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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知产·人物 | 刘玥:锐意进取、初心不改的 “追光人”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特别推出“道可特知产月”系列活动,旨在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创新改革,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

“道可特知产·人物”为知产月系列活动之一,旨在发掘知识产权法治化建设过程中专业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金牌律师,树立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典型,讲好知识产权故事,为业界同行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前 言  

初识见面,他大多会给人留下低调内敛、冷静沉稳的印象;而深交下来会发现,他为人快人快语,办事雷厉风行,绝不拖泥带水。从1994年至今,作为知识产权业务的先行者,他执业已逾28年。媒体采访时想让他谈谈过往执业生涯,他笑笑说他更愿意聊聊对未来的想法。他说自己不过是时代洪流中的一粒沙,有幸见证了中国法律行业发展的沧桑巨变,而未来才是光彩夺目的华章。逐光以往,向善而行,勇往直前,百折不饶,永远保持年轻的心态,始终做最初的那个“追光少年”!

本期道可特知产·人物,让我们共同走进刘玥律师。

人物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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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玥 律 师

★ 人物简史:

于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时年仅20周岁,是当时全国最年轻的律师之一;在执业过程中获得过包括“北京市朝阳区优秀青年律师”在内的诸多荣誉。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二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历任第八届、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第一届、第二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多次受邀为中央民族大学、北京联合大学等知名高校的莘莘学子讲授法律实务课程。

★ 人物标签:知识产权业务的先行者科技与服务融合的探路者


“大器”,最早出自春秋·老子《道德经》四十一章,原指大的材料需要长时间才能做成器具,后比喻能担当大事或做出大事业的人。20周岁即考取律师资格的刘玥律师,见证法律服务行业的进退浮沉,成为知识产权业务的先行者,胸怀“大器”的他,向善而行,逐光以往,依然是最初那个“追光少年”!



 01 

 追逐“开拓之光”,做知识产权业务的先行者

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大会在北京召开,宣告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国律师有了自己的组织;1988年,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打破了由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格局,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开始出现;1993年,司法部发布《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确立了当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掀起了中国律师业的改革大潮。

在改革大潮中,总有那么一拨人迎难而上、勇立潮头,成为行业的弄潮儿。刘玥律师就是其中之一。
1992年,时年20周岁的刘玥律师考取了律师资格,成为当时全国最年轻的律师资格获得者之一。因为非常年轻时便开始执业,个人故事成为行业缩影。刘玥律师亲历了90年代初期国办所、合作所、合伙律所的变革,并在行业变革中,成为最早接触到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之一。
草创惟艰,行业开拓者的艰辛可想而知;从无到有、从杂乱无章到秩序井然,过程何其漫长。从最初整个社会普遍没有知识产权意识,到法律概念的普及,再到人们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律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这其中的转变跟行业中所有知识产权律师们的努力分不开。这其中,自然不乏诸多刘玥律师之类的先行者们的辛勤付出。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先行者,刘玥律师以案件为路引,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专业法律服务之路。他带领团队服务过阿里巴巴、新浪网、凤凰网等知名网络企业以及国际金融专业人士协会、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歌舞团(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或协会;曾担任大型竞技体育赛事《中国拳王争霸赛》《亚洲拳王争霸赛》《我就是拳王》等体育竞技赛事的法律顾问。在影视文化艺术领域,他为李易峰(演员)、王宁(导演)、谭锐铭(导演)、陈彼得(音乐人)、毛栗子(艺术家)、王济达(艺术家)、莫晓松(艺术家)等众多文化艺术领域人士或其作品提供过法律服务,并获得客户的一致赞誉和肯定。

每个案子每个判例,刘玥律师都希望能够和其他同仁的案子判例一样,能共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的铺路石,能够推动知识产权法制化进程的一些进步。

 02 

追逐“专业之光”,做精准法律服务的引领者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执业28年来,刘玥律师对专业领域深耕细作,对知识产权战略构建及实施、企业运营与治理、组织架构设计、投资并购、债权债务处理等各个环节精打细磨,在商务实践处理及法律问题解决中,逐渐构建出一套完整、专业的服务体系。

