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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减免个体工商户多种税费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发改委等16个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采取42条措施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型分类精准帮扶。42条帮扶措施中,在税费方面有什么优惠?


在普惠性政策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生存型”和“困难户”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实施特殊群体税费减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针对“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可以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同时,支持“个转企”升级。支持个体工商户在清理税费和债权债务后,采用直接变更方式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允许“个转企”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涉及许可证变更、知识产权、商标权、不动产权等权益过户的,行政许可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以变更方式办理,简化办理流程,保障档案延续性。对“个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编辑: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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