剧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影视行业又一次自查自纠活动或将启动。
建议影视企业及演艺人员尽早梳理业务模式,开展内部税务风险“健康检查”,明确自身的真实涉税风险,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为后续税务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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