在专业上的精益求精,让刘玥律师在法律服务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地服务于媒体(自媒体)、互联网络、移动终端应用市场等领域,并在文体娱乐行业、媒体传播业以及互联网、机器人、AI人工智能等高科技行业所属企业的法律服务中获得较高的市场美誉度。近年来,刘玥律师又带领着团队,将业务板块延伸至区块链、元宇宙、NFT等新业态……

依托于丰富的知识产权管理及维权工作经验,刘玥律师办理过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开创性案件和标志性案件,获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赞誉,部分案件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诸多媒体的采访和报道。例如:音乐作品《迟到》的作者、台湾音乐人陈彼得老师诉电影《九层妖塔》侵权案(最终判定侵权1分12秒,获赔30万元,是目前国内已知的判赔额最高的音乐作品维权案),岳德宇诉俞敏洪著作权纠纷案(全国首例涉及“有限表达”案件),李飒诉武汉荷田大酒店等著作权纠纷案(首例确认被盗版艺术品复制件的展览权仍归属于原作者案件),蒋春来应诉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在一次次对复杂案件的处理中,刘玥律师稳扎稳打、兢兢业业,从知识产权构架设计到具体的案件办理都呈现出“手术刀”式的专业和精准,无论是诉讼成果还是办案过程,都获得了客户的好评和社会的认可。

 03 

追逐“担当之光”,做律师行业发展的推动者

达则兼济天下。依托自身的专业能力,刘玥律师参与过多项立法调研及研讨工作,如参与国务院立法项目《网络非法出版物鉴定规范》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等工作的研讨,积极为法制化建设建言献策。
在深耕法律服务的同时,刘玥律师笔耕不辍,先后出版了数本行业专著,发表了数十篇专业论文。其中《网络法律热点问题研究》一书,在2009年中国律师知识产权论坛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年会上获评“十佳知识产权著作”;论文《摄影作品赔偿原则及标准的法律思考》在2013年第三届中国版权律师实务论坛上获评“十佳优秀论文”;《试论“教材租型制度”废止之正当性》获得2010年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2007年全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发展高层峰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上获得优秀论文奖,被评为全国“十佳”论文。
案子要办,稿子要写,刘玥律师也时常感叹时间不够用。但即便如此,他依然坚持写作。他说:“写作的意义不过是希望做一颗探路的石子,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在同行和后辈心里激起些许的浪花便足矣。”

作为一个执业28年的行业“老人”,刘玥律师亦以推动行业良性发展为己任。在2009年3月27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玥律师向大会提交了《关于适当减免新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费的提案》,提出并推动律协收费政策改革。律协经过调研,最终决定:个人会费减500元,下降幅度达到20%;对于实习期满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年满七十岁的律师,免收会费。上述政策一直延续至今,给广大的青年律师和高龄律师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04 

追逐“创新之光”,做科技与法律融合的探路者
在超长的执业生涯中,不管是在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和架构设计上,还是疑难案件办理上,刘玥律师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他从未停下前进的步伐。他始终认为,有两样东西可以让人永葆年轻心态并和时代保持对话:一个是科技,一个是艺术,因为这两样都需要想象力,而想象力是人类发展的源动力。
在网络时代,各行各业都充满着挑战与变革。作为国内最早一批接触互联网的人士之一,出于兴趣和热爱,更重要的是出于一直以来对行业的敏感度,刘玥律师一直对新技术和网络知识抱有热情和关注,一直在在法律和互联网之间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从2005年创办法律门户网站到2008年创建法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刘玥律师从以法律服务为基础,尝试通过最新前沿科技、金融等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提供法律服务支持,通过区别于传统的法律服务方式,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其中坎坷无限,起起伏伏,数次向死而生。
2020年,通过前期法律科技产品的探索与积淀,刘玥律师率领团队研发和推出“解决——法律云顾问科技产品”,近期即将正式推向市场,希望藉此惠及广大客户和律界同行。
刘玥律师常说:“科技能够改变社会、改变人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因此,他将科技与法律融合,创新法律服务形式,蕴法律服务于科技产品之中,成为知识产权管理科技化、产品化的探路者。在他看来,迎接科技、拥抱未来的变化,并真正参与这个变化,是挑战,但也是乐趣。

回首岁月,刘玥律师说:“凡是过往,皆为序章”。过往已往,未来可期。面对新的时代、新的起点,希望刘玥律师继续披荆斩棘、勇往直前,永远做心存善良、心中有光的“追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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