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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记观察⑧丨如何对待“谣言的传播者和受害者”

卢义杰 青年记者 2021-02-07

导 读

 一些传媒专业人士完全可以较好地完成对信息的核查,但该专业能力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短期掌握。因而,落实到法律问题上,以专业人士的标准要求每一个传播者也是难以实现的。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笔者关注到一起与谣言有关的案例:某公民转发了关于当地物资不足的不实言论,其本人也参与了抢购。随后发布的相关视频中,办案人员明确对该公民称“你是谣言的传播者,也是谣言的受害者”,该公民则在一旁泣不成声。诚然,人应该追求严谨,但实践中,人作为个体不可能掌握所有信息,人亦不是程序严密的机器人。因此,让人确保自己所传播的每条信息都是真的、对的,恐怕是一种极为理想的想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的行为应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不过,该条文的前提应该在于,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是谣言而散布。何谓“明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撰写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其中就提到了“明知”的问题,尽管其论述背景是网络诽谤犯罪,但依然有可借鉴之处。按照《理解与适用》的逻辑,“明知”的一种情形是知道,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特定的事实,例如行为人及其“上家”均承认,行为人明确知道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信息系“上家”捏造的事实;二是“应当知道”,即行为人虽否认自己知道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信息系捏造的事实,但基于相关证据,能够推定行为人知道该情况,且行为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显然,第二种情形之下,执法人员有一定裁量的空间,《理解与适用》进而明确道:“在认定‘应当知道’时应当特别慎重,要将恶意传谣者与不明真相的无恶意传谣者区别开来。”在我看来,这种区分保护的是公民正常的传播行为。具体到前述案例中,该公民本身也参与了抢购,可见其对转发的内容是充分相信的,并无恶意,其转发也只是善意地希望能够提醒他人罢了。尽管该内容事后被证实为假,但用通俗的话来说,这是“好心办了坏事”,最应该追究的,应当是编造这则谣言的人。这并不是在为“传谣者”开脱。对于不少言论,普通人难以凭借日常经验判断出真伪,更没有一句言论会天然地贴着“谣言”的标签。若仅凭事后的认定来追究转发、传播者的责任,真正的造谣者却逍遥法外,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正义价值。的确,一些传媒专业人士完全可以较好地完成对信息的核查,减少“传谣”的概率,这应该提倡,也应该向公众分享他们的先进经验。但该专业能力有一定门槛,需要经过学习训练,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短期掌握的。因而,落实到法律问题上,以专业人士的标准要求每一个传播者也是难以实现的。基于以上,“不信谣、不传谣”这句流传甚广的警示,必须有具体的、正确的辟谣作为前提,其法律意义在于消除不知情的辩解。如果这句警示只是空洞、抽象地出现,其可操作性值得商榷。抬高信息接收者、传播者的核实义务,或许会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恐慌。当然,最根本的“治谣”之策,在于政府和主流媒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真实地回应舆论关切。“谣言止于智者”,相信越来越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是抵制谣言最有力的办法。(作者为法律从业者、原媒体记者)

编辑: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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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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