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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处理之道

上海律协 2022-05-18

来源:上海律协(本文系作者投稿)
作者:牛俊英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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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问题提出的背景和目的
2020年春节与以往任何春节都不太一样,老百姓响应钟院士的呼吁,谢绝聚会和串门、握手与拥抱,隔着家门和口罩保持静止。除了关注各级政府部门部署和实施疫情防控工作、致敬医护人员逆行而上与病毒奋战、感谢防控物资制造单位加班加点生产……笔者也在思考,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还能为这个社会贡献什么?恰逢此时,朋友来电询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能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为由免责解除合同呢?朋友询问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预计在一定期限内,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诉请法院免除合同履行责任的案件将会在涉新型冠状病毒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受影响的合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及服务合同、建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有鉴于此,笔者特围绕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会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希望在面对相关案件时本文能对大家有所启发。以此,略尽绵薄。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法律性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人员、科研人员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国家可以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食品、水源、疫区,以及确诊和疑似病患采取隔离或控制措施。前述隔离或控制措施很可能会对合同履行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截至2020年1月28日零点,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数据,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2858例,疑似病例5796例,治愈人数58人,死亡患者82人;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爆发突然、影响范围广、严重程度高,且截至目前尚未研发出特效药物,因此,笔者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构成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理论上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此处需要明确三个问题: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反之,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前,或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包括合同迟延履行期间内),对该合同来说,不构成不可抗力,即并非“不可预见”。2、关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未包括不可抗力条款的,或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直接进行列举且未包括重大疫情的,笔者认为,当事人仍可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法定范围内的不可抗力情形。3、法律界对此处的“不可克服”是否包括因果关系存在争议,即是指“该情形客观上不可克服”还是指“该情形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可克服”。对此,笔者赞同前者,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就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相应责任承担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中的“不可克服”仅指该情形客观上不可克服。此处可参考法院对于2003年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下称“非典”)的认定,在(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民事判决书、(2011)民申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可“非典属于不可抗力”。

能否以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由主张免责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可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并不直接导致当事人在任何合同项下的免责,是否可以据此免责解除合同却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包括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及证明义务。(一)只有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的影响导致合同完全履行不能时,受其影响的当事人才可以据此主张免责解除合同 首先,履行不能根据产生原因可分为事实上的不能与法律上的不能。事实上的不能,是指客观上不具有履行可能性,例如因标的物彻底灭失而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是指因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履行不能,例如根据防控措施封锁疫区等。其次,履行不能根据影响范围可分为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此种情形下,亦包括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相应分为合同变更(包括延期履行)以及合同解除。此处需要明确三个问题: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无疑会给公众带来巨大的心理恐惧。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前述心理恐惧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履行不能,单纯因惧怕被传染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2、各地疫情程度不同,当地政府采取的措施也有所不同,需要结合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具体分析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例如有的地区取消了各类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暂停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而有的地区还规定“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两者明显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范围有所不同。3、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会考虑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的类似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其他人能正常履行合同,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未适当履行合同的,不能免责;如果不可抗力与当事人自身原因共同导致损害发生,则应本着“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精神,判令当事人承担相应部分责任,即部分免责。(二)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的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应通知对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这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前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所发布或采取的命令或措施、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隔离留观证明等。

对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之合同的处理建议



首先,建议当事人以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为出发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协商及妥善处理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可以延期履行或变更合同的,尽量不解除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为普通消费者,另一方为商业企业的合同,建议商业企业尽可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如不得以解除合同的,能够尽量予以全额退款。其次,《合同法》规定了不可抗力通知义务,但并未规定具体如何通知。因此,建议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在通知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建议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为妥善留存送达证据,建议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送达。另外,有两类合同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旅游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遇到不可抗力时,旅行企业可以依法免责,无需向旅游者退还已支付费用中不可取消的部分。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旅行企业在扣除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之后,再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如果双方协商变更行程的,旅游费用多退少补。二是邮政合同,根据《邮政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保价的给据邮件损失,不能免除邮政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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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相互理解、支持和分担
面对不可抗力,人类无疑是脆弱的。然而,在面对不可抗力时的相互理解、支持和分担,是人类在脆弱中构建起的坚强!是人类最终得以战胜疫情及其他天灾人祸的关键!在这场人类与病毒的战役中,法律人也在积极行动,包括通过专业力量传递能量。最后,借用《鼠疫》(加缪著)中的一段经典对话:“您说得对,朗贝尔,说得完全有理,而我无论如何,也绝不会让您背离您要做的事情,觉得这是正确的,是好事。然而,我还是应该告诉您:这一切与英雄主义无关,而是诚挚的问题。这种理念也许会惹人发笑,但是同鼠疫做斗争,唯一的方式就是诚挚。“诚挚是指什么呢?”朗贝尔问道,表情也忽然变严肃了。“我不知道诚挚通常指什么。但是就我的情况而言,我知道诚挚就是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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