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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性教育走进《家庭教育促进法》

爱与生命管理 爱与生命 2022-04-15

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家庭教育的功能与作用愈来愈受到各方面的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了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需注明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


为什么要将性教育

放入《家庭教育促进法》


一、完善立法建设的需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和幼儿园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年龄的性教育。这是对性教育实现未成年人安全以及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在法律层面上的认可和体现。《未保法》是从学校为实施教育主体的角度出发,《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从父母及监护人为实施教育主体的角度出发为儿童开展家庭教育。两者的实施教育承担责任人虽有不同,但都是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目的、为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它们必须在内容上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以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执行力度,因此在《未保法》中出现的性教育条文理应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明确体现。


二、尊重教育实践经验的需要


2019年5月,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以下简称《大纲(修订)》)的通知。《大纲》是在总结多年来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家庭教育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家长儿童需求,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制定的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大纲》的首次发布是在2010年2月,在当时的《大纲》中并没有明确提出性教育。而在经过9年的家庭教育实践后,《大纲(修订)》加入了对性教育的表述和内容的指引,这表明了在家庭教育实践中,性教育已经是其重要的教育内容之一。《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该法将会成为《大纲(修订)》日后再次进行修订的法律依据之一,如果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没有“性教育”的规定,那么未来在制定、修订家庭教育相关的国家指导性文件时,与性教育有关的要求将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这将大大削弱《未保法》提出的开展学校性教育的实际落实。同时,我们认为,一部法律在制定的过程,需要重视基层长期的实践经验总结,不能背离“实践检验真理”的理念指导。


三、实现家校协同育人的需要


性教育不同于其他学科教育,它需要家庭以及家长从孩子出生起就开始对其进行的教育。性教育是贯穿人的一生教育,并体现在每一天的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性教育的开展不仅需要家长的榜样教育更需要扎根家庭生活中。家庭作为儿童教育的第一场所,父母即是儿童家庭教育的第一任教师。若儿童从小就接受家庭性教育,树立了积极的性教育态度,待到其进入学校系统中进行更进一步的性教育知识、态度和技能的学习时将会轻车熟路,进而更易于学校性教育的实施与开展。因此,建立教育共同体,开展家校协同育人,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这就要求家庭教育必须包含性教育,与学校性教育互通有无、相辅相成,发挥家庭性教育的独特优势,以保障儿童获得系统的、科学的、完整的性教育。


四、保障家庭教育内容完整性的需要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有相当数量的条款中所涉及的内容与性教育密切相关。但是,《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却没有明确提出“性教育”,这不仅不利于丰富家庭教育的内容,更不利于家庭教育的深入开展。


将性教育纳入《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助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内容的完善和优化,更能够促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全面实施,实现父母与未成年人的共同学习乃至终身学习。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需明确提出“性教育”。


我们的建议


一、对第五条的修改建议


原文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修改意见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及性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


修改原因

性发展是伴随人一生的发展过程,它对个体的身心发展和社会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要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必须要了解未成年人的性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才能够真正做到为未成年人提供适时的、适宜的家庭教育。



二、对第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原文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遵守社会公德,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树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观念,教育未成年人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团结互助,形成良好道德品质;

(二)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学习习惯,提升其自主学习能力,激发其学习兴趣,理性帮助其确定成长目标;

(三)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证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帮助其保持良好生活习惯,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四)培养未成年人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引导其树立健康的审美标准和审美追求,陶冶高尚情操,提升文明素质;

(五)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养成良好劳动习惯。


修改意见

……

(三)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证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帮助其保持良好生活习惯,通过家庭性教育等方式,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


修改原因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既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方向目标。全面性教育的内容与德智体美劳的内容息息相关,既有相互融合的部分,亦有可为其补充和完善的部分。



三、对第十七条的修改建议


原文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修改意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性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珍爱生命,根据年龄和身心发育规律进行性教育;

(十)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修改原因

本条文内容主要集中在对父母开展家庭教育的方法建议上,内容丰富但不够完整。因此建议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总述部分以及第八款后面增加第九款,原第九款顺延为第十款,旨在为父母提供更为多元和丰富的家庭教育内容和开展方式方法。



四、对第十八条的修改建议


原文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特别是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修改意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包括性教育知识,特别是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修改原因

在人生的各个阶段,性发展都贯穿其中。无论是涉及自身的生理生殖健康还是孩子的生育养育,这些技能都离不开性教育的相关知识的指导。因此建议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做如上修改,旨在强调性教育知识对父母孕育生命,科学育儿等能力水平提高的针对性促进作用。



五、对第二十二条的修改建议


原文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修改意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学习性知识,不得因性别、性倾向、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修改原因

本条文内容重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安全的实现,涉及的歧视、暴力和社会规范等内容均是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但并不完整。但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可能遭受的危害和风险却不仅仅如此。若不明确提出开展性教育,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会有所疏漏。因此建议进行上述修改,旨在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过学习性教育,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家庭成长环境。



六、对第二十三条的修改建议


原第二十二条顺延。

增加建议: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重视性教育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性教育:

(一)关系,建立并维持健康的家庭关系和人际关系,能够思考并做出明智的决策,掌握有效沟通和协商以及自信表达的能力;

(二)价值观,树立健康的生活态度、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三)理解社会性别,提升批判性思维能力,拒绝一切基于性别的歧视、欺凌行为;

(四)暴力与安全保障,知道一切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学会自我保护;

(五)健康与福祉技能,学会尊重自己和他人,确保自身的健康、福祉和尊严,遵守社会规范,能够做出负责任的决策,学会寻求帮助与支持技能;

(六)人体与发育,了解身体以及发育知识及规律,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体发育变化,建立健康的身体意象,学会爱护自己的身体;

(七)性与性行为,了解性与性的生命周期,能够分辨安全的和危险的性行为并做出明智的决定,能够避免危害身心健康的性行为;

(八)性与生殖健康,了解性与生殖健康知识,理解、认识与减少包括艾滋病病毒在内的性传播感染风险。



修改原因

为了能够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家庭成长环境。与此同时,为了能够让父母对性教育的内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建议在第二十二条后增加第二十三条,原第二十三条顺延。



七、对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的修改建议


原文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公民宣传家庭教育知识。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对收养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对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公民宣传包含性教育知识在内的家庭教育知识。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对收养人提供包含性教育在内的家庭教育指导。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提供包含性教育在内的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求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包含性教育在内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对夫妻双方提供包含性教育在内的家庭教育指导。


修改原因

建议在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中增加“性教育”内容,旨在促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机构、组织以及服务队伍等在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时在内容、方法和态度理念上更为全面和多元,进而保障未成年人能够获得适宜的、完整的家庭教育。



八、对第四十条的修改建议


原文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修改意见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性教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修改原因

在第四十条中增加“性教育”字眼,以促进相关机构以及服务队伍等在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时在内容、方法和态度理念上更为全面和多元,进而保障未成年人能够给获得适宜的、完整的家庭教育。



九、 对第四十一条的修改建议


原文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修改意见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性知识、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修改原因

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性教育”内容,以促进相关机构以及服务队伍等在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时在内容、方法和态度理念上更为全面和多元,进而保障未成年人能够给获得适宜的、完整的家庭教育。



感谢您阅读我们的建议!您也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通过以下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传达您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建议。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请注明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2.通过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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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李佳洋 刘文利

编辑丨刘文利

排版丨由中卉

视觉丨王典

校对丨杨家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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